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1公共领域 橛念“公共领域”( the public sphere)首先意指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领域,在该领 域中,我们能够形成某种类似于公共舆论的东西。凡是公民都享有参与该领域之活动的充分 保障。不同的私人个体通过交谈行为集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公共团体。在他们之间的每一次 交谈活动中,都产生出公共领域之一部分。因此,他们既不像商业人士或专业人士在处理私 人事务时那样行事,也不像一个立宪秩序中的成员那样在国家科层组织的法令制约下活动 当公民们不受任何限制地一一亦即在集会、结社自由以及表达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得到保障的 条件下一一就大家共同关心的事情进行交谈时,他们便是以一个公共团体的身份在活动,那 就需要有某种特定的手段来传播信息,并对信息接受者施加影响。在今日,报刊杂志、广播 电视便是公共领域的传播媒体。当公共讨论指向与国家的活动有关的问题时,我们就进入了 政治的公共领域( political public sphere),而政治的公共领域是不同于譬如说文学的公共 领域的。虽然国家可说是政治的公共领域的执行机关,但它却并不是后者的一个组成部分 诚然,国家权威通常都被看作是“公共”权威,但它却主要是从政治的公共领域那里领承其 促进全体公民之福利这一任务的。只有当政治权威的运作有效地受制于全体公民皆能获取信 息这一民主要求时,政治的公共领域才能通过立法机构对政府施加制度化的影响。公共舆论 这一术语指的是下述任务:即一个公共的公民团体非正式地一一在定期选举中则是正式地 对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起来的统治结构进行批评和监督。要求某些程序必须公开化的各项规 定一一例如公开审理案件的规定一一也是同公共舆论的这一功能密切相关的。公共领域是 个介于社会与国家之间并对两者进行调停的领域,在那里,公众将自身组织成为公共舆论的 载体。与公共领域相应的是信息公开的原则。公共领域的这一原则过去曾经是在同君主政体 的秘密政治的斗争中确立起来的,自那时以来,它使得公众有可能对国家的活动实施民主监 公共领域和公共舆论的概念迟至十八世纪才首次出现,这绝不是偶然的。它们是从 个具体的历史情境中取得其特定涵义的。正是在那个时期出现了“意见”( opInion)与“公 共舆论”( opinion publique/ public opinion)的区分。虽然单纯的意见(文化假定、规范态 度、集体偏见和价值观)作为一种历史的积淀,似乎总是以其自然的形式而保持不变,但是 公共舆论若要成其为公共舆论,那就必须首先预设一群拥有理性能力的公众的存在。围绕政 治权力的运作而展开的公共讨论具有一种批判的意图,它得到了制度上的保障。这种类型的 讨论并非历来就有,而是在资产阶级社会的一个特定阶段上出现的,并且只是由于一种特殊 的利益分布格局才得以进入到资产阶级立宪国家的秩序中去 历史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处于中世纪鼎盛时期的欧洲社会拥有一个不同于私人领域 的独特的公共领域。但是,在那个时期,主权的各种象征一一如王侯印玺一一被认为是“公 共的”,这决非偶然。那时存在着一种公共的权力化身。无论是在封建金字塔的哪一个级阶 上,封建主的身份都是中性的,根本无所谓“公共的”或“私人的”。但是拥有这种身份的 人则在公众面前体现着它,他把自己表现为一种无时不在的“更高”权威的化身。这一“体 现”(“代表”)①概念一直沿用到最近的宪政时代。不管政治权威在何种程度上已经脱离了 本文原名 Offentlichke”,载于 Kultur und kritik( Frankfurt, Suhrkamp verlag,1973)中译选自刘锋等译《社 会主义:后冷战时代的思索》(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9-37页 ①此处的“体现”和“代表”两词原文均作 representation。在本段中,哈贝玛斯试图区分中世纪和近代两 种不同性质的 representation。相应地,中译文将中世纪意义上的 representation译做“体现”或“化身”, 而将近代意义上的 representation译作“代表”。——译注34.1 公共领域* 概念 “公共领域”(the public sphere)首先意指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领域,在该领 域中,我们能够形成某种类似于公共舆论的东西。凡是公民都享有参与该领域之活动的充分 保障。不同的私人个体通过交谈行为集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公共团体。在他们之间的每一次 交谈活动中,都产生出公共领域之一部分。因此,他们既不像商业人士或专业人士在处理私 人事务时那样行事,也不像一个立宪秩序中的成员那样在国家科层组织的法令制约下活动。 当公民们不受任何限制地——亦即在集会、结社自由以及表达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得到保障的 条件下——就大家共同关心的事情进行交谈时,他们便是以一个公共团体的身份在活动,那 就需要有某种特定的手段来传播信息,并对信息接受者施加影响。在今日,报刊杂志、广播 电视便是公共领域的传播媒体。当公共讨论指向与国家的活动有关的问题时,我们就进入了 政治的公共领域(political public sphere),而政治的公共领域是不同于譬如说文学的公共 领域的。虽然国家可说是政治的公共领域的执行机关,但它却并不是后者的一个组成部分。 诚然,国家权威通常都被看作是“公共”权威,但它却主要是从政治的公共领域那里领承其 促进全体公民之福利这一任务的。只有当政治权威的运作有效地受制于全体公民皆能获取信 息这一民主要求时,政治的公共领域才能通过立法机构对政府施加制度化的影响。公共舆论 这一术语指的是下述任务:即一个公共的公民团体非正式地——在定期选举中则是正式地— —对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起来的统治结构进行批评和监督。要求某些程序必须公开化的各项规 定——例如公开审理案件的规定——也是同公共舆论的这一功能密切相关的。公共领域是一 个介于社会与国家之间并对两者进行调停的领域,在那里,公众将自身组织成为公共舆论的 载体。与公共领域相应的是信息公开的原则。公共领域的这一原则过去曾经是在同君主政体 的秘密政治的斗争中确立起来的,自那时以来,它使得公众有可能对国家的活动实施民主监 督。 公共领域和公共舆论的概念迟至十八世纪才首次出现,这绝不是偶然的。它们是从一 个具体的历史情境中取得其特定涵义的。正是在那个时期出现了“意见”(opinion)与“公 共舆论”(opinion publique/ public opinion)的区分。虽然单纯的意见(文化假定、规范态 度、集体偏见和价值观)作为一种历史的积淀,似乎总是以其自然的形式而保持不变,但是 公共舆论若要成其为公共舆论,那就必须首先预设一群拥有理性能力的公众的存在。围绕政 治权力的运作而展开的公共讨论具有一种批判的意图,它得到了制度上的保障。这种类型的 讨论并非历来就有,而是在资产阶级社会的一个特定阶段上出现的,并且只是由于一种特殊 的利益分布格局才得以进入到资产阶级立宪国家的秩序中去。 历史 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处于中世纪鼎盛时期的欧洲社会拥有一个不同于私人领域 的独特的公共领域。但是,在那个时期,主权的各种象征——如王侯印玺——被认为是“公 共的”,这决非偶然。那时存在着一种公共的权力化身。无论是在封建金字塔的哪一个级阶 上,封建主的身份都是中性的,根本无所谓“公共的”或“私人的”。但是拥有这种身份的 人则在公众面前体现着它,他把自己表现为一种无时不在的“更高”权威的化身。这一“体 现”(“代表”)①概念一直沿用到最近的宪政时代。不管政治权威在何种程度上已经脱离了 * 本文原名”Offentlichkeit”,载于 Kultur und Kritik (Frankfurt, Suhrkamp Verlag, 1973);中译选自刘锋等译《社 会主义:后冷战时代的思索》(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 年),第 29-37 页。 ① 此处的“体现”和“代表”两词原文均作 representation。在本段中,哈贝玛斯试图区分中世纪和近代两 种不同性质的 representation。相应地,中译文将中世纪意义上的 representation 译做“体现”或“化身”, 而将近代意义上的 representation 译作“代表”。——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