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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如何遵循先例 瑞罕见的情况下,下级法院的法官也可能公开对上级法院的先例说不。8) 同时,遵循先例也并不意味着墨守成规,否则那些摧毁旧秩序、确立新秩序的著名判决将 无法产生。否认先例的先锋当然非联邦最高法院莫属。在那里,遵循先例原则成为一种比较 灵活机动的司法政策。布兰代斯大法官对此曾经作过说明:“遵循先例通常是一个明智的政 策,因为在绝大多数争议中重要的是法律适用问题被解决了,而不在于(是否)被正确地解决 了…但是在涉及联邦宪法的案件中,由于通过立法进行纠偏事实上是不可能的,最高法院 因此经常推翻其先前的判决…在有关正当程序条款的案件中更是如此。”69) 据统计,从1946年至1992年,联邦最高法院总共在130个案件中推翻其先前的判例。0) 联邦最高法院也曾为其灵活的司法风格作如下解释:当确信的确存在错误本院丛未觉得些 须遵循先例。在宪法争议中,由于纠偏依赖于宪法修正案,而不是立法,本院从成立至今都自 由地行使重新审查作为宪法判决的基础(basis)的权力。”4I)当变革成为必然时,先例是无法 束缚住法官的前进步伐的。隔离但平等曾是铁律,但布朗案将其推翻,堕胎曾是非法的,但 罗伊案将其确认为宪法权利:将基于同意的同性性行为作为犯罪的法律曾被判定为合宪,2) 将近20年后,同样的法律却被判违宪43)…诚如庞德所言,法律必须保持稳定,但它不能 一成不变”(Law must be stable and yet it cannot stand stil)。4)而作为一种法律渊源,普通法 之遵照先例原则之所以取得成功,主要在于它糅合了确定性与进化力之双重功能,…”5) 五、结语 显然,判决并不等同于先例。美国法院在确认先例的过程中考虑了诸多相互消长、相互补 充的价值追求:遵循先例的结论平衡了原则的统一性和方法的多样性;出版决定先例效力的规 则则体现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博弈:司法管辖权的考量是维护局部司法一元权威与融合整体 司法多元视角之间的角力;而无论司法抵制还是司法创新都体现了稳定与变革之间的权衡。 尽管有些规则看似很不合理,但这些不合理规则的妥协与整合恰恰造就了一个较为合理的、有 效的、稳定的司法体系。因此,在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判例制度时,我们不应当天真地想象一 个完美的制度,或者使判例制度服务于单一的目的,而应设法让一个作为各种利益、价值权衡 结果的不甚完备的制度在明确的、体系化的技术规范指导下运行得更好。 B8)近年来最著名的一个例子就是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汤姆·帕克(Tom Parker)在报纸 上公开挑战联邦最高法院,声称Roper Sim ons是一个错误的判决,因此,他怂恿他的同僚不必理睬遵循这 一先例。帕克大法官的上述言论在美国曾引起很大的争议,人们对他的职业道德产生怀疑。See Tony Maur, A labama Judge DeclaresW ar on U.S Supreme Court State Justice Says Colleagues Should 'Actively Resist'Juven- ile Death Penalty Ruling,Legal Tines,March 3,2006 (9)Bumet v Coronadoo il Gas Ca,285 U.S 393,406-407,410 (1932)(B randeis,J.,dissenting). 40)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Supreme Court Decisions Overruled by Subsequent Decison (1992). 可在以下链接获取:htp:/ww.gpoaccess gov/constitution/hml/scourt hml,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8月23日。 41)Sm ith v A1 w righ1,321U.S649,665(1944). 42)Bavers Hardiv ick,478 U.S 186 (1986). 43)Lav rence v Texas,539 U.S 558 (2003). 44) Roscoe Pound,Interpretations of Legal History I (1923) 45)僕)罗斯科·庞德:猎通法的精神》,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页128。 ·957· C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端罕见的情况下 ,下级法院的法官也可能公开对上级法院的先例说不。〔38〕 同时 ,遵循先例也并不意味着墨守成规 ,否则那些摧毁旧秩序、确立新秩序的著名判决将 无法产生。否认先例的先锋当然非联邦最高法院莫属。在那里 ,遵循先例原则成为一种比较 灵活机动的司法政策。布兰代斯大法官对此曾经作过说明 :“遵循先例通常是一个明智的政 策 ,因为在绝大多数争议中重要的是法律适用问题被解决了 ,而不在于 (是否 )被正确地解决 了 ……但是在涉及联邦宪法的案件中 ,由于通过立法进行纠偏事实上是不可能的 ,最高法院 因此经常推翻其先前的判决 ……在有关正当程序条款的案件中更是如此。”〔39〕 据统计 ,从 1946年至 1992年 ,联邦最高法院总共在 130个案件中推翻其先前的判例。〔40〕 联邦最高法院也曾为其灵活的司法风格作如下解释 :“当确信的确存在错误 ,本院从未觉得必 须遵循先例。在宪法争议中 ,由于纠偏依赖于宪法修正案 ,而不是立法 ,本院从成立至今都自 由地行使重新审查作为宪法判决的基础 ( basis)的权力。”〔41〕当变革成为必然时 ,先例是无法 束缚住法官的前进步伐的。“隔离但平等 ”曾是铁律 ,但布朗案将其推翻 ;堕胎曾是非法的 ,但 罗伊案将其确认为宪法权利 ;将基于同意的同性性行为作为犯罪的法律曾被判定为合宪 ,〔42〕 将近 20年后 ,同样的法律却被判违宪〔43〕……诚如庞德所言 ,“法律必须保持稳定 ,但它不能 一成不变 ”(Law must be stable and yet it cannot stand still)。〔44〕而“作为一种法律渊源 ,普通法 之遵照先例原则之所以取得成功 ,主要在于它糅合了确定性与进化力之双重功能 , ……”〔45〕 五、结 语 显然 ,判决并不等同于先例。美国法院在确认先例的过程中考虑了诸多相互消长、相互补 充的价值追求 :遵循先例的结论平衡了原则的统一性和方法的多样性 ;出版决定先例效力的规 则则体现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博弈 ;司法管辖权的考量是维护局部司法一元权威与融合整体 司法多元视角之间的角力 ;而无论司法抵制还是司法创新都体现了稳定与变革之间的权衡。 尽管有些规则看似很不合理 ,但这些不合理规则的妥协与整合恰恰造就了一个较为合理的、有 效的、稳定的司法体系。因此 ,在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判例制度时 ,我们不应当天真地想象一 个完美的制度 ,或者使判例制度服务于单一的目的 ,而应设法让一个作为各种利益、价值权衡 结果的不甚完备的制度在明确的、体系化的技术规范指导下运行得更好。 ·957· 美国法院如何遵循先例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近年来最著名的一个例子就是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汤姆 ·帕克 ( Tom Parker)在报纸 上公开挑战联邦最高法院 ,声称 Roper v. S imm ons是一个错误的判决 ,因此 ,他怂恿他的同僚不必理睬、遵循这 一先例。帕克大法官的上述言论在美国曾引起很大的争议 ,人们对他的职业道德产生怀疑。See TonyMauro, A labama Judge DeclaresW ar on U. S. Sup reme Court: State Justice Says Colleagues Should‘Actively Resist’Juven2 ile Death Penalty Ruling, Legal Tim es, March 3, 2006. B urnet v. Coronado O il & Gas Co. , 285 U. S. 393, 406 - 407, 410 (1932) (Brandeis, J. , dissenting).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Sup reme Court Decisions Overruled by Subsequent Decision (1992). 也 可在以下链接获取 : http: / /www. gpoaccess. gov/ constitution /html/scourt. html ,最后访问日期: 2008年 8月 23日。 Sm ith v. A llw right, 321 U. S. 649, 665 (1944). B owers v. Hardw ick, 478 U. S. 186 (1986). Law rence v. Texas, 539 U. S. 558 (2003). Roscoe Pound, Interpretations of Legal History 1 (1923). (美 )罗斯科 ·庞德:《普通法的精神 》,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译 ,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页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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