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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视同销售确认差异(续1) 增值税规定 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为投资(包括配构股票)提 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菅者;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 机构移送同一县(市)以外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2.2.1视同销售确认差异(续1) – 增值税规定 • 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为投资(包括配构股票)提 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 机构移送同一县(市)以外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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