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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它还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减轻损失规则的 功能体现在2个方面:从社会角度看,通过设定减轻损失义务,可以激励守约人按促进经济 效益的方式去行为,增进社会整体效益;从当事人角度看,减轻损失义务作为限制守约人可 获得的赔偿数额的规则,自然会给他带来不便,需在违约方违约后立即行动,否则面临被法 院认定其补救措施不当的可能 本案中,旅行社在提供的住宿服务方面,总体上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只是在饭 店部分服务设施方面存在瑕疵,没有完全达到二星级标准,理性旅游者对此问题可以向旅行 社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可注意 收集证据,待行程结東后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质监所投诉或诉诸法院。本案,在游客反映意 见后,旅行社经理出面向客人耐心解释原因,并愿意补偿客人损失每人50元。在一个理性 旅游者看来,应该说旅行社对其住宿轻微瑕疵做出的补救措施是合理适当的,旅游者当时应 当予以积极回应,接受该方案,完成自己预订的旅游目的,这才是一个理性旅游者的合理举 动。退一步讲,假设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比投诉中反映的情况更严重,如原定星级饭店无 法兑现,改成入住景区的条件更差的农民家庭旅馆,在这种情形下,理性游客的应对措施是 当场向旅行社交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接受旅行社的合理补救措施,并继续完成旅程:除非 旅行社屡次违约构成严重违约,否则不要轻易擅自解除合同。但是,这些客人却错误估计自 己的合法权利及行使限度,把别人的轻微违约看成严重违约,拒不接受旅行社的劝解和补偿 擅自解除合同并私自离团,最终无法实现自身的旅游目的,而且造成团费等较大损失。根据 《合同法》按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 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本案的游客由于未尽到防止损失扩大义务而造成团费等损 失,不得就此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只得自负其责。这些游客为其不理性行为付出严重代价, 真是得不偿失。 近年来,旅游者在旅行社违约后不尽防止损失扩大义务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特别是 在旅游旺季期间,如199年、2000年的“五一”、“十一”黄金周,由于客流量猛增,旅 游热点地区接待超负荷,交通、景点、饭店等部门无法按照原订合同提供火车票、机票、门 票、床位,致使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发生变更,旅行社在第三方违约后尽力采取合理 的补救措施,但有极少数旅游者拒不配合,仍执意要求旅行社按照已发生履行不能的原合同 履行, 否则采取一些极端做法如强行滞留或漫天要价、高额索赔甚至怂恿游客集体到当地 政府示威等。由于这些旅游者当时情绪异常激动,听不进旅行社协调意见,拒不接受旅行社 的补救方案,旅游监管部门现场协调对不理性旅游者往往无济于事,导致滞留费用、已购交 通票、预订饭店订金等费用损失产生,造成旅行社只得先由自己垫付扩大的损失费用。旅行 社事后当然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这些闹事的旅游者赔偿扩大的损失。上述投诉案例明确 告诉旅游者,法律绝对不会支持那些滥用权利不尽减损义务的旅游者 针对少数旅游者不依法维权的现象,有必要在此呼吁,要做理性、成熟的旅游者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在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防止损失 扩大义务等法律义务以及合同附随义务,要兼顾旅行社等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采取合理 方式促使旅行社履行合同,以最终实现旅游目的。◆ 返回目录时它还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减轻损失规则的 功能体现在 2 个方面:从社会角度看,通过设定减轻损失义务,可以激励守约人按促进经济 效益的方式去行为,增进社会整体效益;从当事人角度看,减轻损失义务作为限制守约人可 获得的赔偿数额的规则,自然会给他带来不便,需在违约方违约后立即行动,否则面临被法 院认定其补救措施不当的可能。 本案中,旅行社在提供的住宿服务方面,总体上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只是在饭 店部分服务设施方面存在瑕疵,没有完全达到二星级标准,理性旅游者对此问题可以向旅行 社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可注意 收集证据,待行程结束后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质监所投诉或诉诸法院。本案,在游客反映意 见后,旅行社经理出面向客人耐心解释原因,并愿意补偿客人损失每人 50 元。在一个理性 旅游者看来,应该说旅行社对其住宿轻微瑕疵做出的补救措施是合理适当的,旅游者当时应 当予以积极回应,接受该方案,完成自己预订的旅游目的,这才是一个理性旅游者的合理举 动。退一步讲,假设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比投诉中反映的情况更严重,如原定星级饭店无 法兑现,改成入住景区的条件更差的农民家庭旅馆,在这种情形下,理性游客的应对措施是 当场向旅行社交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接受旅行社的合理补救措施,并继续完成旅程;除非 旅行社屡次违约构成严重违约,否则不要轻易擅自解除合同。但是,这些客人却错误估计自 己的合法权利及行使限度,把别人的轻微违约看成严重违约,拒不接受旅行社的劝解和补偿, 擅自解除合同并私自离团,最终无法实现自身的旅游目的,而且造成团费等较大损失。根据 《合同法》按 119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 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本案的游客由于未尽到防止损失扩大义务而造成团费等损 失,不得就此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只得自负其责。这些游客为其不理性行为付出严重代价, 真是得不偿失。 近年来,旅游者在旅行社违约后不尽防止损失扩大义务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特别是 在旅游旺季期间,如 1999 年、2000 年的“五一”、“十一”黄金周,由于客流量猛增,旅 游热点地区接待超负荷,交通、景点、饭店等部门无法按照原订合同提供火车票、机票、门 票、床位,致使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发生变更,旅行社在第三方违约后尽力采取合理 的补救措施,但有极少数旅游者拒不配合,仍执意要求旅行社按照已发生履行不能的原合同 履行, 否则采取一些极端做法如强行滞留或漫天要价、高额索赔甚至怂恿游客集体到当地 政府示威等。由于这些旅游者当时情绪异常激动,听不进旅行社协调意见,拒不接受旅行社 的补救方案,旅游监管部门现场协调对不理性旅游者往往无济于事,导致滞留费用、已购交 通票、预订饭店订金等费用损失产生,造成旅行社只得先由自己垫付扩大的损失费用。旅行 社事后当然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这些闹事的旅游者赔偿扩大的损失。上述投诉案例明确 告诉旅游者,法律绝对不会支持那些滥用权利不尽减损义务的旅游者。 针对少数旅游者不依法维权的现象,有必要在此呼吁,要做理性、成熟的旅游者,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在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防止损失 扩大义务等法律义务以及合同附随义务,要兼顾旅行社等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采取合理 方式促使旅行社履行合同,以最终实现旅游目的。◆ 返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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