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1结构化理论要点 要想初步阐述结构化理论的主要概念,口较为有效的办法是从某些分野谈起。这些分野 的一面是功能主义(包括系统理论)和结构主义,另一面则是解释学以及各种形式的“解释 社会学”。在功能主义和结构主义之间,尽管存在着其他一些明显的差异,但仍然具有某些 显著的相似之处,即都倾向于自然主义和客体主义的立场。孔德以降的功能主义思想一向特 别注重生物学,认为这种科学能向社会科学提供最为适合的参照模式,并且以生物学为指导 从概念上阐述社会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机制,分析经由适应机制实现的进化过程。而结构主义 则历来拒斥进化论,避免采用生物学类比,这种倾向在列维-斯特劳斯的著作里尤其明显。 在结构主义者眼里,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都旨在展现心智总体构成( the overall constitution of mind)的某些类似特征,所以说,它们之间的契合之处基本上是认知性的 结构主义与功能主义都特别强调,社会整体相对其个体组成部分(即那些构成它的人类主体 行动者)而言,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当然,在解释学思想传统看来,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有着巨大的差异。解释学集中体现 了结构主义者所一贯强烈反对的那种“人本主义”。在解释学的思想观念中(正如狄尔泰所 表现出来的那样),主体与社会客体对象之间的鸿沟被强化到了极致。主体性是文化历史体 验的先已构成的核心( reconstituted centre,意指先于文化历史体验并作为其前提的规 定——选编者注),并且就此成为社会科学或人文科学的根基。在主体经验范围之外,是与 之相异的物质世界,接受与人无关的因果关系的支配。在那些倾向于自然主义的思想流派看 来,主体性这东西是说不清道不明,要不然就几乎成了某种剩余现象。而在解释学看来,模 糊不清的恰恰是物质世界,它不同于人的活动,只能从外部加以领会。在各种解释社会学里 对于阐明人的行为来说,具有首要地位的是行动与意义,而有关结构的概念则不那么显要 对制约问题也谈得不多。相反,在功利主义和结构主义看来,结构(就此概念被赋予的多种 不同意涵而言)凌驾于行动之上,它的制约性特征更是受到特别的强调。 人们通常把这些看待社会科学的视角彼此之间的差异归为认识论的问题,但它们实质上 也是本体论的问题。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行动、意义和主体性的概念,确定它们与结 构、制约观念之间可能存在的关联。如果说,各种解释社会性的确以主体的某种霸主地位为 自身的基础,那么功能主义和结构主义所提倡的,则是社会客体的某种霸主地位。我之所以 要提出结构化理论,其基本目标之一在于宣告这些建立霸主体制的努力的破产。在结构化理 论看来,社会科学研究的主要领域既不是个体行动者的经验,也不是任何形式的社会总体的 存在,而是在时空向度上得到有序安排的各种社会实践。人类的社会活动与自然界里某些自 我再生的物种一样,都具有循环往复的特征,也就是说,它们虽然不是由社会行动者一手造 成,却是持续不断地由他们一再创造出来。社会行动者正是通过这种反复创造社会实践的途 径,来表现作为行动者的自身:同时,行动者们还借助这些活动,在活动过程中再生产出使 它们得以发生的前提条件。当然,自然意义上表现的那种编程式的“认知能力”,并不同于 人类行动者体现出的认知技能。我试图从解释社会学中借鉴的几项重要贡献,正在于如何从 概念上理解人的认知能力及其与行动的关联。我们要想描述人的活动,前提是必须通晓这些 活动中显现出的各种生活形式,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就能接受结构化理论在解释学方面的出 发点 就社会实践循环往复的安排过程而言,最深入地卷入其中的因素,就是人类行动者认知 能力所特有的反思性特征。实践的连续性是以反思性为假设前提的,但反过来,实践之所以 原文出自 Anthony giddens著 The Constitution of Society (Polity Press, Cambridge,1984)pl-37,中译文选自李 康等译《社会的构成》(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第60-104页
37.1 结构化理论要点* 要想初步阐述结构化理论的主要概念,[1]较为有效的办法是从某些分野谈起。这些分野 的一面是功能主义(包括系统理论)和结构主义,另一面则是解释学以及各种形式的“解释 社会学”。在功能主义和结构主义之间,尽管存在着其他一些明显的差异,但仍然具有某些 显著的相似之处,即都倾向于自然主义和客体主义的立场。孔德以降的功能主义思想一向特 别注重生物学,认为这种科学能向社会科学提供最为适合的参照模式,并且以生物学为指导, 从概念上阐述社会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机制,分析经由适应机制实现的进化过程。而结构主义 则历来拒斥进化论,避免采用生物学类比,这种倾向在列维-斯特劳斯的著作里尤其明显。 在结构主义者眼里,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都旨在展现心智总体构成(the overall constitution of mind)的某些类似特征,所以说,它们之间的契合之处基本上是认知性的。 结构主义与功能主义都特别强调,社会整体相对其个体组成部分(即那些构成它的人类主体 行动者)而言,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当然,在解释学思想传统看来,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有着巨大的差异。解释学集中体现 了结构主义者所一贯强烈反对的那种“人本主义”。在解释学的思想观念中(正如狄尔泰所 表现出来的那样),主体与社会客体对象之间的鸿沟被强化到了极致。主体性是文化历史体 验的先已构成的核心(preconstituted centre,意指先于文化历史体验并作为其前提的规 定——选编者注),并且就此成为社会科学或人文科学的根基。在主体经验范围之外,是与 之相异的物质世界,接受与人无关的因果关系的支配。在那些倾向于自然主义的思想流派看 来,主体性这东西是说不清道不明,要不然就几乎成了某种剩余现象。而在解释学看来,模 糊不清的恰恰是物质世界,它不同于人的活动,只能从外部加以领会。在各种解释社会学里, 对于阐明人的行为来说,具有首要地位的是行动与意义,而有关结构的概念则不那么显要, 对制约问题也谈得不多。相反,在功利主义和结构主义看来,结构(就此概念被赋予的多种 不同意涵而言)凌驾于行动之上,它的制约性特征更是受到特别的强调。 人们通常把这些看待社会科学的视角彼此之间的差异归为认识论的问题,但它们实质上 也是本体论的问题。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行动、意义和主体性的概念,确定它们与结 构、制约观念之间可能存在的关联。如果说,各种解释社会性的确以主体的某种霸主地位为 自身的基础,那么功能主义和结构主义所提倡的,则是社会客体的某种霸主地位。我之所以 要提出结构化理论,其基本目标之一在于宣告这些建立霸主体制的努力的破产。在结构化理 论看来,社会科学研究的主要领域既不是个体行动者的经验,也不是任何形式的社会总体的 存在,而是在时空向度上得到有序安排的各种社会实践。人类的社会活动与自然界里某些自 我再生的物种一样,都具有循环往复的特征,也就是说,它们虽然不是由社会行动者一手造 成,却是持续不断地由他们一再创造出来。社会行动者正是通过这种反复创造社会实践的途 径,来表现作为行动者的自身;同时,行动者们还借助这些活动,在活动过程中再生产出使 它们得以发生的前提条件。当然,自然意义上表现的那种编程式的“认知能力”,并不同于 人类行动者体现出的认知技能。我试图从解释社会学中借鉴的几项重要贡献,正在于如何从 概念上理解人的认知能力及其与行动的关联。我们要想描述人的活动,前提是必须通晓这些 活动中显现出的各种生活形式,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就能接受结构化理论在解释学方面的出 发点。 就社会实践循环往复的安排过程而言,最深入地卷入其中的因素,就是人类行动者认知 能力所特有的反思性特征。实践的连续性是以反思性为假设前提的,但反过来,实践之所以 * 原文出自 Anthony Giddens 著 The Constitution of Society(Polity Press,Cambridge,1984)pp1-37,中译文选自李 康等译《社会的构成》(北京三联书店,1998 年)第 60-104 页
可能具有反思性,又恰恰是由于它存在连续性,使得实践在时空向度上体现出独特的“类同 性”( the same)。因此,我们应该把“反思性”理解为持续发生的社会生活流受到监控的特 征,而不仅仅是“自我意识”。所谓成为人类中的一员,就是成为一个有目的的行动,无论 采用什么说法,他们的活动都自有其理由。如果被问及,也都能通过话语阐述这些理由(包 括对此撒谎)。然而,像“目的”( purpose)或“意图”( intention)、“理由”( reason) “动机”( motive)之类的术语,我们在使用时都必须谨慎对待,因为哲学文献里在使用它 们的时候,大多渗透着解释学的唯意志论,都完全剥离了人的行动在时空中的情境关联。要 知道,人的行动是作为一种绵延而发生的,是一种持续不断的行为流,正如认知一样。有目 的的行动并不是由一堆或一系列单个分离的意图、理由或动机组成的。因此,最好把反思性 看作根植于人们所展现、并期待他人也如此展现的对行动的持续监控过程。这种对行动的反 思性监控是以理性化为基础的。而这里所说的理性化,是指一种动态过程而不是静止状态, 它内在地体现于行动者的资格能力( competence)之中。将时空视为社会实践的构成部分 这一本体论的看法是结构化观念的基础,它的出发点是时间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就是 “历史”。 绝大多数当代英美学者通常所给出的那种“行动”观,即有关行动的分析性哲学,并不 能充分地满足我这一思路的需要。“行动”( action)并不是一些“行为”(acts)的组合: 只有在我们对已经历过的经验的绵延给予话语层次上的关注的时候,所谓的“行为”方得以 构成。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脱离身体来探讨“行动”,因为身体正是“行动”与它的周围 世界的中介,是行动中的自我的统合体( coherence)。我所说的行动中自我的分层模式 ( stratification model),就是将对行动的反思性监控、理性化及动机激发过程视作根植 于行动中的一系列过程。行动的理性化是指作为过程的“意向性”( intentionality),它 与其他两个维度一样,都是人的行为的例行特征,人们以理所当然的方式在行动中完成它 在包括日常接触和情节片断的互动情境里,对行动的反思性监控是与对这种互动场景的监控 融合在一起的,这种融合既有它的典型意义,又是例行性的。我在下文将指出,对于行动纳 入我称其为共同在场的这种时空关联来说,这一现象是非常关键的。考虑到互动情境纷繁多 样,行动的理性化就构成了他人评价行动者一般化的“资格能力”的主要依据。当然,我们 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有些哲学家把理由等同于“规范承诺”( normative commi tments),这 种倾向理当予以拒斥,因为这种承诺只是行动理性化的一部分。不理解这一点,我们就无法 领会规范只是社会生活“事实上”的界限,可以有许多种不同的态度来对待它、操纵它。在 日常观察中,我们会注意到这些态度具有某种虽说是略显老生常谈的特性,即行动者就其所 行之事以话语形式给出的理由,可能不同于真正体现在这些行动者行为流中的行动的理性 化。 对于哲学家和社会事件观察者来说,这种背景状况时常令人产生困扰:我们如何得以确 知人们并未掩饰自己活动的理由?这还不算严重。更令人困扰的是,在行动者话语意识觉察 布道的两个行动过程层次之间,存在着广阔的“灰色区域”。在日常接触中包含了大量舒茨 所说的“知识库存”( stocks of knowledge),我更乐意把它称为共同知识( mutual knowledge)。行动者的意识无法直接观察到这种共同知识。这样的知识绝大多数是实践性的 人们要想能够在社会生活中持续完成各种例行活动,它们也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无论是 在个体行动者的经验里,还是考虑到社会活动不同情境下行动者的差异,话语意识与实践意 识之间并没有什么固定的区分,而是彼此有所渗透。不管怎么说,在它们之间,不存在像无 意识与话语意识之间那样的鸿沟。无意识包括某些类型的认知和冲动,它们要么完全被抑制 在意识之外,要么只是以被歪曲的形式显现在意识中。精神分析理论告诉我们,行动中无意 识的动机成分自身有着内在的等级秩序,后者体现着个体行动者生活史的“深度”。我这么 讲,并不是说对弗洛伊德学说的基本原理毫无异议。正相反,我们必须摒弃他在著述中蕴含
可能具有反思性,又恰恰是由于它存在连续性,使得实践在时空向度上体现出独特的“类同 性”(the same)。因此,我们应该把“反思性”理解为持续发生的社会生活流受到监控的特 征,而不仅仅是“自我意识”。所谓成为人类中的一员,就是成为一个有目的的行动,无论 采用什么说法,他们的活动都自有其理由。如果被问及,也都能通过话语阐述这些理由(包 括对此撒谎)。然而,像“目的”(purpose)或“意图”(intention)、“理由”(reason)、 “动机”(motive)之类的术语,我们在使用时都必须谨慎对待,因为哲学文献里在使用它 们的时候,大多渗透着解释学的唯意志论,都完全剥离了人的行动在时空中的情境关联。要 知道,人的行动是作为一种绵延而发生的,是一种持续不断的行为流,正如认知一样。有目 的的行动并不是由一堆或一系列单个分离的意图、理由或动机组成的。因此,最好把反思性 看作根植于人们所展现、并期待他人也如此展现的对行动的持续监控过程。这种对行动的反 思性监控是以理性化为基础的。而这里所说的理性化,是指一种动态过程而不是静止状态, 它内在地体现于行动者的资格能力(competence)之中。将时空视为社会实践的构成部分, 这一本体论的看法是结构化观念的基础,它的出发点是时间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就是 “历史”。 绝大多数当代英美学者通常所给出的那种“行动”观,即有关行动的分析性哲学,并不 能充分地满足我这一思路的需要。“行动”(action)并不是一些“行为”(acts)的组合: 只有在我们对已经历过的经验的绵延给予话语层次上的关注的时候,所谓的“行为”方得以 构成。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脱离身体来探讨“行动”,因为身体正是“行动”与它的周围 世界的中介,是行动中的自我的统合体(coherence)。我所说的行动中自我的分层模式 (stratification model),就是将对行动的反思性监控、理性化及动机激发过程视作根植 于行动中的一系列过程。[2]行动的理性化是指作为过程的“意向性”(intentionality),它 与其他两个维度一样,都是人的行为的例行特征,人们以理所当然的方式在行动中完成它。 在包括日常接触和情节片断的互动情境里,对行动的反思性监控是与对这种互动场景的监控 融合在一起的,这种融合既有它的典型意义,又是例行性的。我在下文将指出,对于行动纳 入我称其为共同在场的这种时空关联来说,这一现象是非常关键的。考虑到互动情境纷繁多 样,行动的理性化就构成了他人评价行动者一般化的“资格能力”的主要依据。当然,我们 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有些哲学家把理由等同于“规范承诺”(normative commitments),这 种倾向理当予以拒斥,因为这种承诺只是行动理性化的一部分。不理解这一点,我们就无法 领会规范只是社会生活“事实上”的界限,可以有许多种不同的态度来对待它、操纵它。在 日常观察中,我们会注意到这些态度具有某种虽说是略显老生常谈的特性,即行动者就其所 行之事以话语形式给出的理由,可能不同于真正体现在这些行动者行为流中的行动的理性 化。 对于哲学家和社会事件观察者来说,这种背景状况时常令人产生困扰:我们如何得以确 知人们并未掩饰自己活动的理由?这还不算严重。更令人困扰的是,在行动者话语意识觉察 布道的两个行动过程层次之间,存在着广阔的“灰色区域”。在日常接触中包含了大量舒茨 所说的“知识库存”(stocks of knowledge),我更乐意把它称为共同知识(mutual knowledge)。行动者的意识无法直接观察到这种共同知识。这样的知识绝大多数是实践性的, 人们要想能够在社会生活中持续完成各种例行活动,它们也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无论是 在个体行动者的经验里,还是考虑到社会活动不同情境下行动者的差异,话语意识与实践意 识之间并没有什么固定的区分,而是彼此有所渗透。不管怎么说,在它们之间,不存在像无 意识与话语意识之间那样的鸿沟。无意识包括某些类型的认知和冲动,它们要么完全被抑制 在意识之外,要么只是以被歪曲的形式显现在意识中。精神分析理论告诉我们,行动中无意 识的动机成分自身有着内在的等级秩序,后者体现着个体行动者生活史的“深度”。我这么 讲,并不是说对弗洛伊德学说的基本原理毫无异议。正相反,我们必须摒弃他在著述中蕴含
或者助长的两种还原论:一种是对制度的还原概念,它企图将无意识作为各种制度的根基, 却忽略了各种自主性的社会力量所发挥的充分作用:另一种则是对意识的还原概念,它力图 表明社会生活极其深切地被行动者自觉意识之外的暗流所主宰,但却不能不能充分地把握行 动者特有的对自己行为的反思性控制 行动者与能动作用 有关行动者的分层模式可用图1来表示 行动的未被认识到的条件行动的反思性监控 行动的意外后果 行动的理性化 行动的动机激发过程 图1 行动的反思性监控是日常活动的惯有特性,它不仅涉及到个体自身的行为,还涉及到他人的 行为。也就是说,行动者不仅始终监控着自己的行动流,还期望他人也如此监控着自身。他 们还习以为常地监控着自己所处情景的社会特性与物理特性。行动的理性化是指行动者对自 身活动的根据始终保持“理论性的理解”一一这同样是例行性的,一般也都足以应付。我以 说过,即使说行动者拥有这样的理解,也并不意味着他们对行动的具体部分都能以话语形式 给出理由,更不等于以话语形式详细地阐明这类理由的能力。不过,其他有资格能力的行动 者还是期望,倘若他们问及行动者,后者一般总能对自己的大部分所作所为作出解释,这 点也是根据日常行为评判一个人是否具备资格能力的主要标准。哲学家们经常追问关于意图 和理由的问题,而普通行动者一般不会这样问,除非行为的某些方面很明显令人费解,或者 是资格能力中出现“疏忽”或破裂,而这些“疏忽”或破裂事实上可能是行动者有意而为 的。因此,如果其他个体所从事的活动,对于他作为某个成员所从属的群体和文化而言,不 过是循例而行的话,那我们通常就不会学问他为何如此。同样,假使行动者似乎不太可能承 担“疏忽”的责任,譬如身体控制方面的闪失(参见第二章第δ节对“哎呦”的讨论)或是 失言,我们一般也不会要求他对此作出解释。当然,假如弗洛伊德说的不错,那这样的现象 也属事出有因,虽说不管是犯这些闪失的人,还是现场目睹者,都很少意识到这一点()参 见第二章附论部分)。 我把行动的反思性监控和理性化与行动的动机激发过程区分开来。如果说理由指的是行 动的根据,那么动机指的则是激发这一行动的需要。不过,与另外两者不同的是,动机激发 过程并不与行动的连续过程直接联系在一起。它所指涉的与其说是行动者惯常的行动样式 不如说是行动的潜在可能。只有在较不寻常的背景中,在以某种形式偏离于惯例的情景下, 动机才可能直接作用于行动。动机在大多数情况下提供的是通盘的计划或方案,即舒茨所谓 的“筹划”( project)。并在这种“筹划”中逐步完成一系列行为。至于我们的日常行为, 则很少出自动机的直接激发 尽管说具有资格能力的行动者几乎总是可以用新年故事、话语的形式,对自己的所作所为给 出自己的意图和理由,但他们并不总是能够说清楚动机。无意识层次上的动机激发过程是人 的行为的一项重要特征,当然,下文我将针对弗洛伊德有关无意识的解释,提出自己的一些 保留意见。对于结构化理论而言,实践意识的观念具有根本性的意义。人类主体行动者的特 征正是结构主义显然视而不见的东西,四而其他而其他类型的客体主义思潮也有这样的缺 陷。在社会学的各种思想传统中,我们只有在现象学和常人方法学( ethnomethodology)里 才能找到对实践意识本质详尽而透彻的分析。事实上,正是在这些思想流派和日常语言哲学 的共同努力下,才揭示出那些正统的社会科学理论在这方面的缺陷。我并不想把话语意识和 实践意识搞的泾渭分明,相反,鉴于行动者的社会化过程与学习经验在许多方面都有所不同
或者助长的两种还原论:一种是对制度的还原概念,它企图将无意识作为各种制度的根基, 却忽略了各种自主性的社会力量所发挥的充分作用;另一种则是对意识的还原概念,它力图 表明社会生活极其深切地被行动者自觉意识之外的暗流所主宰,但却不能不能充分地把握行 动者特有的对自己行为的反思性控制。 行动者与能动作用 有关行动者的分层模式可用图 1 来表示: 行动的未被认识到的条件 行动的反思性监控 行动的意外后果 行动的理性化 行动的动机激发过程 图 1 行动的反思性监控是日常活动的惯有特性,它不仅涉及到个体自身的行为,还涉及到他人的 行为。也就是说,行动者不仅始终监控着自己的行动流,还期望他人也如此监控着自身。他 们还习以为常地监控着自己所处情景的社会特性与物理特性。行动的理性化是指行动者对自 身活动的根据始终保持“理论性的理解”——这同样是例行性的,一般也都足以应付。我以 说过,即使说行动者拥有这样的理解,也并不意味着他们对行动的具体部分都能以话语形式 给出理由,更不等于以话语形式详细地阐明这类理由的能力。不过,其他有资格能力的行动 者还是期望,倘若他们问及行动者,后者一般总能对自己的大部分所作所为作出解释,这一 点也是根据日常行为评判一个人是否具备资格能力的主要标准。哲学家们经常追问关于意图 和理由的问题,而普通行动者一般不会这样问,除非行为的某些方面很明显令人费解,或者 是资格能力中出现“疏忽”或破裂,而这些“疏忽” 或破裂事实上可能是行动者有意而为 的。因此,如果其他个体所从事的活动,对于他作为某个成员所从属的群体和文化而言,不 过是循例而行的话,那我们通常就不会学问他为何如此。同样,假使行动者似乎不太可能承 担“疏忽”的责任,譬如身体控制方面的闪失(参见第二章第 8 节对“哎呦”的讨论)或是 失言,我们一般也不会要求他对此作出解释。当然,假如弗洛伊德说的不错,那这样的现象 也属事出有因,虽说不管是犯这些闪失的人,还是现场目睹者,都很少意识到这一点()参 见第二章附论部分)。 我把行动的反思性监控和理性化与行动的动机激发过程区分开来。如果说理由指的是行 动的根据,那么动机指的则是激发这一行动的需要。不过,与另外两者不同的是,动机激发 过程并不与行动的连续过程直接联系在一起。它所指涉的与其说是行动者惯常的行动样式, 不如说是行动的潜在可能。只有在较不寻常的背景中,在以某种形式偏离于惯例的情景下, 动机才可能直接作用于行动。动机在大多数情况下提供的是通盘的计划或方案,即舒茨所谓 的“筹划”(project)。并在这种“筹划”中逐步完成一系列行为。至于我们的日常行为, 则很少出自动机的直接激发。 尽管说具有资格能力的行动者几乎总是可以用新年故事、话语的形式,对自己的所作所为给 出自己的意图和理由,但他们并不总是能够说清楚动机。无意识层次上的动机激发过程是人 的行为的一项重要特征,当然,下文我将针对弗洛伊德有关无意识的解释,提出自己的一些 保留意见。对于结构化理论而言,实践意识的观念具有根本性的意义。人类主体行动者的特 征正是结构主义显然视而不见的东西,[3]而其他 而其他类型的客体主义思潮也有这样的缺 陷。在社会学的各种思想传统中,我们只有在现象学和常人方法学(ethnomethodology)里, 才能找到对实践意识本质详尽而透彻的分析。事实上,正是在这些思想流派和日常语言哲学 的共同努力下,才揭示出那些正统的社会科学理论在这方面的缺陷。我并不想把话语意识和 实践意识搞的泾渭分明,相反,鉴于行动者的社会化过程与学习经验在许多方面都有所不同
这两者之间的区分也就随之发生变化。话语意识和实践意识之间不存在什么固定不变的区别 标准,两者之间的区别不过是在于,什么是可以被言说的,什么又只是只管去做而无须多说 的。不过,在话语意识和无意识之间,还是存在着主要以压抑为核心的障碍。 话语意识 实践意识 无意识的动机/认知 我用这些概念来取代传统精神分析的三维概念:自我(ego),超我( super-ego)和本我 (id)。对此本书其他地方也有所说明。弗洛伊德对自我和本我的区分无法很好地用于分析 实践意识,因为精神分析理论与我们前面所说的其他社会思潮一样,都未能奠定实践意识的 理论基础。在精神分析的所有概念中,“前意识”(pre- conscious)与实践意识或许最为贴 近,但在通常用法上显然还是有些不同。我宁可用“主我”(I)来代替“自我”(这正是弗 洛伊德在德语原文里所用的)。自我被描述成某种缩微了的行动者,而我的新用语虽未能避 免这种拟人论( anthropomorphism),但我总算是迈出了解决问题的第一步。“主我”这个词 的使用,来源于行动者在日常社会接触中的定位过程,并因此和后者有着紧密的联系。“主 我”作为某种指称性的术语,与“宾我”(me)蕴涵的行动者对自身的丰富描述相比,在实 质内容上是“空洞”的。行动者在谈话中反思性地熟练掌握“主我”、“宾我”和“你”的关 系,是他在语言学习过程中逐渐产生出资格能力的关键。我不采用“自我”这一术语,显然 最好也不要采用“超我”,不管怎么说,它都是个蹩脚的术语,用“道德良知”( moral conscience)来代替它肯定要好得多。 以上这些概念探讨的都是行动者,那么,能动作用的实质又是什么呢?我们可以进一步 联系另一项话题来讨论。日常生活的绵延固然是作为意图行动流发生的,但行动还产生了意 外后果。而且,如图1所示,这些意外后果可以系统地反馈回来,成为下一步行动未被认识 到的条件。所以说,如果我们用恰当的方式说、写英语,一般就会有助于整个英语语言的再 生产。诚然,我用恰当的方式说英语这一行为是有意的,但我却又如何来概括意外后果的内 涵呢? 人们经常假定,只能通过意图来界定人的能动作用。也就是说,对于被作为行为考虑的 某个行为部分来说,无论其实施者是谁,他肯定是有意为之的。如若不然,这里的行为也是 针对外界刺激的反应。事实上,除非行动者有意为之,有些行为的确不可能发生,或许从这 点看来,以上观点似乎有些道理。自杀就是一个适当的例子。尽管涂尔干的理论探索使我 们看到了自杀的社会性这一面,但除非的确有某种实施自我毀灭的意图,我们仍然不能够说 发生了“自杀”。某人走下人行道,被迎面而来的汽车撞倒,如果这是一件偶然的事件,就 不能说是“自杀”。它只是个人遭遇到的事,而不是他所做的事。不过,就意图而言,自杀 并非并非绝大多数人类行为的典型现象,因为我们只是把“自杀者”有意采取的“自杀”行 为称为“自杀”,但是绝大多数人类行为都不具备这一特征 不过,有些哲学家业已提出,如果一桩事件涉及到的人可以作为体现出能动作用的例证 那么至少会有某种描述表现出他的所作所为是有意图的,哪怕他误解了这种描述。比如说俾 斯麦号潜水艇的船长。他拉起操纵杆,想要改变航向,但却弄错了杆,导致俾斯麦号的沉没。 他的确是有意做了些事,在他的能动作用之下,俾斯麦号就此沉没,哪怕他所设想的并非如 此。再举一例。如果有人错把咖啡当成荼,有意洒掉了它,那么即使他并非有意洒掉咖啡, 但这毕竟就是这个人的行为:但如果说换种描述方法,比如说“洒掉茶”,那可就是有意的 了。(“洒掉”什么东西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意味着该行为是行动者无意之间所做的,是 某种闪失。行动者原本想做的是一件完全不同的事,譬如给别人递杯咖啡,但在行动过程中, 别这一闪失插了进来。弗洛伊德认为,几乎所有像这样的行为闪失,比如失言,实际上都是 无意识动机在起作用。当然,如果换个角度来说,也能将它描述成是有意的)
这两者之间的区分也就随之发生变化。话语意识和实践意识之间不存在什么固定不变的区别 标准,两者之间的区别不过是在于,什么是可以被言说的,什么又只是只管去做而无须多说 的。不过,在话语意识和无意识之间,还是存在着主要以压抑为核心的障碍。 话语意识 实践意识 无意识的动机/认知 我用这些概念来取代传统精神分析的三维概念:自我(ego),超我(super-ego)和本我 (id)。对此本书其他地方也有所说明。弗洛伊德对自我和本我的区分无法很好地用于分析 实践意识,因为精神分析理论与我们前面所说的其他社会思潮一样,都未能奠定实践意识的 理论基础。在精神分析的所有概念中,“前意识”(pre-conscious)与实践意识或许最为贴 近,但在通常用法上显然还是有些不同。我宁可用“主我”(I)来代替“自我”(这正是弗 洛伊德在德语原文里所用的)。自我被描述成某种缩微了的行动者,而我的新用语虽未能避 免这种拟人论(anthropomorphism),但我总算是迈出了解决问题的第一步。“主我”这个词 的使用,来源于行动者在日常社会接触中的定位过程,并因此和后者有着紧密的联系。“主 我”作为某种指称性的术语,与“宾我”(me)蕴涵的行动者对自身的丰富描述相比,在实 质内容上是“空洞”的。行动者在谈话中反思性地熟练掌握“主我”、“宾我”和“你”的关 系,是他在语言学习过程中逐渐产生出资格能力的关键。我不采用“自我”这一术语,显然 最好也不要采用“超我”,不管怎么说,它都是个蹩脚的术语,用“道德良知”(moral conscience)来代替它肯定要好得多。 以上这些概念探讨的都是行动者,那么,能动作用的实质又是什么呢?我们可以进一步 联系另一项话题来讨论。日常生活的绵延固然是作为意图行动流发生的,但行动还产生了意 外后果。而且,如图 1 所示,这些意外后果可以系统地反馈回来,成为下一步行动未被认识 到的条件。所以说,如果我们用恰当的方式说、写英语,一般就会有助于整个英语语言的再 生产。诚然,我用恰当的方式说英语这一行为是有意的,但我却又如何来概括意外后果的内 涵呢? 人们经常假定,只能通过意图来界定人的能动作用。也就是说,对于被作为行为考虑的 某个行为部分来说,无论其实施者是谁,他肯定是有意为之的。如若不然,这里的行为也是 针对外界刺激的反应。事实上,除非行动者有意为之,有些行为的确不可能发生,或许从这 一点看来,以上观点似乎有些道理。自杀就是一个适当的例子。尽管涂尔干的理论探索使我 们看到了自杀的社会性这一面,但除非的确有某种实施自我毁灭的意图,我们仍然不能够说 发生了“自杀”。某人走下人行道,被迎面而来的汽车撞倒,如果这是一件偶然的事件,就 不能说是“自杀”。它只是个人遭遇到的事,而不是他所做的事。不过,就意图而言,自杀 并非并非绝大多数人类行为的典型现象,因为我们只是把“自杀者”有意采取的“自杀”行 为称为“自杀”,但是绝大多数人类行为都不具备这一特征。 不过,有些哲学家业已提出,如果一桩事件涉及到的人可以作为体现出能动作用的例证, 那么至少会有某种描述表现出他的所作所为是有意图的,哪怕他误解了这种描述。比如说俾 斯麦号潜水艇的船长。他拉起操纵杆,想要改变航向,但却弄错了杆,导致俾斯麦号的沉没。 他的确是有意做了些事,在他的能动作用之下,俾斯麦号就此沉没,哪怕他所设想的并非如 此。再举一例。如果有人错把咖啡当成茶,有意洒掉了它,那么即使他并非有意洒掉咖啡, 但这毕竟就是这个人的行为;但如果说换种描述方法,比如说“洒掉茶”,那可就是有意的 了。[4](“洒掉”什么东西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意味着该行为是行动者无意之间所做的,是 某种闪失。行动者原本想做的是一件完全不同的事,譬如给别人递杯咖啡,但在行动过程中, 别这一闪失插了进来。弗洛伊德认为,几乎所有像这样的行为闪失,比如失言,实际上都是 无意识动机在起作用。当然,如果换个角度来说,也能将它描述成是有意的)
但是,我们也不能就此认为,在那些可以视作能动作用实例的事件里,它也只能是在某 种描述下才是有意图的。因为这种判定混淆了确定能动作用与给出行为描述这两个过程 对于个体实施的行动,我们不能错误地将它可以被描述的特性当成个体对它持续的监控过 程。能动作用不仅仅指人们在做事情时所具有的意图,而是首先指他们做这些事情的能力[这 就是能动作用之所以意味着权力的原因,参见《牛津英语词典》( th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中对“ agent”词条的释义:“行使权力或造成某种效果的人”]。能动作用涉 及个人充当实施者的那些事件,即在行为既有顺序的任一阶段,个人都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来 行事。倘若这个人不曾介入,所发生的事或许就不会发生。行动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是 种流。在这个过程里,行动者维持着对自己的反思性监控,而这种监控对于行动者在他们 整个日常生活中习以为常地维持着的对身体的控制而言,又是十分关键的因素。个体所维持 的反思性监控至为重要。许多事情并不是我有意去做的,或者也不是我想要去做的,可却都 是由我造成的,不管怎么说,我的确是做了。相反,还有些情况是我想要完成某事,也的确 完成了它,但却并非借助于我的能动作用。以洒掉咖啡为例。假设某甲恶作剧,故意把托盘 上的杯子放得不稳,让别人端起来是很容易泼洒出来。某乙端起咖啡,果然不出所料,把它 洒了出来。也许应该说是甲造成了这一事故,或至少是促成了它的发生。可洒掉咖啡的是乙 而不是甲。并不曾想洒咖啡的乙洒掉了它,而想要让咖啡洒掉的甲却并没有去泼洒它 可是,无意之间做了某事,指的又是什么呢?它是否不同于带来非如所愿的后果呢?试 考虑所谓行动的“接续效应”( according effect)。某人“啪”的一声打开了开关,照亮 了房间,虽说这是有意的,但打开开关惊走了窃贼,事实上却并非出于有意。设想窃贼循路 而逃,被某个警察抓住,因盗窃罪受到指控,经过合法审判,在监狱里关了一年。所有这些 都能算是打开开关的意外后果吗?什么事能算是这个人“所做的”?再以种族隔离学说为例。 口即使没有一个人心向往之,某种种族隔离的模式也会按照如下的方式发展下去。我们可以 通过类比来说明这一过程。设想有一副棋盘,有两组棋子,一组每枚五分钱,另一组每枚则 为一毛钱。这些旗子随意分布在棋盘上。个体在都市里的分布也与此相仿。我们可以假定 各个群体的成员都不想在自己所住的街区中成为少数民族,哪怕他们对其他群体并无怨恨 我们在棋盘上尽可能移动每一个棋子,直到他们周围的棋子至少一半以上是和自己属于同 类为止,这样的结果就是极端的隔离。在一大堆五分棋子中间的一毛的棋子,最终就成了像 都市中的贫民窟一样的东西。所谓的“复合效应”( composition effect),指的是一系列行 为组合起来的后果。不管这一系列行为是在棋盘上移动棋子,还是行动者在住房市场上选择 居住地*(P71译者注),都属于有意而为,可最终的后果并不符合哪一个人的意图或欲求 情况似乎是这样:人人为之,可又无人为之 要想理解什么叫做无意之间做了某事,我们首先得要搞清楚应如何理解“有意的”。如 果行为的实施者知道或相信该行为将具有某种特定的性质或后果,并且还利用了这些知识以 实现这样的性质与后果,那我们就说这一行为是“有意的”。如果说对能动作用的上述概 括并无不当之处,那我们还得把对行动者“所做”内容的考察也行动者“所欲”的或者说所 行之事的意图特征区分开来。能动作用指的是“做”本身。打开灯是行动者所做的事,惊走 窃贼也是他所做的事。如果行动者不知道房间里有窃贼,如果他出于某种原因,尽管知道也 不愿借此吓跑这个闯进来的人,那么惊走窃贼这件事就是无意所为。从概念上来讲,我们可 以区分无意所为之事与所谓之事的意外后果。当然,只要我们关注的重点在于有意和无意的 关系,这种区分就不会有多大意义。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所谓行动者所做之事的后果,指 的就是这样的事件:如果行动者换一种方式行事,这事件或许将不会发生,但这类事件的发 生却并非行动者权力范围所及(不管他有着怎样的意图) 我想可以这么说,考虑到这里所说的这个人并不知道房间里有个窃贼,因此无意之间引 发了这以下一系列事情,那么,在此人打开开关之后,窃贼碰上的一切就都属于该行为的意
但是,我们也不能就此认为,在那些可以视作能动作用实例的事件里,它也只能是在某 种描述下才是有意图的。因为这种判定混淆了确定能动作用与给出行为描述这两个过程;[5] 对于个体实施的行动,我们不能错误地将它可以被描述的特性当成个体对它持续的监控过 程。能动作用不仅仅指人们在做事情时所具有的意图,而是首先指他们做这些事情的能力[这 就是能动作用之所以意味着权力的原因,参见《牛津英语词典》(th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中对“agent”词条的释义:“行使权力或造成某种效果的人”]。能动作用涉 及个人充当实施者的那些事件,即在行为既有顺序的任一阶段,个人都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来 行事。倘若这个人不曾介入,所发生的事或许就不会发生。行动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是 一种流。在这个过程里,行动者维持着对自己的反思性监控,而这种监控对于行动者在他们 整个日常生活中习以为常地维持着的对身体的控制而言,又是十分关键的因素。个体所维持 的反思性监控至为重要。许多事情并不是我有意去做的,或者也不是我想要去做的,可却都 是由我造成的,不管怎么说,我的确是做了。相反,还有些情况是我想要完成某事,也的确 完成了它,但却并非借助于我的能动作用。以洒掉咖啡为例。假设某甲恶作剧,故意把托盘 上的杯子放得不稳,让别人端起来是很容易泼洒出来。某乙端起咖啡,果然不出所料,把它 洒了出来。也许应该说是甲造成了这一事故,或至少是促成了它的发生。可洒掉咖啡的是乙 而不是甲。并不曾想洒咖啡的乙洒掉了它,而想要让咖啡洒掉的甲却并没有去泼洒它。 可是,无意之间做了某事,指的又是什么呢?它是否不同于带来非如所愿的后果呢?试 考虑所谓行动的“接续效应”(according effect)。 [6]某人“啪”的一声打开了开关,照亮 了房间,虽说这是有意的,但打开开关惊走了窃贼,事实上却并非出于有意。设想窃贼循路 而逃,被某个警察抓住,因盗窃罪受到指控,经过合法审判,在监狱里关了一年。所有这些, 都能算是打开开关的意外后果吗?什么事能算是这个人“所做的”?再以种族隔离学说为例。 [7]即使没有一个人心向往之,某种种族隔离的模式也会按照如下的方式发展下去。我们可以 通过类比来说明这一过程。设想有一副棋盘,有两组棋子,一组每枚五分钱,另一组每枚则 为一毛钱。这些旗子随意分布在棋盘上。个体在都市里的分布也与此相仿。我们可以假定, 各个群体的成员都不想在自己所住的街区中成为少数民族,哪怕他们对其他群体并无怨恨。 我们在棋盘上尽可能移动每一个棋子,直到他们周围的棋子至少一半以上是和自己属于同一 类为止,这样的结果就是极端的隔离。在一大堆五分棋子中间的一毛的棋子,最终就成了像 都市中的贫民窟一样的东西。所谓的“复合效应”(composition effect),指的是一系列行 为组合起来的后果。不管这一系列行为是在棋盘上移动棋子,还是行动者在住房市场上选择 居住地*(P71 译者注),都属于有意而为,可最终的后果并不符合哪一个人的意图或欲求。 情况似乎是这样:人人为之,可又无人为之。 要想理解什么叫做无意之间做了某事,我们首先得要搞清楚应如何理解“有意的”。如 果行为的实施者知道或相信该行为将具有某种特定的性质或后果,并且还利用了这些知识以 实现这样的性质与后果,那我们就说这一行为是“有意的”。[8]如果说对能动作用的上述概 括并无不当之处,那我们还得把对行动者“所做”内容的考察也行动者“所欲”的或者说所 行之事的意图特征区分开来。能动作用指的是“做”本身。打开灯是行动者所做的事,惊走 窃贼也是他所做的事。如果行动者不知道房间里有窃贼,如果他出于某种原因,尽管知道也 不愿借此吓跑这个闯进来的人,那么惊走窃贼这件事就是无意所为。从概念上来讲,我们可 以区分无意所为之事与所谓之事的意外后果。当然,只要我们关注的重点在于有意和无意的 关系,这种区分就不会有多大意义。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所谓行动者所做之事的后果,指 的就是这样的事件:如果行动者换一种方式行事,这事件或许将不会发生,但这类事件的发 生却并非行动者权力范围所及(不管他有着怎样的意图)。 我想可以这么说,考虑到这里所说的这个人并不知道房间里有个窃贼,因此无意之间引 发了这以下一系列事情,那么,在此人打开开关之后,窃贼碰上的一切就都属于该行为的意
外后果。如果说这里的情形较为复杂,那么复杂就复杂在一件看起来微不足道的行为,如何 能够引发出一系列在时间和地点上远远脱离它的原初情景的事件,而不是在最初行为的实施 者的意图中是否包含有这些后果。一般来说,行为的后果在时间和地点上越是远离它的原初 情景,这些后果就越不可能属于最初的意图,当然,这也得看行动者具有怎样的认知能力(参 见第二章第9节)以及他们可以调动的权力。我们考察行动者的“所为”,一般是根据多少 属于他控制范围之内的迹象,而不是在他的活动之后接续产生的各种后果。在绝大多数的生 活领域和活动形式中,行动者的控制范围仅限于行动或互动的当下情景。所以我们说,打开 灯这件事确属行动者所为,惊走窃贼或许也是如此,但不能说导致窃贼被警察抓获及最终蹲 了一年监狱也属于这种情况。尽管说彼时彼刻要没有打开开关这一行为,这件事也许都不会 发生,但它们的发生取决于这么多的其他偶然性后果,以至于我们很难认为它们是最初那位 行动者的“所为之事 为了分析意图活动的实质,哲学家们业已耗费了大量笔墨。然而,站在社会科学的立场 上来看,无论我们怎样强调有意图行为的意外后果,都不会夸大其辞。默顿以往对这个问题 的分析堪称经典。他非常正确地指出,对意外后果的考察是社会学探索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定的活动组成部分的后果要么不具有重要意义,要么具有重要意义:要么是简单重要后果 要么则是复合重要后果。而评判何谓“重要”的标准,则在于所进行的考察或所探求的理论 的性质。然而,默顿随即便将意外后果与功能分析掺和在一起。尽管这种概念运用的尝试 在社会学文献里屡见不鲜,但我却并不愿意接受这种做法。尤其重要的是,我们必须认识到 对意外后果的考察并不像默顿所主张的那样,是要理解表面上不符理性的社会行为形态或模 式。在默顿那里,有意的活动(显功能)和它的意外后果(隐功能)两相对立。他提出隐功 能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表明表面上非理性的社会活动也许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尤其是那些 持续存在的活动或实践,而我们却通常把他们误认为“迷信”、“非理性”、“纯属传统惰性 之类的东西,从而对它们不屑一顾。但默顿认为,如果我们发现它们具有隐功能,即具有某 种或某些意外后果,有助于维持所探讨的实践的持续在生产,那么我们就可以宣称,它们根 本就不像人们所说的那样不合理。 试以仪式为例,某个仪式“或可通过提供周期性的场合,让某群体散居的各成员聚集在 起参加某项共同活动,以实现增进群体认同这一隐功能”。但我们不能就此认定,通过 揭示某种实践形式的一项功能关系,就可以用后者来解释前者的存在理由。这里多少有些不 明不白地掺和进另一种观念,即学者们以自己硬性规定的一些社会需求为根据,塑造出所谓 社会的理由”( soclety' s reasons)。也就是说,倘若我们认识到群体“需要”这一意识 来维持自身,那就不应该再把仪式的维持看作是非理性的。然而,如果我们说,甲社会状况 需要在乙社会实践的协助下,才能在相当一致的形式维持下去,就又引出一个亟带待解决的 问题,而这又是功能分析本身不能答复的。甲和乙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个体行动者的欲求、需 要及意图之间的关系。就个体行动者而言,动机激发与意向性之间的动力关系产生于那些构 成行动者动机推力的欲求。而社会系统的情况则不是这样,除非行动者在行事之时,认识到 他们所做的正是社会的需要 默顿着重指出,如果我们在探讨行动的意外后果的时候,把它与那些深深根植在时空之 中的制度化实践联系起来,会是很有意义的。上文我们业已指出,这一点是无可辩驳的。对 意外后果影响的分析主要有三种情况。这三种情况只是在分析意义上彼此具有独立意义,而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从制度化实践入手。第一种情况如打开灯,窃贼受到惊吓,循路而逃。研 究者在考察这种情况时,关注的是由某一触发情境( Initiating circums tance)引发的 系列事件的积累,若没有这一情境,或许就不会有这些事件积累而成的结果。韦伯分析了马 拉松平原之战如何影响了希腊文明在此之后的发展,并进而影响了欧洲整体文化的形塑过 程;他还分析了在萨拉热窝发生的射杀斐迪南大公事件的一系列后果,这都是些很恰当的例
外后果。如果说这里的情形较为复杂,那么复杂就复杂在一件看起来微不足道的行为,如何 能够引发出一系列在时间和地点上远远脱离它的原初情景的事件,而不是在最初行为的实施 者的意图中是否包含有这些后果。一般来说,行为的后果在时间和地点上越是远离它的原初 情景,这些后果就越不可能属于最初的意图,当然,这也得看行动者具有怎样的认知能力(参 见第二章第 9 节)以及他们可以调动的权力。我们考察行动者的“所为”,一般是根据多少 属于他控制范围之内的迹象,而不是在他的活动之后接续产生的各种后果。在绝大多数的生 活领域和活动形式中,行动者的控制范围仅限于行动或互动的当下情景。所以我们说,打开 灯这件事确属行动者所为,惊走窃贼或许也是如此,但不能说导致窃贼被警察抓获及最终蹲 了一年监狱也属于这种情况。尽管说彼时彼刻要没有打开开关这一行为,这件事也许都不会 发生,但它们的发生取决于这么多的其他偶然性后果,以至于我们很难认为它们是最初那位 行动者的“所为之事”。 为了分析意图活动的实质,哲学家们业已耗费了大量笔墨。然而,站在社会科学的立场 上来看,无论我们怎样强调有意图行为的意外后果,都不会夸大其辞。默顿以往对这个问题 的分析堪称经典。[9]他非常正确地指出,对意外后果的考察是社会学探索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定的活动组成部分的后果要么不具有重要意义,要么具有重要意义;要么是简单重要后果, 要么则是复合重要后果。而评判何谓“重要”的标准,则在于所进行的考察或所探求的理论 的性质。[10]然而,默顿随即便将意外后果与功能分析掺和在一起。尽管这种概念运用的尝试 在社会学文献里屡见不鲜,但我却并不愿意接受这种做法。尤其重要的是,我们必须认识到, 对意外后果的考察并不像默顿所主张的那样,是要理解表面上不符理性的社会行为形态或模 式。在默顿那里,有意的活动(显功能)和它的意外后果(隐功能)两相对立。他提出隐功 能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表明表面上非理性的社会活动也许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尤其是那些 持续存在的活动或实践,而我们却通常把他们误认为“迷信”、“非理性”、“纯属传统惰性” 之类的东西,从而对它们不屑一顾。但默顿认为,如果我们发现它们具有隐功能,即具有某 种或某些意外后果,有助于维持所探讨的实践的持续在生产,那么我们就可以宣称,它们根 本就不像人们所说的那样不合理。 试以仪式为例,某个仪式“或可通过提供周期性的场合,让某群体散居的各成员聚集在 一起参加某项共同活动,以实现增进群体认同这一隐功能”。[11]但我们不能就此认定,通过 揭示某种实践形式的一项功能关系,就可以用后者来解释前者的存在理由。这里多少有些不 明不白地掺和进另一种观念,即学者们以自己硬性规定的一些社会需求为根据,塑造出所谓 “社会的理由”(society’s reasons)。也就是说,倘若我们认识到群体“需要”这一意识 来维持自身,那就不应该再把仪式的维持看作是非理性的。然而,如果我们说,甲社会状况 需要在乙社会实践的协助下,才能在相当一致的形式维持下去,就又引出一个亟带待解决的 问题,而这又是功能分析本身不能答复的。甲和乙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个体行动者的欲求、需 要及意图之间的关系。就个体行动者而言,动机激发与意向性之间的动力关系产生于那些构 成行动者动机推力的欲求。而社会系统的情况则不是这样,除非行动者在行事之时,认识到 他们所做的正是社会的需要。[12] 默顿着重指出,如果我们在探讨行动的意外后果的时候,把它与那些深深根植在时空之 中的制度化实践联系起来,会是很有意义的。上文我们业已指出,这一点是无可辩驳的。对 意外后果影响的分析主要有三种情况。这三种情况只是在分析意义上彼此具有独立意义,而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从制度化实践入手。第一种情况如打开灯,窃贼受到惊吓,循路而逃。研 究者在考察这种情况时,关注的是由某一触发情境(initiating circumstance)引发的一 系列事件的积累,若没有这一情境,或许就不会有这些事件积累而成的结果。韦伯分析了马 拉松平原之战如何影响了希腊文明在此之后的发展,并进而影响了欧洲整体文化的形塑过 程;他还分析了在萨拉热窝发生的射杀斐迪南大公事件的一系列后果,这都是些很恰当的例
子。的此处问题的关键,在于从反事实的角度( counterfactually),追溯考察这一系列事 件。研究者会追问:“如果事件甲未曾发生,那么事件乙、丙、丁、戊等等是否还会发生?” 并力求通过这种追问,把握事件甲在该因果链或者说因果顺序中的作用。 社会研究者或许会关注的第二种情况,不是由单个事件引发的意外后果,而是由一系列 个体活动复合而成的模式,比如上文讨论的种族隔离。在这种情况下,有待讨论的现象是某 种确定的“最终结果”,它被看作是由有意图的行为一步步的过程积累而成的意外后果。这 里又一次突出地展现了有关理性的主题,不过它的逻辑在此并没有什么可供辩驳的地方。博 奕理论学者令人信服地指出,即使不同的个体行动者分别实施一系列合乎理性的行动,这些 行动的后果对于个体行动者总体而言,也会有可能是非理性的。对于研究者来说,产生这 种“偏离效应”( perverse effects)的情况无疑具有特殊的价值,但这种效应也不过是意 外后果的类型之一而已 默顿指明了可以考察意外后果的第三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的兴趣在于制度化 实践再生产的机制。在这里,行动的意外后果以某种非反思性的反馈圈(non- reflexive feedback cycle)[因果循环( causal loops)的形式,构成了进一步行动的条件。对这些 条件,行动者是有所认识的。我已经说够,要想解释清楚发生这种反馈的原因,不能只是满 足于搞清各种功能关系。那么,意外后果的反馈圈又是如何不断反复,使社会特征得以在漫 长的时间里完成着自身的再生产的呢?这一点大体说来并不难分析。定位在某一时空情境里 的重复性活动,会在相对自身情境而言较为“遥远”的时空情境中产生例行化的后果,而这 并不是参与这些活动的那些人意图之中的结果。而这些与原初情境相距甚远的情境中发生的 事件,又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原初情境下的行动以后面临的条件。要想弄清楚事态的发展 过程,只需了解这样一些解释变量:个体为什么会受到推动,去从事各种在时间向度上伸展 开来的例行化社会实践,又会导致怎样的后果。意外后果是例行化行为的附带结果,也同样 以一种例行化的方式被“分播”( distributed)开来,而参与者在反思性地维持着这些行为 的时候,也就是这样看待它们的 能动作用与权力 行动与权力之间的逻辑关联有着怎样的性质?这个问题虽然说有很多枝节,但我们还是 不难指出其中包含的根本关系。我们说有能力“换一种方式行事”,就是说能够介入、干预 这个世界,或是能够摆脱这种干预,同时产生影响事件的特定过程或事态的效果。这就假定 行动者能够(在日常生活流中周而复始地)实施一系列具有因果关系性质的权力,包括那些 影响他人所实施之权力的权力。个体有能力“改变”既定事态或事件进程,这种能力正是行 动的基础。如果一个人丧失了这种“改变”能力,即实施某种权力的能力,那么他就不再成 其为一个行动者。社会分析里许多令人感兴趣的案例都关注介于足以成为行动与不足以称为 行动之间的现象。在此区域里,个体权力受到一系列可以确定的具体境况的限制。但在这 里,最重要的是要认识到,我们在考察个体在其间“别无选择”的那些社会制约的具体情况 时,不能将它们径直理解为行动本身的终结。“别无选择”并不等于说行动以完全被反应替 代(就像一个人眼前有某物快速移动过去时,他会不由自主地眨巴眼睛一样)。这一点看起 来或许过于显而易见,以至于无须赘言,可是一些颇为流行的社会理论流派却不承认这一差 别,尤其是那些与客体主义和“结构社会学”有密切关联的流派。它们假定制约的作用方式 类似于自然界中的力,“别无选择”就此仿佛成了被机械的压力所驱动,既不可抗拒,又无 法理解(参见第四章附论一)。 我们可以换种说法来表达以上观点:行动中包含的权力逻辑上指的就是转换能力。从这 个角度上说,最广义的“权力”在逻辑上先于主体性及行为的反思性监控的构成。我们有必 要强调这一点,因为社会科学中有关权力的观念总是不折不扣地体现着上文所说的主客两分
子。[13]此处问题的关键,在于从反事实的角度(counterfactually),追溯考察这一系列事 件。研究者会追问:“如果事件甲未曾发生,那么事件乙、丙、丁、戊等等是否还会发生?” 并力求通过这种追问,把握事件甲在该因果链或者说因果顺序中的作用。 社会研究者或许会关注的第二种情况,不是由单个事件引发的意外后果,而是由一系列 个体活动复合而成的模式,比如上文讨论的种族隔离。在这种情况下,有待讨论的现象是某 种确定的“最终结果”,它被看作是由有意图的行为一步步的过程积累而成的意外后果。这 里又一次突出地展现了有关理性的主题,不过它的逻辑在此并没有什么可供辩驳的地方。博 奕理论学者令人信服地指出,即使不同的个体行动者分别实施一系列合乎理性的行动,这些 行动的后果对于个体行动者总体而言,也会有可能是非理性的。[14]对于研究者来说,产生这 种“偏离效应”(perverse effects)的情况无疑具有特殊的价值,但这种效应也不过是意 外后果的类型之一而已。[15] 默顿指明了可以考察意外后果的第三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的兴趣在于制度化 实践再生产的机制。在这里,行动的意外后果以某种非反思性的反馈圈(non-reflexive feedback cycle)[因果循环(causal loops)的形式,构成了进一步行动的条件。对这些 条件,行动者是有所认识的。我已经说够,要想解释清楚发生这种反馈的原因,不能只是满 足于搞清各种功能关系。那么,意外后果的反馈圈又是如何不断反复,使社会特征得以在漫 长的时间里完成着自身的再生产的呢?这一点大体说来并不难分析。定位在某一时空情境里 的重复性活动,会在相对自身情境而言较为“遥远”的时空情境中产生例行化的后果,而这 并不是参与这些活动的那些人意图之中的结果。而这些与原初情境相距甚远的情境中发生的 事件,又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原初情境下的行动以后面临的条件。要想弄清楚事态的发展 过程,只需了解这样一些解释变量:个体为什么会受到推动,去从事各种在时间向度上伸展 开来的例行化社会实践,又会导致怎样的后果。意外后果是例行化行为的附带结果,也同样 以一种例行化的方式被“分播”(distributed)开来,而参与者在反思性地维持着这些行为 的时候,也就是这样看待它们的。 能动作用与权力 行动与权力之间的逻辑关联有着怎样的性质?这个问题虽然说有很多枝节,但我们还是 不难指出其中包含的根本关系。我们说有能力“换一种方式行事”,就是说能够介入、干预 这个世界,或是能够摆脱这种干预,同时产生影响事件的特定过程或事态的效果。这就假定 行动者能够(在日常生活流中周而复始地)实施一系列具有因果关系性质的权力,包括那些 影响他人所实施之权力的权力。个体有能力“改变”既定事态或事件进程,这种能力正是行 动的基础。如果一个人丧失了这种“改变”能力,即实施某种权力的能力,那么他就不再成 其为一个行动者。社会分析里许多令人感兴趣的案例都关注介于足以成为行动与不足以称为 行动之间的现象。在此区域里,个体权力受到一系列可以确定的具体境况的限制。[16]但在这 里,最重要的是要认识到,我们在考察个体在其间“别无选择”的那些社会制约的具体情况 时,不能将它们径直理解为行动本身的终结。“别无选择”并不等于说行动以完全被反应替 代(就像一个人眼前有某物快速移动过去时,他会不由自主地眨巴眼睛一样)。这一点看起 来或许过于显而易见,以至于无须赘言,可是一些颇为流行的社会理论流派却不承认这一差 别,尤其是那些与客体主义和“结构社会学”有密切关联的流派。它们假定制约的作用方式 类似于自然界中的力,“别无选择”就此仿佛成了被机械的压力所驱动,既不可抗拒,又无 法理解(参见第四章附论一)。 我们可以换种说法来表达以上观点:行动中包含的权力逻辑上指的就是转换能力。从这 个角度上说,最广义的“权力”在逻辑上先于主体性及行为的反思性监控的构成。我们有必 要强调这一点,因为社会科学中有关权力的观念总是不折不扣地体现着上文所说的主客两分
的二元论,这样一来,人们在界定“权力”时,就总是借助于意图或意愿这样的术语,把权 力看作是实现所欲求的、预料之中的后果的能力。另一方面,包括帕森斯和福柯在内的其他 一些学者,则首先把权力看成是社会或社会共同体的某些特性。 这里我们并不是想在这些类型的观念之间作一番取舍,而是想通过结构二重性的某些特 性来阐述它们之间的关系。我赞同巴克拉克( Bachrach)和巴拉兹( Baratz)在对权力的著名 探讨中提出的观点,即权力具有两副“面孔”( faces)[而不是像卢克斯( Lukes)所说的 副] 副是行动者实施合乎自己心意的决策的能力,另一副则是融塑在制度中的“偏向 的动员”( mobilizaiton of bias)。这种表述并不完全令人满意,因为它仍然体现出一种零 和( zerosum)的权力观。其实,我们即使不采用他们的术语,也可以通过以下的方式来表述 权力关系中的结构二重性。(通过表意过程和合法化过程集中起来的)资源是社会系统的结 构化特性,它以互动过程中具有认知能力的行动者作为基础,并由这些行动者不断地再生产 出来。权利与局部利益并不是某些特定行为类型的特征,而是所有行动的普遍特征。权力本 身并不是一种资源。资源是权力得以实施的媒介,是社会再生产通过具体行为得以实现的常 规要素。我们在考察内在于社会制度中的支配结构时,不能把它理解为以某种方式塑造出像 机器人一般活动的“驯服的身体”( docile bodies),就像客体主义社会科学所主张的那样 社会系统里的权力具有一定的时空连续性,它的前提是行动者或集合体在社会互动的具体情 境中,彼此之间例行化了的自主与依附关系。不过,所有的依附形式都提供了某些资源,臣 属者可以借助它们来影响居于支配地位的人的活动。这就是我所说的社会系统里的控制的辩 证法( dialectics control)。 结构与结构化 现在我们来探讨结构化理论的核心概念:“结构”“系统”、“结构二重性”。当然,在绝 大多数功能主义论者的笔下,结构(或“社会结构”)的观念都居于很显要的地位,而“结 构主义”思想传统的名目也是借用了这一术语。但它们对这一概念的阐明方式都没能最好地 适应社会理论的需要。功能主义者及其批评者耗费在“功能”观上的精力远比花在“结构 观上的要多,“结构”就此仿佛成了约定俗成的概念,无须多加探讨便可加以使用。然而可 以肯定的是,在功能主义者眼里,通常是把“结构”理解为社会关系或社会现象的某种“模 式化”( patterning)。他们经常幼稚地借助可视图象来理解结构,认为结构类似于某种有机 体的骨骼系统或曰形态,或是某个建筑物的构架。主体和社会客体对象的二元论与这种观念 有着紧密的联系:这里的“结构”体现为人的行动的“外在之物”,对不依赖其他力量而构 成的主体的自由创造产生某种制约。另一方面,在结构主义和后结构主义的概念阐述中,结 构则要有意思得多。结构的特性在这里并不是在场的某种模式化,而是在场与不在场的相互 交织;得从表面的现象中推断出潜在的符码 乍看起来,这两种结构观似乎互不相关,但它们实际上却都牵涉到社会关系结构化过程 的一些重要特性。而在结构化理论中,我们是通过认识到“结构”与“系统”概念间存在的 差异来把握这些特性的。在考察社会关系的时候,我们不得不同时考虑到横向的组合向度 ( syntagmatic dimension)和纵向的聚合向度( paradigmatic dimention):前者即社会 关系在时空里的模式化,它包含了处于具体情境中的实践的再生产;后者则是指不断重复体 现在这种再生产中的某种“结构化方式”的虚拟秩序( virtual order)。结构究竟指的是 在某一固定系列范围内一系列可以允许转换的生成框架( matrix),还是指左右这一生成框 架的转换规则,这个问题在结构主义思想传统中总是含糊不清。我把结构看作是这种转换的 规则(和资源),至少它最基本的意思是这样。不过,由于所有的规则本质上都是转换性的 所以“转换规则”这种用语容易产生误导。因此我们说,在社会研究里,结构指的是使社会 系统中的时空“束集”( binding)在一起的那些结构化特性,正是这些特性,使得千差万别
的二元论,这样一来,人们在界定“权力”时,就总是借助于意图或意愿这样的术语,把权 力看作是实现所欲求的、预料之中的后果的能力。另一方面,包括帕森斯和福柯在内的其他 一些学者,则首先把权力看成是社会或社会共同体的某些特性。 这里我们并不是想在这些类型的观念之间作一番取舍,而是想通过结构二重性的某些特 性来阐述它们之间的关系。我赞同巴克拉克(Bachrach)和巴拉兹(Baratz)在对权力的著名 探讨中提出的观点, 即权力具有两副“面孔”(faces)[而不是像卢克斯(Lukes)所说的三 副] [17],一副是行动者实施合乎自己心意的决策的能力,另一副则是融塑在制度中的“偏向 的动员”(mobilizaiton of bias)。这种表述并不完全令人满意,因为它仍然体现出一种零 和(zero-sum)的权力观。其实,我们即使不采用他们的术语,也可以通过以下的方式来表述 权力关系中的结构二重性。(通过表意过程和合法化过程集中起来的)资源是社会系统的结 构化特性,它以互动过程中具有认知能力的行动者作为基础,并由这些行动者不断地再生产 出来。权利与局部利益并不是某些特定行为类型的特征,而是所有行动的普遍特征。权力本 身并不是一种资源。资源是权力得以实施的媒介,是社会再生产通过具体行为得以实现的常 规要素。我们在考察内在于社会制度中的支配结构时,不能把它理解为以某种方式塑造出像 机器人一般活动的“驯服的身体”(docile bodies),就像客体主义社会科学所主张的那样。 社会系统里的权力具有一定的时空连续性,它的前提是行动者或集合体在社会互动的具体情 境中,彼此之间例行化了的自主与依附关系。不过,所有的依附形式都提供了某些资源,臣 属者可以借助它们来影响居于支配地位的人的活动。这就是我所说的社会系统里的控制的辩 证法(dialectics control)。 结构与结构化 现在我们来探讨结构化理论的核心概念:“结构”、“系统”、“结构二重性”。当然,在绝 大多数功能主义论者的笔下,结构(或“社会结构”)的观念都居于很显要的地位,而“结 构主义”思想传统的名目也是借用了这一术语。但它们对这一概念的阐明方式都没能最好地 适应社会理论的需要。功能主义者及其批评者耗费在“功能”观上的精力远比花在“结构” 观上的要多,“结构”就此仿佛成了约定俗成的概念,无须多加探讨便可加以使用。然而可 以肯定的是,在功能主义者眼里,通常是把“结构”理解为社会关系或社会现象的某种“模 式化”(patterning)。他们经常幼稚地借助可视图象来理解结构,认为结构类似于某种有机 体的骨骼系统或曰形态,或是某个建筑物的构架。主体和社会客体对象的二元论与这种观念 有着紧密的联系:这里的“结构”体现为人的行动的“外在之物”,对不依赖其他力量而构 成的主体的自由创造产生某种制约。另一方面,在结构主义和后结构主义的概念阐述中,结 构则要有意思得多。结构的特性在这里并不是在场的某种模式化,而是在场与不在场的相互 交织;得从表面的现象中推断出潜在的符码。 乍看起来,这两种结构观似乎互不相关,但它们实际上却都牵涉到社会关系结构化过程 的一些重要特性。而在结构化理论中,我们是通过认识到“结构”与“系统”概念间存在的 差异来把握这些特性的。在考察社会关系的时候,我们不得不同时考虑到横向的组合向度 (syntagmatic dimension)和纵向的聚合向度(paradigmatic dimention):前者即 社会 关系在时空里的模式化,它包含了处于具体情境中的实践的再生产;后者则是指不断重复体 现在这种再生产中的某种“结构化方式” 的虚拟秩序(virtual order)。结构究竟指的是 在某一固定系列范围内一系列可以允许转换的生成框架(matrix),还是指左右这一生成框 架的转换规则,这个问题在结构主义思想传统中总是含糊不清。我把结构看作是这种转换的 规则(和资源),至少它最基本的意思是这样。不过,由于所有的规则本质上都是转换性的, 所以“转换规则”这种用语容易产生误导。因此我们说,在社会研究里,结构指的是使社会 系统中的时空“束集”(binding)在一起的那些结构化特性,正是这些特性,使得千差万别
的时空跨度中存在着相当类似的社会实践,并赋予它们以“系统性”的形式。我们说结构是 转换性关系的某种“虚拟秩序”,是说作为被再生产出来的社会系统并不具有什么“结构” 只不过体现着“结构性特征”( structural properties),同时,作为时空在场的结构只是 以具体的方式出现在这种实践活动中,并作为记忆痕迹,引导着具有认知能力的行动者的行 为。这么说并不妨碍我们从结构性特征不断重复组织起来的实践活动的时空伸延入手,将结 构性特征理解为这方面的等级组织体系。我把在社会总体再生产中包含的最根深蒂固的结构 性特征称之为结构性原则。至于在这些总体中时空伸延程度最大的那些实践活动,我们则可 以称其为制度( institutions) 由于“规则”一词在哲学文献里有着某些特定的习惯用法,所以,把结构( structure) 称为“规则”和资源,或将结构丛( structures)称为可以孤立把握的系列规则与资源,特 别容易导致错误的阐释 (1)人们经常把规则与游戏联系起来考虑,将规则视为某些形式化的规定。但大体来 说,社会系统再生产中包含的规则并非如此。即使是那些已经编纂成法律的规则,争议余地 也比游戏规则宽泛得多。维特根斯坦经常以国际象棋之类游戏规则的使用作为原型,来比拟 社会系统受规则主宰的那些特性,但我们更关注的,是他任何用孩童的游戏作为范例,来阐 述社会生活里的常规 (2)人们还经常把规则看作是单称的( singular),好像各条规则可以分别对应于不 同的特定情况或行为片断。然而,如果我们认为社会生活的运作过程也与此相似,那可就完 全错误了。在社会生活的运作过程中,实践是通过或多或少松散地组织在一起的集合形式得 以维持的 3)不能脱离资源来概括规则。这里所谓的资源,指的是这样一些模式,转换关系可 以借助它们真正地融入社会实践的生产和再生产。结构性特征也通过这些模式体现出各种形 式的支配与权力 (4)规则体现着社会互动中的“方法性程序( methodical procedures)”,加芬克尔 就特别强调过这一点。规则有一点显著的特征,就是发生在具体情境下的日常接触中的规则 是与实践紧密交织在一起的:他所给出的“此时此地”可供考虑的范围,一般总是与规则的 具体化联系在一起,并从根本上左右了这些规则的形式。还须指出,每一位具有资格能力的 社会行动者,在话语意识层面上其实都算得上是社会理论家,而在话语意识和实践意识层面 上,也都可说是“方法论专家”。 (5)规则有着两方面特性,鉴于像温奇( Peter winch)这样的晢学家将它们混为 谈,所以从概念上区分这两个方面至为关键。规则在一方面与意义( meanIng)的构成联系 在一起,另一方面则牵涉到对各种类型社会行为的约束( sanctioning) 以上我引入这些“结构”的用法,以有助于克服正统社会学在使用这一术语时的刻板或 机械的缺陷。系统和结构化的概念所发挥的作用,大致与人们一般要求“结构”概念完成的 解释任务相当。乍看起来,我这种“结构”用法或许和对它约定俗成的解释迥然不同,但我 并不想将那些不那么死板的的用法也一概抛弃。“社会”、“文化”及其他一系列形式各异的 社会学术语,在使用上可能有些模棱两可,但只是在采用它们进行各种论述会产生实质差异 的情况下,才会令我们感到困惑。同样,只要“阶级结构”、“工业化社会结构”之类的术语 大致上是被用来揭示某一或某些社会中比较重要的制度特性,那我也并不完全反对使用这些 术语。 结构化理论有一个主要立场,认为以社会行动的生产和再生产为根基的规则和资源同时 也是系统再生产的媒介(即结构二重性)。然而,我们又应该如何解释这一主张呢?我在从
的时空跨度中存在着相当类似的社会实践,并赋予它们以“系统性”的形式。我们说结构是 转换性关系的某种“虚拟秩序”,是说作为被再生产出来的社会系统并不具有什么“结构”, 只不过体现着“结构性特征”(structural properties),同时,作为时空在场的结构只是 以具体的方式出现在这种实践活动中,并作为记忆痕迹,引导着具有认知能力的行动者的行 为。这么说并不妨碍我们从结构性特征不断重复组织起来的实践活动的时空伸延入手,将结 构性特征理解为这方面的等级组织体系。我把在社会总体再生产中包含的最根深蒂固的结构 性特征称之为结构性原则。至于在这些总体中时空伸延程度最大的那些实践活动,我们则可 以称其为制度(institutions)。 由于“规则”一词在哲学文献里有着某些特定的习惯用法,所以,把结构(structure) 称为“规则”和资源,或将结构丛(structures)称为可以孤立把握的系列规则与资源,特 别容易导致错误的阐释。 (1)人们经常把规则与游戏联系起来考虑,将规则视为某些形式化的规定。但大体来 说,社会系统再生产中包含的规则并非如此。即使是那些已经编纂成法律的规则,争议余地 也比游戏规则宽泛得多。维特根斯坦经常以国际象棋之类游戏规则的使用作为原型,来比拟 社会系统受规则主宰的那些特性,但我们更关注的,是他任何用孩童的游戏作为范例,来阐 述社会生活里的常规。 (2)人们还经常把规则看作是单称的(singular),好像各条规则可以分别对应于不 同的特定情况或行为片断。然而,如果我们认为社会生活的运作过程也与此相似,那可就完 全错误了。在社会生活的运作过程中,实践是通过或多或少松散地组织在一起的集合形式得 以维持的。 (3)不能脱离资源来概括规则。这里所谓的资源,指的是这样一些模式,转换关系可 以借助它们真正地融入社会实践的生产和再生产。结构性特征也通过这些模式体现出各种形 式的支配与权力。 (4)规则体现着社会互动中的“方法性程序(methodical procedures)”,加芬克尔 就特别强调过这一点。规则有一点显著的特征,就是发生在具体情境下的日常接触中的规则 是与实践紧密交织在一起的:他所给出的“此时此地”可供考虑的范围,一般总是与规则的 具体化联系在一起,并从根本上左右了这些规则的形式。还须指出,每一位具有资格能力的 社会行动者,在话语意识层面上其实都算得上是社会理论家,而在话语意识和实践意识层面 上,也都可说是“方法论专家”。 (5)规则有着两方面特性,鉴于像温奇(Peter Winch)这样的哲学家将它们混为一 谈,所以从概念上区分这两个方面至为关键。规则在一方面与意义(meaning)的构成联系 在一起,另一方面则牵涉到对各种类型社会行为的约束(sanctioning)。 以上我引入这些“结构”的用法,以有助于克服正统社会学在使用这一术语时的刻板或 机械的缺陷。系统和结构化的概念所发挥的作用,大致与人们一般要求“结构”概念完成的 解释任务相当。乍看起来,我这种“结构”用法或许和对它约定俗成的解释迥然不同,但我 并不想将那些不那么死板的的用法也一概抛弃。“社会”、“文化”及其他一系列形式各异的 社会学术语,在使用上可能有些模棱两可,但只是在采用它们进行各种论述会产生实质差异 的情况下,才会令我们感到困惑。同样,只要“阶级结构”、“工业化社会结构”之类的术语 大致上是被用来揭示某一或某些社会中比较重要的制度特性,那我也并不完全反对使用这些 术语。 结构化理论有一个主要立场,认为以社会行动的生产和再生产为根基的规则和资源同时 也是系统再生产的媒介(即结构二重性)。然而,我们又应该如何解释这一主张呢?我在从
事自己的日常生活事务的时候,在什么样的意义上可以说,我的活动既包含和体现了现代资 本主义的总体性制度,又同时再生产着这一制度?不管怎样,这里采用的是什么规则?试看 有关规则意涵的以下几种可能情况: 1)“国际象棋中将杀的规则如下……” (2)公式 (3)“张三每天清晨六点起床,已成规律( as a rule)” (4)“规章(rule)规定,全体工人必须于上午八时上班” 我们当然还能另外举出许多例子,但目前这些已足以说明问题。在第(3)种情况里, 规则”多少相当于习惯或例行活动。此处“规则”的意涵相当模糊,因为它并不总是以某 种个人必须遵从的潜在规定或任何用来支撑这些规定的约束为前提;它只不过是个人依照习 惯而行的东西。习惯是例行活动的一部分,而我认为社会生活中的例行活动有着特别重要的 意义。我所理解的“规则”当然影响着例行实践活动的方方面面,但例行活动本身并不就是 种规则 在许多人看来,第(1)种与第(4)种情况分别代表了两种类型的规则,前者是构成 性的( constitutive),后者是管制性的( regulative)。我们要想说明决定国际象棋中将杀 的规则,就是要说明究竞是什么内在的东西使国际象棋作为一种游戏而得以进行。而与此不 同的是,工人们必须在某一特定时点报到上班,这种规则并不有助于我们了解什么是工作, 它所规定的只是工作何以得到执行。诚如塞尔( Searle)所言,一般可将管制性规则转述为 “做某事”或“如果甲情况发生,则做某事”这样的形式。有些构成性规则也有这样的特点 但它们绝大多数的形式则是“可以将事件甲视为事件乙”,或者,“在情境丙中,可以将事件 甲视为事件乙”。圓从词源学角度来说,“管制性规则”这一术语很累赘,说明这样区分两种 规则类型尚可推敲。“管制性”这个词毕竟已经包含了“规则”的意思:在字典里,前者的 释义就是“受规则控制”。我认为,第(1)种和第(4)种情况各自所代表的,是规则的两 方面特性,而不是规则的两种不同类型。第(1)种情况当然是国际象棋实质内容的组成部 分,但对于那些下棋的人来说,它也具有约束性或“管制性”的特征,包含着下棋者必须遵 从的游戏规则。另一方面,第(4)种情况也具有构成性的特征。也许它并不属于何为“工 作”的定义,但要解释像“工业科层制”这样的概念,没有这样的规章是不行的。这两种情 况使我们关注到规则的两方面特性,即在意义构成方面的作用及与约束的密切联系 作为某种概括“规则”这一概念的方式,“规则”与“结构”的关联最小的似乎是第(2) 种情况。可事实上我却认为它是四种情况中最为适当的一种。我并不是说可以把社会生活还 原为一系列数学原理,这和我的原意不相干。我的意思是说,正是在这个公式的本质中,我 们可以最透彻地揭示“规则”概念在社会理论中最具分析效力的意涵。“a=n2+n-1”这个公 式,取自维特根斯坦有关数学游戏的例子。先由一个人写下一串数字,然后由等二个人根 据这些顺次排列的数字推出公式。这种公式究竞是什么?当我们说领会这一公式时,又是意 味着什么?表述一个公式并不等于说领会了它。某些人能将不一数学序列表述出来,却不能 领会它;也有些人或许能领会这一序列,可却无法将这一公式用言辞表述出来。领会并不是 与数学序列所提出的难题的解决相伴随的心智过程,至少不是听见一个音调或一句话这种意 义上的心智过程。所谓领会,只不过是在正确的情境和方式下,有能力运用这一公式,将这 数字序列接着写下去而已 公式是某种可加以一般化的程序。之所以说它可加以一般化,是因为它适用于一系列情 境和场合:而说它是某种程序,则是因为它提供了一种将既有序列接着进行下去的方法。那 么,语言规则是否与此类似呢?我认为的确如此。比起乔姆斯基所说的那些规则类型来,语 言规则与公式的相似程度要大得多。这一点与维特根斯坦的论述似乎也很契合,至少符合对 后者的某种可能有的阐释。维特根斯坦指出:“要领会一种语言,就意味着要掌握一种技术
事自己的日常生活事务的时候,在什么样的意义上可以说,我的活动既包含和体现了现代资 本主义的总体性制度,又同时再生产着这一制度?不管怎样,这里采用的是什么规则?试看 有关规则意涵的以下几种可能情况: (1)“国际象棋中将杀的规则如下……”; (2)公式:an=n 2 +n-1; (3)“张三每天清晨六点起床,已成规律(as a rule)”; (4)“规章(rule)规定,全体工人必须于上午八时上班”; 我们当然还能另外举出许多例子,但目前这些已足以说明问题。在第(3)种情况里, “规则”多少相当于习惯或例行活动。此处“规则”的意涵相当模糊,因为它并不总是以某 种个人必须遵从的潜在规定或任何用来支撑这些规定的约束为前提;它只不过是个人依照习 惯而行的东西。习惯是例行活动的一部分,而我认为社会生活中的例行活动有着特别重要的 意义。我所理解的“规则”当然影响着例行实践活动的方方面面,但例行活动本身并不就是 一种规则。 在许多人看来,第(1)种与第(4)种情况分别代表了两种类型的规则,前者是构成 性的(constitutive),后者是管制性的(regulative)。我们要想说明决定国际象棋中将杀 的规则,就是要说明究竟是什么内在的东西使国际象棋作为一种游戏而得以进行。而与此不 同的是,工人们必须在某一特定时点报到上班,这种规则并不有助于我们了解什么是工作, 它所规定的只是工作何以得到执行。诚如塞尔(Searle)所言,一般可将管制性规则转述为 “做某事”或“如果甲情况发生,则做某事”这样的形式。有些构成性规则也有这样的特点, 但它们绝大多数的形式则是“可以将事件甲视为事件乙”,或者,“在情境丙中,可以将事件 甲视为事件乙”。[18]从词源学角度来说,“管制性规则”这一术语很累赘,说明这样区分两种 规则类型尚可推敲。“管制性”这个词毕竟已经包含了“规则”的意思:在字典里,前者的 释义就是“受规则控制”。我认为,第(1)种和第(4)种情况各自所代表的,是规则的两 方面特性,而不是规则的两种不同类型。第(1)种情况当然是国际象棋实质内容的组成部 分,但对于那些下棋的人来说,它也具有约束性或“管制性”的特征,包含着下棋者必须遵 从的游戏规则。另一方面,第(4)种情况也具有构成性的特征。也许它并不属于何为“工 作”的定义,但要解释像“工业科层制”这样的概念,没有这样的规章是不行的。这两种情 况使我们关注到规则的两方面特性,即在意义构成方面的作用及与约束的密切联系。 作为某种概括“规则”这一概念的方式,“规则”与“结构”的关联最小的似乎是第(2) 种情况。可事实上我却认为它是四种情况中最为适当的一种。我并不是说可以把社会生活还 原为一系列数学原理,这和我的原意不相干。我的意思是说,正是在这个公式的本质中,我 们可以最透彻地揭示“规则”概念在社会理论中最具分析效力的意涵。“an=n 2 +n-1”这个公 式,取自维特根斯坦有关数学游戏的例子。[19]先由一个人写下一串数字,然后由等二个人根 据这些顺次排列的数字推出公式。这种公式究竟是什么?当我们说领会这一公式时,又是意 味着什么?表述一个公式并不等于说领会了它。某些人能将不一数学序列表述出来,却不能 领会它;也有些人或许能领会这一序列,可却无法将这一公式用言辞表述出来。领会并不是 与数学序列所提出的难题的解决相伴随的心智过程,至少不是听见一个音调或一句话这种意 义上的心智过程。所谓领会,只不过是在正确的情境和方式下,有能力运用这一公式,将这 一数字序列接着写下去而已。 公式是某种可加以一般化的程序。之所以说它可加以一般化,是因为它适用于一系列情 境和场合;而说它是某种程序,则是因为它提供了一种将既有序列接着进行下去的方法。那 么,语言规则是否与此类似呢?我认为的确如此。比起乔姆斯基所说的那些规则类型来,语 言规则与公式的相似程度要大得多。这一点与维特根斯坦的论述似乎也很契合,至少符合对 后者的某种可能有的阐释。维特根斯坦指出:“要领会一种语言,就意味着要掌握一种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