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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认可的具有品种权代理资格的机构向复审委员会提出符合规 定格式要求的复审请求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书。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应当委托新品 种保护办公室认可的具有品种权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当事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 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委托权限。 第十二条依据《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复审委员会委托新品种保 护办公室受理处代收复审请求书和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复审委员会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 客观地审理案件。 第十四条当事人在复审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复审和无效宣告审理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复审委员认为 自己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当事人认为复审委员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 的,在审理决定作出前,有权要求相关人员回避。相关人员是否回避由主任委员 决定。 第十六条复审委员会主要依据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但对于重大或者有重要 疑难法律、技术问题或者较为复杂的案件,复审委员会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举行 听证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但复审委员会不受当事人所提供的证 据限制,可以依据职权进行调查或者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 第十七条复审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前45天将会议日期通知 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5天内将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名单回执交复审 委员会秘书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听证会召开前25天请求延期,是 否延期,由复审委员会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听证会人员回执、不到会 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会的,视为放弃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复审委员会决定举行听证会后,当事人可以在提交《听证会人员 回执》前补充证据材料。逾期补充的证据材料,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第十九条复审委员会举行听证会时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 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认可的具有品种权代理资格的机构向复审委员会提出符合规 定格式要求的复审请求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书。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应当委托新品 种保护办公室认可的具有品种权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 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 委托权限。 第十二条 依据《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复审委员会委托新品种保 护办公室受理处代收复审请求书和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 复审委员会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 客观地审理案件。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复审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复审和无效宣告审理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复审委员认为 自己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当事人认为复审委员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 的,在审理决定作出前,有权要求相关人员回避。相关人员是否回避由主任委员 决定。 第十六条 复审委员会主要依据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但对于重大或者有重要 疑难法律、技术问题或者较为复杂的案件,复审委员会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举行 听证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但复审委员会不受当事人所提供的证 据限制,可以依据职权进行调查或者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 第十七条 复审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前 45 天将会议日期通知 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 5 天内将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名单回执交复审 委员会秘书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听证会召开前 25 天请求延期,是 否延期,由复审委员会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听证会人员回执、不到会 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会的,视为放弃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 复审委员会决定举行听证会后,当事人可以在提交《听证会人员 回执》前补充证据材料。逾期补充的证据材料,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第十九条 复审委员会举行听证会时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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