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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分论教案·贪污贿赂罪 第六节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罪的概念和特征392条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机构的工作秩序和公务活动的廉洁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沟通、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 得以实现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适用介绍贿赂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1、本罪的成立以行贿、受贿得以实现为条件。如果仅有介绍贿赂行为,但行贿、受贿因某种 原因未能成交则不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属于情节较轻:(1)介绍贿赂数额较小;(2) 行为人虽然从中起了介绍作用,但没有从中谋取私利;(3)行为人出于对行贿人的同情作一般介 绍,没有具体参加贿赂活动;(4)行为人所介绍的贿赂,行贿人谋取的不是非法利益。在以上情 况下,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2、“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情节严重”,是指介绍贿赂达到一定数额;或者 介绍贿赂虽然未达到一定数额,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多 次或者为多人介绍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代理人介绍贿赂:介绍贿赂而收 受财物;因介绍贿赂行为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 3、本罪与斡旋受贿罪的区别为:(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斡旋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 国家工作人员。(2)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并不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便利条件,而往往是 利用亲友和熟人关系为他人的贿赂行为起沟通、引荐和撮合作用;而斡旋受贿罪行为人则是利用 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他人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3)在犯罪的动机和 目的上,本罪行为人既可能是为了谋取本人私利,也可能只是为朋友、熟人或上级帮忙,从而加 深相互感情;而斡旋受贿罪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纯属是为了获取非法钱财。刑法学分论教案.贪污贿赂罪 7 第六节 介绍贿赂罪 一、介绍贿赂罪的概念和特征 392 条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机构的工作秩序和公务活动的廉洁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沟通、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 得以实现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二、适用介绍贿赂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1、本罪的成立以行贿、受贿得以实现为条件。如果仅有介绍贿赂行为,但行贿、受贿因某种 原因未能成交则不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属于情节较轻:(1)介绍贿赂数额较小;(2) 行为人虽然从中起了介绍作用,但没有从中谋取私利;(3)行为人出于对行贿人的同情作一般介 绍,没有具体参加贿赂活动;(4)行为人所介绍的贿赂,行贿人谋取的不是非法利益。在以上情 况下,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2、“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情节严重”,是指介绍贿赂达到一定数额;或者 介绍贿赂虽然未达到一定数额,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多 次或者为多人介绍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代理人介绍贿赂;介绍贿赂而收 受财物;因介绍贿赂行为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 3、本罪与斡旋受贿罪的区别为:(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斡旋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 国家工作人员。(2)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并不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便利条件,而往往是 利用亲友和熟人关系为他人的贿赂行为起沟通、引荐和撮合作用;而斡旋受贿罪行为人则是利用 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他人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3)在犯罪的动机和 目的上,本罪行为人既可能是为了谋取本人私利,也可能只是为朋友、熟人或上级帮忙,从而加 深相互感情;而斡旋受贿罪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纯属是为了获取非法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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