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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雪娟诉乐金公司等化妆品使用标识案 案情介绍 2004年1月,刘雪娟购买了乐金公司生产的海皙蓝O2 时光嫩肤液一瓶。该化妆品外包装盒底部标注“限用日期: 记载于底部或侧面”,内置玻璃容器底部标注:“限用合 格2007.11.21.”。刘雪娟购买该化妆品后即开瓶使用。当 年3月8日,刘雪娟以该化妆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开瓶后的 使用期限和正确的使用方法,致使自己难以正确使用该化 妆品为由,提起诉讼。乐金公司在审理期间提供了企业标 准,其中规定讼争产品的贮存条件是:“符合规定的贮存 条件,产品在包装完好,未经启封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 为四年”刘雪娟诉乐金公司等化妆品使用标识案 • 案情介绍: 2004年1月,刘雪娟购买了乐金公司生产的海皙蓝O2 时光嫩肤液一瓶。该化妆品外包装盒底部标注“限用日期: 记载于底部或侧面” ,内置玻璃容器底部标注: “限用合 格2007.11.21.” 。刘雪娟购买该化妆品后即开瓶使用。当 年3月8日,刘雪娟以该化妆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开瓶后的 使用期限和正确的使用方法,致使自己难以正确使用该化 妆品为由,提起诉讼。乐金公司在审理期间提供了企业标 准,其中规定讼争产品的贮存条件是: “符合规定的贮存 条件,产品在包装完好,未经启封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 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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