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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社会思想史》课程原著中文文献:34.哈贝马斯_公共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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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公共领域 橛念“公共领域”( the public sphere)首先意指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领域,在该领 域中,我们能够形成某种类似于公共舆论的东西。凡是公民都享有参与该领域之活动的充分 保障。不同的私人个体通过交谈行为集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公共团体。在他们之间的每一次 交谈活动中,都产生出公共领域之一部分。因此,他们既不像商业人士或专业人士在处理私 人事务时那样行事,也不像一个立宪秩序中的成员那样在国家科层组织的法令制约下活动 当公民们不受任何限制地一一亦即在集会、结社自由以及表达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得到保障的 条件下一一就大家共同关心的事情进行交谈时,他们便是以一个公共团体的身份在活动,那 就需要有某种特定的手段来传播信息,并对信息接受者施加影响。在今日,报刊杂志、广播 电视便是公共领域的传播媒体。当公共讨论指向与国家的活动有关的问题时,我们就进入了 政治的公共领域( political public sphere),而政治的公共领域是不同于譬如说文学的公共 领域的。虽然国家可说是政治的公共领域的执行机关,但它却并不是后者的一个组成部分 诚然,国家权威通常都被看作是“公共”权威,但它却主要是从政治的公共领域那里领承其 促进全体公民之福利这一任务的。只有当政治权威的运作有效地受制于全体公民皆能获取信 息这一民主要求时,政治的公共领域才能通过立法机构对政府施加制度化的影响。公共舆论 这一术语指的是下述任务:即一个公共的公民团体非正式地一一在定期选举中则是正式地 对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起来的统治结构进行批评和监督。要求某些程序必须公开化的各项规 定一一例如公开审理案件的规定一一也是同公共舆论的这一功能密切相关的。公共领域是 个介于社会与国家之间并对两者进行调停的领域,在那里,公众将自身组织成为公共舆论的 载体。与公共领域相应的是信息公开的原则。公共领域的这一原则过去曾经是在同君主政体 的秘密政治的斗争中确立起来的,自那时以来,它使得公众有可能对国家的活动实施民主监 公共领域和公共舆论的概念迟至十八世纪才首次出现,这绝不是偶然的。它们是从 个具体的历史情境中取得其特定涵义的。正是在那个时期出现了“意见”( opInion)与“公 共舆论”( opinion publique/ public opinion)的区分。虽然单纯的意见(文化假定、规范态 度、集体偏见和价值观)作为一种历史的积淀,似乎总是以其自然的形式而保持不变,但是 公共舆论若要成其为公共舆论,那就必须首先预设一群拥有理性能力的公众的存在。围绕政 治权力的运作而展开的公共讨论具有一种批判的意图,它得到了制度上的保障。这种类型的 讨论并非历来就有,而是在资产阶级社会的一个特定阶段上出现的,并且只是由于一种特殊 的利益分布格局才得以进入到资产阶级立宪国家的秩序中去 历史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处于中世纪鼎盛时期的欧洲社会拥有一个不同于私人领域 的独特的公共领域。但是,在那个时期,主权的各种象征一一如王侯印玺一一被认为是“公 共的”,这决非偶然。那时存在着一种公共的权力化身。无论是在封建金字塔的哪一个级阶 上,封建主的身份都是中性的,根本无所谓“公共的”或“私人的”。但是拥有这种身份的 人则在公众面前体现着它,他把自己表现为一种无时不在的“更高”权威的化身。这一“体 现”(“代表”)①概念一直沿用到最近的宪政时代。不管政治权威在何种程度上已经脱离了 本文原名 Offentlichke”,载于 Kultur und kritik( Frankfurt, Suhrkamp verlag,1973)中译选自刘锋等译《社 会主义:后冷战时代的思索》(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9-37页 ①此处的“体现”和“代表”两词原文均作 representation。在本段中,哈贝玛斯试图区分中世纪和近代两 种不同性质的 representation。相应地,中译文将中世纪意义上的 representation译做“体现”或“化身”, 而将近代意义上的 representation译作“代表”。——译注

34.1 公共领域* 概念 “公共领域”(the public sphere)首先意指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领域,在该领 域中,我们能够形成某种类似于公共舆论的东西。凡是公民都享有参与该领域之活动的充分 保障。不同的私人个体通过交谈行为集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公共团体。在他们之间的每一次 交谈活动中,都产生出公共领域之一部分。因此,他们既不像商业人士或专业人士在处理私 人事务时那样行事,也不像一个立宪秩序中的成员那样在国家科层组织的法令制约下活动。 当公民们不受任何限制地——亦即在集会、结社自由以及表达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得到保障的 条件下——就大家共同关心的事情进行交谈时,他们便是以一个公共团体的身份在活动,那 就需要有某种特定的手段来传播信息,并对信息接受者施加影响。在今日,报刊杂志、广播 电视便是公共领域的传播媒体。当公共讨论指向与国家的活动有关的问题时,我们就进入了 政治的公共领域(political public sphere),而政治的公共领域是不同于譬如说文学的公共 领域的。虽然国家可说是政治的公共领域的执行机关,但它却并不是后者的一个组成部分。 诚然,国家权威通常都被看作是“公共”权威,但它却主要是从政治的公共领域那里领承其 促进全体公民之福利这一任务的。只有当政治权威的运作有效地受制于全体公民皆能获取信 息这一民主要求时,政治的公共领域才能通过立法机构对政府施加制度化的影响。公共舆论 这一术语指的是下述任务:即一个公共的公民团体非正式地——在定期选举中则是正式地— —对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起来的统治结构进行批评和监督。要求某些程序必须公开化的各项规 定——例如公开审理案件的规定——也是同公共舆论的这一功能密切相关的。公共领域是一 个介于社会与国家之间并对两者进行调停的领域,在那里,公众将自身组织成为公共舆论的 载体。与公共领域相应的是信息公开的原则。公共领域的这一原则过去曾经是在同君主政体 的秘密政治的斗争中确立起来的,自那时以来,它使得公众有可能对国家的活动实施民主监 督。 公共领域和公共舆论的概念迟至十八世纪才首次出现,这绝不是偶然的。它们是从一 个具体的历史情境中取得其特定涵义的。正是在那个时期出现了“意见”(opinion)与“公 共舆论”(opinion publique/ public opinion)的区分。虽然单纯的意见(文化假定、规范态 度、集体偏见和价值观)作为一种历史的积淀,似乎总是以其自然的形式而保持不变,但是 公共舆论若要成其为公共舆论,那就必须首先预设一群拥有理性能力的公众的存在。围绕政 治权力的运作而展开的公共讨论具有一种批判的意图,它得到了制度上的保障。这种类型的 讨论并非历来就有,而是在资产阶级社会的一个特定阶段上出现的,并且只是由于一种特殊 的利益分布格局才得以进入到资产阶级立宪国家的秩序中去。 历史 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处于中世纪鼎盛时期的欧洲社会拥有一个不同于私人领域 的独特的公共领域。但是,在那个时期,主权的各种象征——如王侯印玺——被认为是“公 共的”,这决非偶然。那时存在着一种公共的权力化身。无论是在封建金字塔的哪一个级阶 上,封建主的身份都是中性的,根本无所谓“公共的”或“私人的”。但是拥有这种身份的 人则在公众面前体现着它,他把自己表现为一种无时不在的“更高”权威的化身。这一“体 现”(“代表”)①概念一直沿用到最近的宪政时代。不管政治权威在何种程度上已经脱离了 * 本文原名”Offentlichkeit”,载于 Kultur und Kritik (Frankfurt, Suhrkamp Verlag, 1973);中译选自刘锋等译《社 会主义:后冷战时代的思索》(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 年),第 29-37 页。 ① 此处的“体现”和“代表”两词原文均作 representation。在本段中,哈贝玛斯试图区分中世纪和近代两 种不同性质的 representation。相应地,中译文将中世纪意义上的 representation 译做“体现”或“化身”, 而将近代意义上的 representation 译作“代表”。——译注

其旧有的基础,时至今日它在最高级别上仍然需要一个国家元首来充当其代表。不过,这类 要素是由前资产阶级的( prebourgeois)社会结构中派生出来的。我们今天在资产阶级公共 领域的意义上所谈论的“代表”(例如某某人“代表着”国家或“代表着”某些特定的委托 人)与中世纪那种具有体现功能的公共领域,毫无共通之处,因为后者乃是同一个统治者的 具体存在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只要王公贵族被等同于其领地,而不单纯地“代表着”其领地, 他们便能够成为自己领地的化身。他们在人民面前体现出自己的权力,而不是受人民之托代 行权力。 具有体现功能的公共领域最初是同各种封建权威(教会、王公贵族)联系在一起的 经过一个漫长的两极化过程,这些封建权威逐渐地分崩离析了,到十八世纪末,从它们那里 分裂出了两种不同的要素:私人要素和公共要素。随着宗教改革的开展,教会的地位发生了 变化:由教会代表着的与神权的联系(亦即宗教)现在成了一桩私人的事情。这个在历史上 最先出现的私人自主领域通过所谓的“宗教自由”而获得了保障。教会本身作为众多的公共 和法律社团当中的一个而继续存在。王权内部也出现了一个相应的两极化过程,此一过程的 个明显表徵就是,公共预算与统治者私人的家庭开支发生了分离。公共权力机构同官僚机 构和军事机构一道,也许部分地还同法律机构一道从王室的私人化领域中独立了出来,取得 了自主性。最后,封建庄园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贵族组成了公共权力机构、议院和法律机构, 而从事商业和专业活动的人则建立起城市公会和区域性组织,并由此而发展出一个资产阶级 社会的领域一一该领域作为一个名副其实的私人自主领域在日后将逐渐取得与国家分庭抗 礼的地位 具有体现功能的公共领域现在让位于一个崭新的“公共权威”领域,这一领域是随着 民族和疆域国家的兴起而诞生的。不间断的国家活动(经常性的行政活动、常规军)是与在 商品交易和信息交流过程中随着证券交易和新闻出版活动而发展起来的种种经常性关系直 接相应的。对于那些单纯地受制于公共权威并且在刚开始的时候仅只在其中发现了一个有关 他们自己的消极定义的人来说,公共权威成了一个实实在在的对立物。他们是一些不占据任 何职位从而也就被排除于公共权威之外的“私人个体”。“公共的”一词不再指一位被赋予了 权威的王公贵族的“具有体现作用的”宫廷,而是指一个依照权限来进行管理的机构,一个 秉有依法实施权威之垄断权的机构。私人个体被置于国家的统制之下,并受到公共权威的制 约,于是,他们便组成了一个公共团体 社会现在成了一个与国家相对立的私人领域,它一方面明确地与国家相区别,另一方 面又成了人们共同关心的对象。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生活的再生产已经扩大了范围 超越了原来的私人性的家庭权威。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可以理解成是一个私人个体的领域。这 些私人团体集合在一起,共同组成一个公共团体,他们几乎从一开始就利用官方控制的“知 识分子报纸”来反对公共权威本身。通过这类报纸以及其他具有道德和批判倾向的期刊,他 们同公共权威就以下问题展开辩论:在他们那个基本上是私人化的但却又与社会密切相关的 劳动和商品交换领域中,社会交往的一般准则是什么 自由的公共领域模式这一辩论的媒介一—公共讨论一一是独一无二的,没有任何历 史原型可以追寻。迄今为止,第三等级同王侯们一直都是通过谈判达成协议,逐一地解决它 的种种权力要求。这一发展在英国和欧洲大陆分别沿着两条不同的轨迹。在英国,王权要受 到议会的限制,而在欧洲大陆,君主则将第三等级置于间接附属地位上。由于第三等级再也 无法将自己确立为一个统治群体了,于是它就打破了这一权力格局。在交换经济的条件下, 再也不可能通过明确界定贵族权利的办法来进行权力分配了,因为私人对资本主义财产所拥 有的处置权毕竟属于非政治性的。资产阶级个体乃是私人个体:而作为私人个体,他们并不 实施“统治”。因此,他们针对公共权威而提出的自己的权力要求并不以反对权力集中,要

其旧有的基础,时至今日它在最高级别上仍然需要一个国家元首来充当其代表。不过,这类 要素是由前资产阶级的(prebourgeois)社会结构中派生出来的。我们今天在资产阶级公共 领域的意义上所谈论的“代表”(例如某某人“代表着”国家或“代表着”某些特定的委托 人)与中世纪那种具有体现功能的公共领域,毫无共通之处,因为后者乃是同一个统治者的 具体存在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只要王公贵族被等同于其领地,而不单纯地“代表着”其领地, 他们便能够成为自己领地的化身。他们在人民面前体现出自己的权力,而不是受人民之托代 行权力。 具有体现功能的公共领域最初是同各种封建权威(教会、王公贵族)联系在一起的。 经过一个漫长的两极化过程,这些封建权威逐渐地分崩离析了,到十八世纪末,从它们那里 分裂出了两种不同的要素:私人要素和公共要素。随着宗教改革的开展,教会的地位发生了 变化;由教会代表着的与神权的联系(亦即宗教)现在成了一桩私人的事情。这个在历史上 最先出现的私人自主领域通过所谓的“宗教自由”而获得了保障。教会本身作为众多的公共 和法律社团当中的一个而继续存在。王权内部也出现了一个相应的两极化过程,此一过程的 一个明显表徵就是,公共预算与统治者私人的家庭开支发生了分离。公共权力机构同官僚机 构和军事机构一道,也许部分地还同法律机构一道从王室的私人化领域中独立了出来,取得 了自主性。最后,封建庄园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贵族组成了公共权力机构、议院和法律机构, 而从事商业和专业活动的人则建立起城市公会和区域性组织,并由此而发展出一个资产阶级 社会的领域——该领域作为一个名副其实的私人自主领域在日后将逐渐取得与国家分庭抗 礼的地位。 具有体现功能的公共领域现在让位于一个崭新的“公共权威”领域,这一领域是随着 民族和疆域国家的兴起而诞生的。不间断的国家活动(经常性的行政活动、常规军)是与在 商品交易和信息交流过程中随着证券交易和新闻出版活动而发展起来的种种经常性关系直 接相应的。对于那些单纯地受制于公共权威并且在刚开始的时候仅只在其中发现了一个有关 他们自己的消极定义的人来说,公共权威成了一个实实在在的对立物。他们是一些不占据任 何职位从而也就被排除于公共权威之外的“私人个体”。“公共的”一词不再指一位被赋予了 权威的王公贵族的“具有体现作用的”宫廷,而是指一个依照权限来进行管理的机构,一个 秉有依法实施权威之垄断权的机构。私人个体被置于国家的统制之下,并受到公共权威的制 约,于是,他们便组成了一个公共团体。 社会现在成了一个与国家相对立的私人领域,它一方面明确地与国家相区别,另一方 面又成了人们共同关心的对象。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生活的再生产已经扩大了范围, 超越了原来的私人性的家庭权威。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可以理解成是一个私人个体的领域。这 些私人团体集合在一起,共同组成一个公共团体,他们几乎从一开始就利用官方控制的“知 识分子报纸”来反对公共权威本身。通过这类报纸以及其他具有道德和批判倾向的期刊,他 们同公共权威就以下问题展开辩论:在他们那个基本上是私人化的但却又与社会密切相关的 劳动和商品交换领域中,社会交往的一般准则是什么。 自由的公共领域模式 这一辩论的媒介——公共讨论——是独一无二的,没有任何历 史原型可以追寻。迄今为止,第三等级同王侯们一直都是通过谈判达成协议,逐一地解决它 的种种权力要求。这一发展在英国和欧洲大陆分别沿着两条不同的轨迹。在英国,王权要受 到议会的限制,而在欧洲大陆,君主则将第三等级置于间接附属地位上。由于第三等级再也 无法将自己确立为一个统治群体了,于是它就打破了这一权力格局。在交换经济的条件下, 再也不可能通过明确界定贵族权利的办法来进行权力分配了,因为私人对资本主义财产所拥 有的处置权毕竟属于非政治性的。资产阶级个体乃是私人个体;而作为私人个体,他们并不 实施“统治”。因此,他们针对公共权威而提出的自己的权力要求并不以反对权力集中,要

求“分享”权力为指归。相反,他们的思想所针对的乃是支持着既存权力的那项原则本身。 资产阶级公众以监督原则一一亦即程序公开的原则一一来反对既存权力的原则。因此,监督 原则乃是改变权力性质的一种手段,它并不是要以一种合法化根据去取代另一种合法化根 据 在最早的几部近代宪法中,有关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的那些条款极好地勾勒出自由 的公共领域的轮廓。它们确保社会成为一个私人自主的领域,并将公共权威限定在少数几个 职能上。在这两个领域之间,宪法进一步确保了一个私人领域的存在。这些私人个体集合在 起,形成一个公共团体。他们以公民的身份将资产阶级社会的种种需要传达给国家,其目 的是要以这个领域为中介,从观念上将政治权威转变为“理性”权威。公众的一般利益成了 衡量理性权威的标尺。当私人个体的活动在市场上摆脱了社会强制,在公共领域中摆脱了政 治压力时,这种一般利益便根据一个实行自由的商品交换的社会的种种预设前提而获得了保 障 与此同时,政论性的日报也开始发挥重要的作用。文学报刊成了过去那种以消息汇编 为特色的新闻小报严肃的竞争对手。卡尔·比歇( Karl bucher)对这一重大的演化发展作 了如下描述:“报纸从一种单纯的发表新闻媒体变成了公共舆论的载体和向导—一党派政治 的武器。在新闻的采集与发表之间出现了一个新的要素,即编辑人员。但是,对于报纸的发 行者来说,这意味着他从一个新闻贩子变成了一个公共领域的经销商。”发行者为报纸提供 了稳固的商业基础,但却并未将报纸本身商业化。报馆仍旧是公众自身的一个机构,在公共 讨论中担当调解和强化的职能,它不再是单纯的传播消息的机关,但也还没有成为消费文化 的媒介。 这种类型的报刊在革命时期随处可见,每当这个时候,弱小的政治集团和政治组织的 报纸就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例如在1789年的巴黎便是如此,甚至在1848年的巴黎,大 凡有点名望的半吊子政治家也都组织了自己的俱乐部,或办起了自己的期刊,光是在二月至 五月间就建立了450个俱乐部,创办了200多份期刊。在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取得永久 合法地位以前,创办一份政治性报纸就意味着加入了争取舆论自由的行列,从而也就是在努 力将公共领域作为一项原则确立下来。只是到了资产阶级立宪国家建立以后,各类知识分子 报刊才摆脱了原来的压力,不再以宣传思想信念为专职。从那时起,它们得以捐弃了论战的 姿态,开始利用商业活动所提供的种种利益的可能性。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英国、法国和 美国的报刊几乎同时从思想宣传转入商业的轨道。在私人个体的文学报刊朝着提供公共服务 为主旨的大众媒体的转折过程中,公共领域也由于私人利益的注入而有所改变,现在私人利 益在大众媒体中取得了显著而特殊的地位。 实行大众民主的社会福利国家中的公共领域在今日,对于全体公众皆能获取信息这 一规范要求而言,自由的公共领域模式仍然能够提供很多教益,但它却不能应用于一个以社 会福利国家的形式组织起来的,拥有发达工业的大众民主国家的实际状况。之所以如此,部 分地是因为这一自由模式总是含有意识形态要素,部分地也是因为社会条件一一意识形态要 素至少在某一时期能够与之相联系一一已经有了根本的改变。拥护自由模式的人可以从公共 领域的某些表现形式寻找证据以支持自己的立场,然而,随着英国的宪章运动和法国的二月 革命,就连这样一些表现形式也开始发生变化了。由于报刊宣传的广泛普及,公共团体不断 扩展,终于越出了资产阶级的范围。公共团体不仅失去了其社会的排他性,同时它还失去了 资产阶级社会制度以及相对较高的教育水准所造成的内聚力。迄今为止一直局限于私人领域 内的冲突闯入了公共领域。那些不能指望在一个自我调节的市场中获得满足的群体需要现在 倾向于由国家来进行调节。公共领域现在必须对这些不同的需要进行居间调停,它成了不同 利益相互竞争的一个场所,而这类竞争往往又以暴力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那些显然在“街

求“分享”权力为指归。相反,他们的思想所针对的乃是支持着既存权力的那项原则本身。 资产阶级公众以监督原则——亦即程序公开的原则——来反对既存权力的原则。因此,监督 原则乃是改变权力性质的一种手段,它并不是要以一种合法化根据去取代另一种合法化根 据。 在最早的几部近代宪法中,有关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的那些条款极好地勾勒出自由 的公共领域的轮廓。它们确保社会成为一个私人自主的领域,并将公共权威限定在少数几个 职能上。在这两个领域之间,宪法进一步确保了一个私人领域的存在。这些私人个体集合在 一起,形成一个公共团体。他们以公民的身份将资产阶级社会的种种需要传达给国家,其目 的是要以这个领域为中介,从观念上将政治权威转变为“理性”权威。公众的一般利益成了 衡量理性权威的标尺。当私人个体的活动在市场上摆脱了社会强制,在公共领域中摆脱了政 治压力时,这种一般利益便根据一个实行自由的商品交换的社会的种种预设前提而获得了保 障。 与此同时,政论性的日报也开始发挥重要的作用。文学报刊成了过去那种以消息汇编 为特色的新闻小报严肃的竞争对手。卡尔·比歇(Karl Bucher)对这一重大的演化发展作 了如下描述:“报纸从一种单纯的发表新闻媒体变成了公共舆论的载体和向导——党派政治 的武器。在新闻的采集与发表之间出现了一个新的要素,即编辑人员。但是,对于报纸的发 行者来说,这意味着他从一个新闻贩子变成了一个公共领域的经销商。”发行者为报纸提供 了稳固的商业基础,但却并未将报纸本身商业化。报馆仍旧是公众自身的一个机构,在公共 讨论中担当调解和强化的职能,它不再是单纯的传播消息的机关,但也还没有成为消费文化 的媒介。 这种类型的报刊在革命时期随处可见,每当这个时候,弱小的政治集团和政治组织的 报纸就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例如在 1789 年的巴黎便是如此,甚至在 1848 年的巴黎,大 凡有点名望的半吊子政治家也都组织了自己的俱乐部,或办起了自己的期刊,光是在二月至 五月间就建立了 450 个俱乐部,创办了 200 多份期刊。在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取得永久 合法地位以前,创办一份政治性报纸就意味着加入了争取舆论自由的行列,从而也就是在努 力将公共领域作为一项原则确立下来。只是到了资产阶级立宪国家建立以后,各类知识分子 报刊才摆脱了原来的压力,不再以宣传思想信念为专职。从那时起,它们得以捐弃了论战的 姿态,开始利用商业活动所提供的种种利益的可能性。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英国、法国和 美国的报刊几乎同时从思想宣传转入商业的轨道。在私人个体的文学报刊朝着提供公共服务 为主旨的大众媒体的转折过程中,公共领域也由于私人利益的注入而有所改变,现在私人利 益在大众媒体中取得了显著而特殊的地位。 实行大众民主的社会福利国家中的公共领域 在今日,对于全体公众皆能获取信息这 一规范要求而言,自由的公共领域模式仍然能够提供很多教益,但它却不能应用于一个以社 会福利国家的形式组织起来的,拥有发达工业的大众民主国家的实际状况。之所以如此,部 分地是因为这一自由模式总是含有意识形态要素,部分地也是因为社会条件——意识形态要 素至少在某一时期能够与之相联系——已经有了根本的改变。拥护自由模式的人可以从公共 领域的某些表现形式寻找证据以支持自己的立场,然而,随着英国的宪章运动和法国的二月 革命,就连这样一些表现形式也开始发生变化了。由于报刊宣传的广泛普及,公共团体不断 扩展,终于越出了资产阶级的范围。公共团体不仅失去了其社会的排他性,同时它还失去了 资产阶级社会制度以及相对较高的教育水准所造成的内聚力。迄今为止一直局限于私人领域 内的冲突闯入了公共领域。那些不能指望在一个自我调节的市场中获得满足的群体需要现在 倾向于由国家来进行调节。公共领域现在必须对这些不同的需要进行居间调停,它成了不同 利益相互竞争的一个场所,而这类竞争往往又以暴力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那些显然在“街

头压力”之下形成的法律已经很难再被理解成是出自私人个体通过公共讨论而达成的共识 了,它们或多或少不加掩饰地成了诸多冲突的私人利益相互妥协的结果。与国家打交道的社 会组织无论是以政党为中介,还是直接介入政府的行为过程,均在政治的公共领域内活动。 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彼此交织在一起,在这种条件下,不仅政治当局开始在商品交换和社会 劳动领域内发挥某些特定的作用,而且相反地,社会力量也承担起了各种政治的功能。这就 导致了公共领域的“再封建化”。各大组织竭力与国家、并且也在它们彼此之间达成政治上 的妥协,只要有可能,就将公共领域排除在外。但是,与此同时,各大组织表面上又必须摆 出公开性的姿态,以确保自身从广大民众那里获得至少是全民表决式的支持 在社会福利国家中,政治的公共领域的一个特征就是,它的批判功能以一种独特的方 式被削弱了。在过去曾经有一个时期,程序公开的原则旨在使有关的人或事受到公共理性的 制约,将政治决策交由公共舆论法庭予以裁判。然而,时至今日,程序公开的过程往往单纯 地服从于某些特殊的利益集团的隐秘政策。它以“公开性”的形式为有关的人或事赢得社会 声誉,从而使他(它)们得以在一种非公共舆论的气氛下受到人们的欢呼。像“公开工作” 这类词语本身就暴露出这样一个事实:公共领域现在必须经过艰苦的努力,在解决具体问题 的过程中一次一次地加以建构,而在以前,它乃是从社会结构中产生出来的。就连公众、政 党和议会之间的核心关系也要受到这一功能转变的影响。 公共领域作为一项原则被削弱了。不过,与这一倾向形成对照的是,有一些基本权利 却得到了扩张。让全体公众都有机会获取信息,这一要求从国家机关扩展到了与国家打交道 的一切组织。当这一要求得到满足时,一个由有组织的私人个体组成的公共团体就取代了那 个业已失去作用的由众多个别地联系起来的私人个体组成的公共团体。只有这些有组织的个 体才能有效地参与公共交往的过程中去;只有他们才能利用存在于形形色色的党派社团内部 的公共领域的种种渠道,才能利用程序公开化的过程,而程序公开化的目的正是要使各个组 织能够比较顺畅地与国家打交道。政治上的妥协必须通过这一公共交往的过程而予以合法 化。在实行大众民主的社会福利国家中仍然保存着公共领域的概念,它要求通过私人个体之 间的公共讨论而将权利理性化。然而,随着公共领域自身的结构性转变,这一概念正面临着 瓦解的危险:在今日,它只有在一种变化了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这意味着,社会和政治权力 必须在各个互相竞争的组织共同支配下加以理性的重组:并且,这些组织无论是在它们与国 家,与它们相互间的关系方面,还是在他们的内部结构方面,都必须对公共领域作出承诺

头压力”之下形成的法律已经很难再被理解成是出自私人个体通过公共讨论而达成的共识 了,它们或多或少不加掩饰地成了诸多冲突的私人利益相互妥协的结果。与国家打交道的社 会组织无论是以政党为中介,还是直接介入政府的行为过程,均在政治的公共领域内活动。 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彼此交织在一起,在这种条件下,不仅政治当局开始在商品交换和社会 劳动领域内发挥某些特定的作用,而且相反地,社会力量也承担起了各种政治的功能。这就 导致了公共领域的“再封建化”。各大组织竭力与国家、并且也在它们彼此之间达成政治上 的妥协,只要有可能,就将公共领域排除在外。但是,与此同时,各大组织表面上又必须摆 出公开性的姿态,以确保自身从广大民众那里获得至少是全民表决式的支持。 在社会福利国家中,政治的公共领域的一个特征就是,它的批判功能以一种独特的方 式被削弱了。在过去曾经有一个时期,程序公开的原则旨在使有关的人或事受到公共理性的 制约,将政治决策交由公共舆论法庭予以裁判。然而,时至今日,程序公开的过程往往单纯 地服从于某些特殊的利益集团的隐秘政策。它以“公开性”的形式为有关的人或事赢得社会 声誉,从而使他(它)们得以在一种非公共舆论的气氛下受到人们的欢呼。像“公开工作” 这类词语本身就暴露出这样一个事实:公共领域现在必须经过艰苦的努力,在解决具体问题 的过程中一次一次地加以建构,而在以前,它乃是从社会结构中产生出来的。就连公众、政 党和议会之间的核心关系也要受到这一功能转变的影响。 公共领域作为一项原则被削弱了。不过,与这一倾向形成对照的是,有一些基本权利 却得到了扩张。让全体公众都有机会获取信息,这一要求从国家机关扩展到了与国家打交道 的一切组织。当这一要求得到满足时,一个由有组织的私人个体组成的公共团体就取代了那 个业已失去作用的由众多个别地联系起来的私人个体组成的公共团体。只有这些有组织的个 体才能有效地参与公共交往的过程中去;只有他们才能利用存在于形形色色的党派社团内部 的公共领域的种种渠道,才能利用程序公开化的过程,而程序公开化的目的正是要使各个组 织能够比较顺畅地与国家打交道。政治上的妥协必须通过这一公共交往的过程而予以合法 化。在实行大众民主的社会福利国家中仍然保存着公共领域的概念,它要求通过私人个体之 间的公共讨论而将权利理性化。然而,随着公共领域自身的结构性转变,这一概念正面临着 瓦解的危险;在今日,它只有在一种变化了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这意味着,社会和政治权力 必须在各个互相竞争的组织共同支配下加以理性的重组;并且,这些组织无论是在它们与国 家,与它们相互间的关系方面,还是在他们的内部结构方面,都必须对公共领域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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