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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猝死 发布时间:2010-03-22浏览次数:623 第十七章猝死 第一节猝死总论 猝死( sudden unexpected death)是由于机体潜在的疾病或重要器官急性功能障碍导致的意外的突然死亡。 猝死者身体往往貌似“健康”,预先没有任何征兆或仅有极轻微的几乎不会想到可能致死的症状或体征,在日常生 活、工作或睡眠中,出乎人们意料外的情况下发生突然死亡。由于意外和突然,易引起怀疑,故需经法医解剖鉴定死因以 解除人们对死因的怀疑 由于目前仍有部分猝死的发生机制尚未清楚,加之部分猝死难以发现明显的病理学改变,因而是法医鉴定工作中的难 猝死是本世纪人类社会及医学面临的挑战之一。在所有自然死亡的人数中猝死约占10%或更多。据各国报道的统计数 目各有不同,我国卫生部心血管病研究中心发布了我国首部《心血管病报告》,报告中指出我国现忠脑卒中有700万人 心肌梗死有200万人,每年新发心肌梗死50万人,每年死于心脑血管疾病人数达250万~300万人。我国流行病学调查猝死 发生率为8—12/10万人,美国每年约有30~40万人因心源性猝死而死亡。流行病的调查结果显示任何年龄均可发生猝 死:男性多于女性,男女之比约为4.5:1:从流行季节上看,1月、5月、7月和11月份是发生心源性猝死的最高月份:年 龄高峰在35—70岁及小于6个月的婴儿。 绝大多数的猝死是因潜在的器质性病变急速发展导致的不可逆转的结果:也有部分猝死发生是由于人体重要器官的急 性功能障碍所致,如心室纤颤或急性呼吸衰竭等:此类猝死,及时有效的心脏除颤、起搏以及呼吸复苏等抢救措施常可使 病人化险为夷、转危为安。 、猝死的特征 猝死最根本的属性就是它的自然性(即非暴力性)。判定猝死,必须排除暴力因素,因为猝死的根本原因在于自身潜 在的、能致人死亡的、器质性的病理改变和生命重要器官的急性功能性障碍。同时,猝死应具有以下特征 (-)死亡的急骤性 猝死发生的经过时限,世界卫生组织规定其从发生到死亡的时间已由70年代的24h,到1976年改为6h,至今限定为(h, 被大多数学者接受。在法医检案实践中也有见到猝死发生的经过时间极为短暂的案例,有的仅有几十秒钟,故法医学上称 之为即时死( Instantaneous Death)。 急骤性固然是猝死的特点,但并非特异。如某些暴力性死亡(氰化物中毒、交通事故等),同样具有快速的特点,但 不属于猝死。 (二)死亡的意外性 死亡的意外性是猝死的另一不可或缺的特点。意外性是指死者生前并未感知将有生命危险,客观体征也未显现出危重 迹象,却发生突然死亡让人们难以接受,从而导致人们产生种种的质疑。故此,在某种意义上,猝死的意外性更具有法医 学意义 (三)疾病的潜在性 由于疾病或生命器官功能障碍是潜在性的,猝死者生前通常无明显症状和体征而能进行正常工作和生活,或症状极其 轻微未能引起病人及家属的重视和注意,或者仅有轻微觉察但未预料到会危及生命。例如能够正常工作、生活的心肌病患 者或心脏传导系统病变患者突发心脏功能紊乱引发急性心功能不全而突然死亡:也有死于呼吸、循环衰竭的案例,但尸检 并未发现明显的病理改变,推测属于急性生命器官功能障碍所致。这类猝死的死因目前仍在研究之中,故称之为猝死综合 症( Sudden Death Syndrome)。 另外,在法医鉴定中,有时即使死者生前有类似猝死样的病史,也要排除暴力或中毒等因素:如果有暴力作用的痕 迹,还要分析暴力是致死的关键,还是疾病是致死的关键。判定猝死必须首先排除暴力致死的死因。例如:死者女、62 岁、家庭妇女、既往邻居都知道她有胃病与高血压心脏病史。某日她儿子报称:晨起呼叫不醒,检査证实已经死亡。按疾 病死亡送殡仪馆火化。在即将送进火化炉时刻,殡葬工人发现其颈部皮肤有隐约扼痕,遂报法医检查。法医尸检发现:面 部青紫肿胀、双侧睑结膜点状出血:十二指肠球部溃疡,心脏冠状动脉有三级硬化,脑动脉硬化,颈部皮下、肌肉出血 双侧甲状软骨上角骨折、右侧舌骨大角骨折,胸膜点状出血、脑充血。鉴定死因为扼颈窒息死,不是猝死。本案例说明: 认定猝死,必须首先排除暴力致死:明显存在的器质性病变并不一定是真正死因。 有文献报道临床医生如果在病人死前未在其身边,死后分析所作出的死因分析不符合率可达25~50%。为了明确死 因,对死者负责也对社会负责,许多国家规定,凡没有医生证明的死亡都必须由法医负责查明其死因,尽可能做尸体解 剖,这对明确死因和死亡方式有重要意义。 二、猝死的诱发因素 猝死的统计学资料表明,半数以上的猝死无明显的发病诱因,部分猝死者有可查证的诱因。欧、美流行病学的资料表 明,年龄>35岁的人群中,猝死每年的发生率约1%~2%。但目前我国尚无猝死人数的确切资料。目前常见的猝死诱因有 如下几种 (一)精神、心理因素狂喜、狂怒、忧伤、悲愤、焦虑、恐惧、惊吓、争吵、情绪微动等因素是引发猝死的常 见诱因。有案例显示某施工现场,两青年工人发生激烈争吵,其中一人推了对方胸部,对方当即倒地,面色苍白、冒冷 汗,送医院时已死亡。解剖见死者心脏肥大,重480克,心肌肥厚。系因患有原发性肥厚性心肌病导致心功能障碍而死 亡,而精神因素为导致心肌病致死的诱发因素。 (二)热冷刺激气温高和相对湿度低时,尤其是在气压高、干燥的条件下,体内血细胞压积和全血粘度都会增 高,特别是患髙血压病和动脉硬化的老年人,容易诱发脑出血或脑血管栓塞。气温骤冷、冷水浴等亦可引起末梢小动脉收 缩、血压升高、心脏负荷突然增大而引发猝死。一妇女,53岁,在室温为45℃的桑拿房内,突然脸色苍白倒地死亡。解剖第十七章 猝 死 发布时间: 2010-03-22 浏览次数: 623 第十七章 猝 死 第一节 猝死总论 猝死(sudden unexpected death)是由于机体潜在的疾病或重要器官急性功能障碍导致的意外的突然死亡。 猝死者身体往往貌似“健康”,预先没有任何征兆或仅有极轻微的几乎不会想到可能致死的症状或体征,在日常生 活、工作或睡眠中,出乎人们意料外的情况下发生突然死亡。由于意外和突然,易引起怀疑,故需经法医解剖鉴定死因以 解除人们对死因的怀疑。 由于目前仍有部分猝死的发生机制尚未清楚,加之部分猝死难以发现明显的病理学改变,因而是法医鉴定工作中的难 点。 猝死是本世纪人类社会及医学面临的挑战之一。在所有自然死亡的人数中猝死约占10%或更多。据各国报道的统计数 目各有不同,我国卫生部心血管病研究中心发布了我国首部《心血管病报告》,报告中指出我国现患脑卒中有700万人; 心肌梗死有200万人,每年新发心肌梗死5O万人,每年死于心脑血管疾病人数达250万~300万人。我国流行病学调查猝死 发生率为8—12/10万人,美国每年约有30~40万人因心源性猝死而死亡。流行病的调查结果显示任何年龄均可发生猝 死;男性多于女性,男女之比约为4.5:1;从流行季节上看,1月、5月、7月和11月份是发生心源性猝死的最高月份;年 龄高峰在35—70岁及小于6个月的婴儿。 绝大多数的猝死是因潜在的器质性病变急速发展导致的不可逆转的结果;也有部分猝死发生是由于人体重要器官的急 性功能障碍所致,如心室纤颤或急性呼吸衰竭等;此类猝死,及时有效的心脏除颤、起搏以及呼吸复苏等抢救措施常可使 病人化险为夷、转危为安。 一、猝死的特征 猝死最根本的属性就是它的自然性(即非暴力性)。判定猝死,必须排除暴力因素,因为猝死的根本原因在于自身潜 在的、能致人死亡的、器质性的病理改变和生命重要器官的急性功能性障碍。同时,猝死应具有以下特征: (一)死亡的急骤性 猝死发生的经过时限,世界卫生组织规定其从发生到死亡的时间已由70年代的24h,到1976年改为6h,至今限定为<1h, 被大多数学者接受。在法医检案实践中也有见到猝死发生的经过时间极为短暂的案例,有的仅有几十秒钟,故法医学上称 之为即时死(Instantaneous Death)。 急骤性固然是猝死的特点,但并非特异。如某些暴力性死亡(氰化物中毒、交通事故等),同样具有快速的特点,但 不属于猝死。 (二)死亡的意外性 死亡的意外性是猝死的另一不可或缺的特点。意外性是指死者生前并未感知将有生命危险,客观体征也未显现出危重 迹象,却发生突然死亡让人们难以接受,从而导致人们产生种种的质疑。故此,在某种意义上,猝死的意外性更具有法医 学意义。 (三)疾病的潜在性 由于疾病或生命器官功能障碍是潜在性的,猝死者生前通常无明显症状和体征而能进行正常工作和生活,或症状极其 轻微未能引起病人及家属的重视和注意,或者仅有轻微觉察但未预料到会危及生命。例如能够正常工作、生活的心肌病患 者或心脏传导系统病变患者突发心脏功能紊乱引发急性心功能不全而突然死亡;也有死于呼吸、循环衰竭的案例,但尸检 并未发现明显的病理改变,推测属于急性生命器官功能障碍所致。这类猝死的死因目前仍在研究之中,故称之为猝死综合 症(Sudden Death Syndrome)。 另外,在法医鉴定中,有时即使死者生前有类似猝死样的病史,也要排除暴力或中毒等因素;如果有暴力作用的痕 迹,还要分析暴力是致死的关键,还是疾病是致死的关键。判定猝死必须首先排除暴力致死的死因。例如:死者女、62 岁、家庭妇女、既往邻居都知道她有胃病与高血压心脏病史。某日她儿子报称:晨起呼叫不醒,检查证实已经死亡。按疾 病死亡送殡仪馆火化。在即将送进火化炉时刻,殡葬工人发现其颈部皮肤有隐约扼痕,遂报法医检查。法医尸检发现:面 部青紫肿胀、双侧睑结膜点状出血;十二指肠球部溃疡,心脏冠状动脉有三级硬化,脑动脉硬化,颈部皮下、肌肉出血、 双侧甲状软骨上角骨折、右侧舌骨大角骨折,胸膜点状出血、脑充血。鉴定死因为扼颈窒息死,不是猝死。本案例说明: 认定猝死,必须首先排除暴力致死; 明显存在的器质性病变并不一定是真正死因。 有文献报道临床医生如果在病人死前未在其身边,死后分析所作出的死因分析不符合率可达25~50%。为了明确死 因,对死者负责也对社会负责,许多国家规定,凡没有医生证明的死亡都必须由法医负责查明其死因,尽可能做尸体解 剖,这对明确死因和死亡方式有重要意义。 二、 猝死的诱发因素 猝死的统计学资料表明,半数以上的猝死无明显的发病诱因,部分猝死者有可查证的诱因。欧、美流行病学的资料表 明,年龄>35岁的人群中,猝死每年的发生率约1% ~2%。但目前我国尚无猝死人数的确切资料。目前常见的猝死诱因有 如下几种: (一)精神、心理因素 狂喜、狂怒、忧伤、悲愤、焦虑、恐惧、惊吓、争吵、情绪激动等因素是引发猝死的常 见诱因。有案例显示某施工现场,两青年工人发生激烈争吵,其中一人推了对方胸部,对方当即倒地,面色苍白、冒冷 汗,送医院时已死亡。解剖见死者心脏肥大,重480克,心肌肥厚。系因患有原发性肥厚性心肌病导致心功能障碍而死 亡,而精神因素为导致心肌病致死的诱发因素。 (二)热冷刺激 气温高和相对湿度低时,尤其是在气压高、干燥的条件下,体内血细胞压积和全血粘度都会增 高,特别是患高血压病和动脉硬化的老年人,容易诱发脑出血或脑血管栓塞。气温骤冷、冷水浴等亦可引起末梢小动脉收 缩、血压升高、心脏负荷突然增大而引发猝死。一妇女,53岁,在室温为45℃的桑拿房内,突然脸色苍白倒地死亡。解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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