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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C/CHN/4 page 7 日起施行),废止了收容遣送制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救 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 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 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 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押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 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违反前 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 分。” 17.《管理办法》颁布后,中国民政部又于2003年7月21日制定发布了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03年8月1日起施 行),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具体理解和适用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18.中国公安部先后制定颁布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5月14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8月26日)、《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11月2日)、《公安机关运用继续盘问规 定》(2004年7月12日)和《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使公安机 关的各项执法活动有了更加严密的程序和标准。 19.为禁止刑讯逼供等酷刑,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1月2日专门下发了 《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要求各级 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思想,坚决杜绝刑讯逼供。严格贯彻 执行有关法律关于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排除刑讯取得的证据。各级人民检察院 要加大对刑讯逼供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0.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 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2001年7月20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通过《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 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重特大案件标准》”)。两项司法解释对刑法所规定的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等酷刑犯罪的立案标准以及重、特大案件的 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查办酷刑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21.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12月30日通过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 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该规定旨在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保护犯罪CAT/C/CHN/4 page 7 日起施行),废止了收容遣送制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救 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 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 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 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押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 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违反前 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 分。” 17. 《管理办法》颁布后,中国民政部又于 2003 年 7 月 21 日制定发布了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 2003 年 8 月 1 日起施 行),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具体理解和适用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18. 中国公安部先后制定颁布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 年 5 月 14 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 年 8 月 26 日)、《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 年 11 月 2 日)、《公安机关运用继续盘问规 定》(2004 年 7 月 12 日)和《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2000 年 3 月 30 日),使公安机 关的各项执法活动有了更加严密的程序和标准。 19. 为禁止刑讯逼供等酷刑,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1 年 1 月 2 日专门下发了 《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要求各级 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思想,坚决杜绝刑讯逼供。严格贯彻 执行有关法律关于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排除刑讯取得的证据。各级人民检察院 要加大对刑讯逼供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0. 1999 年 8 月 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 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2001 年 7 月 20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通过《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 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重特大案件标准》”)。两项司法解释对刑法所规定的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等酷刑犯罪的立案标准以及重、特大案件的 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查办酷刑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21.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3 年 12 月 30 日通过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 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该规定旨在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保护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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