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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员由农业部主管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由科教司司长和种植业管理司、 产业政策与法规、科技教育司主管副司长兼任,秘书长由农业部科教司知识产权 与成果管理处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复审委员会委员(简称复审委员)由农业部聘请有经验的技术、法 律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复审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 3届。 复审委员会下设大田作物、果树、观赏植物及草类、蔬菜作物等四个复审小 组,每个复审小组由若干名复审委员组成,负责复审案件的具体审理工作。 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复审委员会可以邀请其他专家对案件涉及的内容提供 咨询意见,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性鉴定。 第六条复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在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复审请求: (二)负责审理无效宣告和品种更名请求: (三)依据职权宜告品种权无效,以及对授权品种予以更名。 第七条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任命复审小组组长: (二)主持复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决定复审委员的回避: (四)签发审理决定。 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行部分职权。 第八条复审小组组长负责主持复审案件和无效案件审理会议以及组织起 草审理决定草案。 第九条复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农业部科教司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处,负责 处理复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一般规定 第十条中国的单位和个人请求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主任委员由农业部主管领导兼任, 副主任委员由科教司司长和种植业管理司、 产业政策与法规、科技教育司主管副司长兼任,秘书长由农业部科教司知识产权 与成果管理处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复审委员会委员(简称复审委员)由农业部聘请有经验的技术、法 律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复审委员每届任期 3 年,可连聘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 3 届。 复审委员会下设大田作物、果树、观赏植物及草类、蔬菜作物等四个复审小 组,每个复审小组由若干名复审委员组成,负责复审案件的具体审理工作。 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复审委员会可以邀请其他专家对案件涉及的内容提供 咨询意见,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性鉴定。 第六条 复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在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复审请求; (二)负责审理无效宣告和品种更名请求; (三)依据职权宣告品种权无效,以及对授权品种予以更名。 第七条 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任命复审小组组长; (二)主持复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决定复审委员的回避; (四)签发审理决定。 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行部分职权。 第八条 复审小组组长负责主持复审案件和无效案件审理会议以及组织起 草审理决定草案。 第九条 复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农业部科教司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处,负责 处理复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请求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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