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可归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列。得出这种解释结论的两个基础包括:或是在 第十三条第一款中“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之后读入一个“等”字;或 是在其后读入“植物人”一词与精神病人并列。 至此,本案完成了将“植物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读入民法通则的过程, 五、如何对待所谓的立法疏漏 在解释和适用民法通则的过程中,也会有一种看法,认为民法通则在立法 技术上存在疏漏,似乎应当有一个这样的条文,即: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有了这一条,对于解决本案来说固然大有帮助,但也很难 说会出现因范围较宽而需要解释的其他问题。其实,不论面对何种法律条款,裁 判者总要在“解释和适用法律”的基本使命支配下,本着对立法应有的一种审慎 和尊重态度,履行自己的职责。法律解释和适用者有义务使所解释和适用的法律 真正实施,而不是一味地去批评。“有效为佳”、“法律体系应当假定为是彼此和 谐的”等法律解释格言都体现了这种要求。在本案中,为使本案得到合理解决, 裁判者必须为民法通则中看似不严密的条文找一条出路,以便把抽象的正义真正 落实到具体的当事人身上,而不是简单地指责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这条出路就在 于民法通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概念的承认和接受上。民事行为能力是 民法的基础理论,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都知道这个道理,立法机关也不例外。也就 是说,司法者应当假定立法者在制定第十二、十三条时,是以“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概念已获得普遍接受为前提的,所以民法通则只把当时最普遍的、最主要 的两种情况(精神病人和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了列举。这也是为什么民法 通则并没有规定也不可能规定“除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外,其他 人都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因 综上所述,本案例的价值不仅在于从现行法律规定中解释出了一项新的规 则,而且在于它巧妙地运用了现有的法律解释方法,将理当包括而法律条文未能 包括的内容读入法律条文,从而体现法律的本来含义。可归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列。得出这种解释结论的两个基础包括:或是在 第十三条第一款中“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之后读入一个“等”字;或 是在其后读入“植物人”一词与精神病人并列。 至此,本案完成了将“植物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读入民法通则的过程。 五、如何对待所谓的立法疏漏 在解释和适用民法通则的过程中,也会有一种看法,认为民法通则在立法 技术上存在疏漏,似乎应当有一个这样的条文,即: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有了这一条,对于解决本案来说固然大有帮助,但也很难 说会出现因范围较宽而需要解释的其他问题。其实,不论面对何种法律条款,裁 判者总要在“解释和适用法律”的基本使命支配下,本着对立法应有的一种审慎 和尊重态度,履行自己的职责。法律解释和适用者有义务使所解释和适用的法律 真正实施,而不是一味地去批评。“有效为佳”、“法律体系应当假定为是彼此和 谐的”等法律解释格言都体现了这种要求。在本案中,为使本案得到合理解决, 裁判者必须为民法通则中看似不严密的条文找一条出路,以便把抽象的正义真正 落实到具体的当事人身上,而不是简单地指责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这条出路就在 于民法通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概念的承认和接受上。民事行为能力是 民法的基础理论,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都知道这个道理,立法机关也不例外。也就 是说,司法者应当假定立法者在制定第十二、十三条时,是以“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概念已获得普遍接受为前提的,所以民法通则只把当时最普遍的、最主要 的两种情况(精神病人和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了列举。这也是为什么民法 通则并没有规定也不可能规定“除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外,其他 人都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因。 综上所述,本案例的价值不仅在于从现行法律规定中解释出了一项新的规 则,而且在于它巧妙地运用了现有的法律解释方法,将理当包括而法律条文未能 包括的内容读入法律条文,从而体现法律的本来含义
<<向上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