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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预案,应积极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公司董事会十分重视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严格遵守公司章程 的规定,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履行股东大会审批程 序,并按照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执行利润分配方案 报告期内,本公司执行了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6 年末总股本5,299,302,57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末期红利0.5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264965万元(含税),2017年6月,上述股息已派发予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全体股东。前述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于2017年6月13日刊登在上交所网站及《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于2017年6月12日刊登在联交所披露易网站和本公司网站 近三年(含报告期)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如下: 年度 年度资本公积金每股派发年度分红金额年度现金分红占归属于上市 转增股本情况现金红利 (千元)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率 2015年 043元 2,278,700 30.32% 2016年 0.5元 2.649651 31.06% 2017年 1.2元 6,359,163 40.11% 2、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别编制的财务数据,本集团之2017年度除税 及少数股东权益后利润分别为1,585467万元及1,589,869万元。本公司董事会建议就截 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期间之利润作如下分配: (1)根据本公司章程之规定,公司须按照当年实现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法 定公积金累计提取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鉴于本公司法定公 积金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因此2017年度不再提取。 (2)按照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总股本5,299,302,579股,建议派发末期股息每股 12元人民币(含税),总额共计635,916万元人民币。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需报2017年度周年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就本公司所知,截至本报告之日,不存在有关股东放弃或同意放弃2017年度拟分配之 股息的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1 月6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本公司向名列于H股股东名册上的非居 1616 利润分配预案,应积极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公司董事会十分重视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严格遵守公司章程 的规定,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履行股东大会审批程 序,并按照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执行利润分配方案。 报告期内,本公司执行了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6 年末总股本 5,299,302,57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末期红利 0.5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 264,965 万元(含税),2017 年 6 月,上述股息已派发予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全体股东。前述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刊登在上交所网站及《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于 2017 年 6 月 12 日刊登在联交所披露易网站和本公司网站。 近三年(含报告期)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如下: 年 度 年度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情况 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年度分红金额 (千元) 年度现金分红占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率 2015年 / 0.43 元 2,278,700 30.32% 2016年 / 0.5 元 2,649,651 31.06% 2017年 / 1.2 元 6,359,163 40.11% 2、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别编制的财务数据,本集团之 2017 年度除税 及少数股东权益后利润分别为 1,585,467 万元及 1,589,869 万元。本公司董事会建议就截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期间之利润作如下分配: (1) 根据本公司章程之规定,公司须按照当年实现税后利润的 10%提取法定公积金,法 定公积金累计提取额达到注册资本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鉴于本公司法定公 积金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50%,因此 2017 年度不再提取。 (2) 按照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的总股本 5,299,302,579 股,建议派发末期股息每股 1.2 元人民币(含税),总额共计 635,916 万元人民币。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需报 2017 年度周年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就本公司所知,截至本报告之日,不存在有关股东放弃或同意放弃 2017 年度拟分配之 股息的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8 年 11 月 6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 H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 号),本公司向名列于 H 股股东名册上的非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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