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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社退还全部的旅行费用,并要求按团费的80%支付违约金。经调查核实,该团队下榻的 饭店确实是二星级饭店 在这起投诉中,这些客人是否有权力单方解除旅游合同? 我们知道,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 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 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 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 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 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单方解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合同约定的解约条款。我国《合同法》第94条对单方 解除合同的一般法定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 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单方解除合同的一般法定条件大致有两大类型 一是客观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如《合同法》第94条第1项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二是 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这种违约行为是指根本性违约(严重违约),而不是一般性违约(轻微 违约)。衡量是根本性违约还是一般性违约原则上是看债务人违反合同的行为是否导致合同 目的落空,若导致合同目的落空,便是根本性违约,反之则是一般性违约。如《合同法》第 舛4条第2项规定的预期违约,第3项规定的延迟履行,第4项规定的不完全履行等都属于 根本性违约 本案中,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二星级饭店,符合“双人标准间、独立卫生间”住宿 标准,只是在饭店服务质量方面存在瑕疵,如安排的房间没有热水,空调无法使用,房间、 卫生间内设施陈旧老化等问题。饭店服务质量未达到星级标准的问题,只是影响客人充分享 受二星级饭店所应具备的完整使用功能,并没有致使客人的旅游合同主要目的落空,况且旅 行社已采取了合理的补救措施,这种瑕疵构不成根本性违约,不能成为客人自行解除旅游合 同的理由。退一步说,假使这些游客具备解除合同权利,按照《合同法》第95条规定,享 有解除权一方也必须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才解除。但是,这些游客在不具备单 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下擅自解除合同,而且未通知旅行社就私自离团,实属违约行为,他们应 为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他们要求旅行社退还团费及按团费的80%支付违 约金,依法不能成立。至于旅行社提供的饭店在服务质量方面有瑕疵,旅行社也应当对此承 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由于合同对此没有做明确的约定,依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 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11条规定的“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 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进行处理,要求旅行社退还游客该部分服务费每人50元。 从另一个法律角度审视,本案还有游客在旅行社违约后应尽量防止损失扩大义务的问 题值得我们分析讨论。 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又称减轻损失义务,是指守约方不应以不合理的方式增加自己的损 失,不能就本可以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的损失获取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14条、《合同 法》第119条都规定防止损失扩大义务。法律之所以对守约方刻意减轻损失义务,主要依据 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 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义务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同团社退还全部的旅行费用,并要求按团费的 80%支付违约金。经调查核实,该团队下榻的 饭店确实是二星级饭店。 在这起投诉中,这些客人是否有权力单方解除旅游合同? 我们知道,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 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 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 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 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 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单方解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合同约定的解约条款。我国《合同法》第 94 条对单方 解除合同的一般法定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 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单方解除合同的一般法定条件大致有两大类型: 一是客观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如《合同法》第 94 条第 1 项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二是 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这种违约行为是指根本性违约(严重违约),而不是一般性违约(轻微 违约)。衡量是根本性违约还是一般性违约原则上是看债务人违反合同的行为是否导致合同 目的落空,若导致合同目的落空,便是根本性违约,反之则是一般性违约。如《合同法》第 94 条第 2 项规定的预期违约,第 3 项规定的延迟履行,第 4 项规定的不完全履行等都属于 根本性违约。 本案中,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二星级饭店,符合“双人标准间、独立卫生间”住宿 标准,只是在饭店服务质量方面存在瑕疵,如安排的房间没有热水,空调无法使用,房间、 卫生间内设施陈旧老化等问题。饭店服务质量未达到星级标准的问题,只是影响客人充分享 受二星级饭店所应具备的完整使用功能,并没有致使客人的旅游合同主要目的落空,况且旅 行社已采取了合理的补救措施,这种瑕疵构不成根本性违约,不能成为客人自行解除旅游合 同的理由。退一步说,假使这些游客具备解除合同权利,按照《合同法》第 95 条规定,享 有解除权一方也必须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才解除。但是,这些游客在不具备单 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下擅自解除合同,而且未通知旅行社就私自离团,实属违约行为,他们应 为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他们要求旅行社退还团费及按团费的 80%支付违 约金,依法不能成立。至于旅行社提供的饭店在服务质量方面有瑕疵,旅行社也应当对此承 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由于合同对此没有做明确的约定,依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 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 11 条规定的“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 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 20%的违约金” 进行处理,要求旅行社退还游客该部分服务费每人 50 元。 从另一个法律角度审视,本案还有游客在旅行社违约后应尽量防止损失扩大义务的问 题值得我们分析讨论。 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又称减轻损失义务,是指守约方不应以不合理的方式增加自己的损 失,不能就本可以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的损失获取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 114 条、《合同 法》第 119 条都规定防止损失扩大义务。法律之所以对守约方刻意减轻损失义务,主要依据 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 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义务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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