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 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 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 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 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 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 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 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 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 争议的林木。 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 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 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 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 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 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 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 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 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 争议的林木。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