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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五权宪法”之名,行个人独裁之实。 监察权。 依照五权分别设立了五院,以此建成法治国家,但是立法院作 为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只是名义的摆设,并不掌握实权,根据 1932年6月国民党中央常委会通过,经国民政府公布的《立法程 序纲领》规定:法律案立法原则的提出权,法律案复议修正的决 定权,以及立法院组成的任免权都属于国民党中央最终控制在蒋 介石一人手中。 实际的司法权也在国民党中央的掌握之中。因此,以“五权宪 法”为核心进行的立法,只能是总统总揽一切专制独裁大权(二)以“五权宪法”之名,行个人独裁之实。 所谓五权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 依照五权分别设立了五院,以此建成法治国家,但是立法院作 为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只是名义的摆设,并不掌握实权,根据 1932年6月国民党中央常委会通过,经国民政府公布的《立法程 序纲领》规定:法律案立法原则的提出权,法律案复议修正的决 定权,以及立法院组成的任免权都属于国民党中央最终控制在蒋 介石一人手中。 实际的司法权也在国民党中央的掌握之中。因此,以“五权宪 法”为核心进行的立法,只能是总统总揽一切专制独裁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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