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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采取的是总分行制,即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在全国范围或一定区域内设立分 支行。采用总分行制的商业银行,对外是一个独立法人,一律不得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分支行。分行之间不应有相互存贷的市场交易行为,不能变成多级法人制的银行集团。 由于设立的时间和背景的不同,我国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基本上按照行政区划 设立,机构重迭的问题相当普遍。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都设在北京,按照省级区划设 立一级分行,省内各地级市,包括省会城市设立二级分行,以下设立县支行。这样,往往是 在同一城市里,同一家银行既有省分行,又有市分行。1998年,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一级 分行和省会所在城市分行实行合并。除中国农业银行外,其他三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逐步撤 销了一些重迭的、长期亏损的基层机构,以逐步实现精简人员,节省开支,提高工作效率的 目的。 近几年,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迅速,逐步突破了区域限制,在一些大中城市设立分 支机构。其中,发展较为迅速的有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的设立都是按照城市划分,不得在不同城市设立分支行。 在内部治理结构方面,近年来,各商业银行进行了不断的改革。2000年,国务院成立了国 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股份制商业银行不断健全董事会,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 理层。 1996年,各商业银行开始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1998年,各商业银行建立了授权授 信制度。授信制度是指按照各部门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各分支行的经营能力和实绩,确定其 信贷权限,改变过去按照行政级别确定贷款权限的做法。授信制度是指根据客户企业的经营 和资信状况,确定对企业的信贷额度,包括贷款、开立信用证和提供担保等信用项目总额, 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商业银行可以随时满足客户提出的授信要求。 商业银行的职能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主要有四个基本职 (1)信用中介职能。 信用中介是商业银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这一职能的实质,是通 过银行的负债业务,把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货币集中到银行里来,再通过资产业务,把它投向 经济各部门:商业银行是作为货币资本的贷出者与惜入者的中介人或代表,来实现资本的融 通、并从吸收资金的成本与发放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的差额中,获取利益收入,形成银 行利润。商业银行成为买卖“资本商品”的“大商人”。商业银行通过信用中介的职能实现 资本盈余和短缺之间的融通,并不改变货币资本的所有权,改变的只是货币资本的使用权。 (2)支付中介职能。 商业银行除了作为信用中介,融通货币资本以外,还执行着货币经营业的职能。通过存 款在帐户上的转移,代理客户支付,在存款的基础上,为客户兑付现款等,成为工商企业、 团体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支付代理人。以商业银行为中心,形成经济过程中无始 无终的支付链条和债权债务关系。 (3)信用创造功能。 商业银行在信用中介职能和支付中介职能的基础上,产生了信用创造职能。商业银行是 能够吸收各种存款的银行,和用其所吸收的各种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帐结算的基 础上,贷款又转化为 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取现金或不完全提现的基础上,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 在整个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长期以来,商业银行是各种金融机构中 唯一能吸收活期存款,开设支票存款帐户的机构,在此基础上产生了转帐和支票流通,商业 银行。以通过自己的信贷活动创造和收缩活期存款,而活期存款是构成贷市供给量的主要剖: 分,因玫:商业银行就可以把自己的负债作为货币来流通,具有了信用仓1造功能。 (4)金融服务职能。 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 Pro"试用版本创建www.fineprint..cn我国商业银行采取的是总分行制,即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在全国范围或一定区域内设立分 支行。采用总分行制的商业银行,对外是一个独立法人,一律不得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分支行。分行之间不应有相互存贷的市场交易行为,不能变成多级法人制的银行集团。 由于设立的时间和背景的不同,我国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基本上按照行政区划 设立,机构重迭的问题相当普遍。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都设在北京,按照省级区划设 立一级分行,省内各地级市,包括省会城市设立二级分行,以下设立县支行。这样,往往是 在同一城市里,同一家银行既有省分行,又有市分行。1998 年,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一级 分行和省会所在城市分行实行合并。除中国农业银行外,其他三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逐步撤 销了一些重迭的、长期亏损的基层机构,以逐步实现精简人员,节省开支,提高工作效率的 目的。 近几年,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迅速,逐步突破了区域限制,在一些大中城市设立分 支机构。其中,发展较为迅速的有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的设立都是按照城市划分,不得在不同城市设立分支行。 在内部治理结构方面,近年来,各商业银行进行了不断的改革。2000 年,国务院成立了国 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股份制商业银行不断健全董事会,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 理层。 1996 年,各商业银行开始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1998 年,各商业银行建立了授权授 信制度。授信制度是指按照各部门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各分支行的经营能力和实绩,确定其 信贷权限,改变过去按照行政级别确定贷款权限的做法。授信制度是指根据客户企业的经营 和资信状况,确定对企业的信贷额度,包括贷款、开立信用证和提供担保等信用项目总额, 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商业银行可以随时满足客户提出的授信要求。 商业银行的职能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主要有四个基本职 (1)信用中介职能。 信用中介是商业银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这一职能的实质,是通 过银行的负债业务,把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货币集中到银行里来,再通过资产业务,把它投向 经济各部门;商业银行是作为货币资本的贷出者与惜入者的中介人或代表,来实现资本的融 通、并从吸收资金的成本与发放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的差额中,获取利益收入,形成银 行利润。商业银行成为买卖“资本商品”的“大商人”。商业银行通过信用中介的职能实现 资本盈余和短缺之间的融通,并不改变货币资本的所有权,改变的只是货币资本的使用权。 (2)支付中介职能。 商业银行除了作为信用中介,融通货币资本以外,还执行着货币经营业的职能。通过存 款在帐户上的转移,代理客户支付,在存款的基础上,为客户兑付现款等,成为工商企业、 团体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支付代理人。以商业银行为中心,形成经济过程中无始 无终的支付链条和债权债务关系。 (3)信用创造功能。 商业银行在信用中介职能和支付中介职能的基础上,产生了信用创造职能。商业银行是 能够吸收各种存款的银行,和用其所吸收的各种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帐结算的基 础上,贷款又转化为 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取现金或不完全提现的基础上,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 在整个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长期以来,商业银行是各种金融机构中 唯一能吸收活期存款,开设支票存款帐户的机构,在此基础上产生了转帐和支票流通,商业 银行。以通过自己的信贷活动创造和收缩活期存款,而活期存款是构成贷市供给量的主要剖; 分,因玫:商业银行就可以把自己的负债作为货币来流通,具有了信用仓 1 造功能。 (4)金融服务职能。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www.fineprin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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