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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位按主要用途分组 代码 主要用途 代码 主要用途 1000传专业化泊位 1110 客运泊位 1010集装箱泊位 邮轮泊位 1020煤炭泊位 l112 普通客运泊位 030金属矿石泊位 装泊位 1040原油泊位 1121 商品汽车滚装泊位 客货滚装泊位 1060液体化工泊位 2000通用散货泊位 70液化天然气 3000通用件杂货泊位 1080液化石油气 4000客货泊位 散装粮食 5000多用途泊位 1100 6000其它泊位 4.靠泊能力在1000吨级及以上的生产用海轮泊位和靠泊能力在300吨级及以上的生产用内河泊位须逐个 列出。靠泊能力在1000吨级以下的生产用海轮泊位和靠泊能力在300吨级以下的生产用内河泊位和非 生产用泊位、浮筒,只需以“港口企业或码头单位”为单位,分别按“1000吨级以下的生产用海轮泊 位”、“300吨级以下的生产用内河泊位”、“非生产用泊位合计”、“浮筒合计”的名称填列合计数。对于 靠泊能力在1000(300)吨级以下的生产用海轮(内河)泊位是否分泊位填写,可以由各省(区、市) 交通运输厅(局、委)根据需要确定, 5.对于不在任何港口港区范围内的码头单位,应在其所属地级市下的“…市(地)其它港”内按要求分 列填报 6.“港口管理单位”是指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 7.非经营性生产泊位是指某企业拥有或租用的,只为本企业装卸产品和原料而不对外经营装卸业务的泊 8.“港口企业或码头单位代码”、“泊位代码”根据《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査方案》填写。 9.泊位设计年通过能力:填写泊位设计文件中确定的综合通过能力,若泊位进行了更新改造,则以最近 更新改造的设计文件为准。表中散装、件杂货物、集装箱、旅客和滚装汽车四者之间为并列关系:其 中,集装箱货物通过能力(万吨)是指集装箱货物重量与箱体重量之和:滚装汽车计量单位为“万标 辆”,“滚装汽车标准车辆数折算标准”见下表。 折算 荷载 系数 及功率 车长 小型载货汽车1.0 载质量≤2吨 车长≤6米 中型载货汽车1.52吨<载质量≤7吨|6米<车长≤8米 包括吊车 大型载货汽车2.07吨<载质量≤4吨8米<车长≤12米 特大型载货汽车3.0 载质量>14吨 车长>12米 拖挂车 包括半挂车、平板拖车 集装箱车 3.0 小型客车 额定座位≤19座 车长≤6米 大型客车 1.5 额定座位>19座 车长>6米 摩托车 包括轻骑、载货摩托车及 载货(客)机动三轮车等 4.0 如果没有设计或核定的集装箱(万吨)和滚装汽车(万吨)年通过能力,可按以下方法估算: 集装箱:ITE折合8吨(不论空、重箱)。 滚装汽车:分片区滚装吞吐量折算系数为 (1)烟台港、威海港、青岛港和大连港等环渤海湾港口,1标准车折算吨为45吨 (2)营口港、天津港,1标准车折算吨为30吨: (3)上海、南京、泰州、池州、芜湖、武汉、黄石、岳阳、厦门等长江中下游及东南沿海港口,1标准 车折算吨为10吨6 泊位按主要用途分组 代码 主要用途 代码 主要用途 1000 专业化泊位 1110 客运泊位 1010 集装箱泊位 1111 邮轮泊位 1020 煤炭泊位 1112 普通客运泊位 1030 金属矿石泊位 1120 滚装泊位 1040 原油泊位 1121 商品汽车滚装泊位 1050 成品油泊位 1122 客货滚装泊位 1060 液体化工泊位 2000 通用散货泊位 1070 液化天然气 3000 通用件杂货泊位 1080 液化石油气 4000 客货泊位 1090 散装粮食 5000 多用途泊位 1100 散装水泥 6000 其它泊位 4.靠泊能力在 1000 吨级及以上的生产用海轮泊位和靠泊能力在 300 吨级及以上的生产用内河泊位须逐个 列出。靠泊能力在 1000 吨级以下的生产用海轮泊位和靠泊能力在 300 吨级以下的生产用内河泊位和非 生产用泊位、浮筒,只需以“港口企业或码头单位”为单位,分别按“1000 吨级以下的生产用海轮泊 位”、“300 吨级以下的生产用内河泊位”、“非生产用泊位合计”、“浮筒合计”的名称填列合计数。对于 靠泊能力在 1000(300)吨级以下的生产用海轮(内河)泊位是否分泊位填写,可以由各省(区、市) 交通运输厅(局、委)根据需要确定。 5.对于不在任何港口港区范围内的码头单位,应在其所属地级市下的“„市(地)其它港”内按要求分 列填报。 6.“港口管理单位”是指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 7.非经营性生产泊位是指某企业拥有或租用的,只为本企业装卸产品和原料而不对外经营装卸业务的泊 位。 8.“港口企业或码头单位代码”、“泊位代码”根据《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方案》填写。 9.泊位设计年通过能力:填写泊位设计文件中确定的综合通过能力,若泊位进行了更新改造,则以最近 更新改造的设计文件为准。表中散装、件杂货物、集装箱、旅客和滚装汽车四者之间为并列关系;其 中,集装箱货物通过能力(万吨)是指集装箱货物重量与箱体重量之和;滚装汽车计量单位为“万标 辆”,“滚装汽车标准车辆数折算标准”见下表。 车型 折算 系数 荷载 及功率 车长 备注 小型载货汽车 1.0 载质量≤2 吨 车长≤6 米 中型载货汽车 1.5 2 吨<载质量≤7 吨 6 米<车长≤8 米 包括吊车 大型载货汽车 2.0 7 吨<载质量≤14 吨 8 米<车长≤12 米 特大型载货汽车 3.0 载质量>14 吨 车长>12 米 拖挂车 3.0 包括半挂车、平板拖车 集装箱车 3.0 小型客车 1.0 额定座位≤19 座 车长≤6 米 大型客车 1.5 额定座位>19 座 车长>6 米 摩托车 1.0 包括轻骑、载货摩托车及 载货(客)机动三轮车等 拖拉机 4.0 如果没有设计或核定的集装箱(万吨)和滚装汽车(万吨)年通过能力,可按以下方法估算: 集装箱:1TEU 折合 8 吨(不论空、重箱)。 滚装汽车:分片区滚装吞吐量折算系数为: (1)烟台港、威海港、青岛港和大连港等环渤海湾港口,1 标准车折算吨为 45 吨; (2)营口港、天津港,1 标准车折算吨为 30 吨; (3)上海、南京、泰州、池州、芜湖、武汉、黄石、岳阳、厦门等长江中下游及东南沿海港口,1 标准 车折算吨为 10 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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