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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对应,这个我就叫它惩罚的内部先容。刑法和民法的分工就意味着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刑法 和民法的边界一定有不同的变化,依赖于社会促进激励的有效性如何。再看侵权法当中的激 励机制。为什么要有侵权法?很简单的一个道理就是合同法没有办法解决问题,比如刚才讲 的例子,我没有办法和路上的每一个行人都签订合同,所以,事后需要侵权法来补救。侵权 法里面有几类规则都是事后赔偿规则,第一种是无过失责任规则,第二种是严格责任规则, 第三种过失责任规则:这些规则在不同的情况下,它的激励机制是不一样的。我给大家举一 个例子,就以交通事故为例,去年沈阳正式颁布新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社会当中引 起很多争论,叫“撞了白撞”,这个在法学界了引起了很多讨论。从老百姓朴素的感情方面 也感到这太不公平了,开车的人富有,撞了行人就不管了,这太不公平了。如果从激励机制 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就不是这样了,我刚才讲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与双方的行为有关, 所以我们不能只调动司机的积极性,我们还要调动行人的积极性,如果双方都谨慎了,事故 发生的概率就小了。我们最优的激励不是说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因为发生的概率 降到最低很容易做到一一禁止所有的车上路:这里面我们还有一个社会成本的比较,社会总 的财富最大或者成本最低。如果我们实行司机的严格责任,就是说司机撞了人之后,不管你 有没有过错,一定要赔偿,司机就有了预防的积极性。因为司机撞了人以后,要承担全部的 后果,这样司机开车一定会非常谨慎。但是这时候行人没有积极性来预防事故:反正司机撞 了我以后他要承担全部后果,他肯定比我谨慎,我干吗还要谨慎?这时候让司机承担严格责 任不是一个最优的激励机制。如果说司机撞了人之后,不需要负任何责任,这时候司机又没 有积极性了,行人这时候积极性肯定很大,走路会非常的小心。我们不能只调动一方的积极 性,要同时调动双方的积极性。如果实行一种责任规则,这可能就会调动双方的积极性。如 果这时候行人走路,司机把人撞了,司机没有违反交通规则,司机就不承担任何责任,司机 只要违反了交通规则,他就要承担责任,这时候司机最优的选择就是遵守交通规则,行人最 优的选择也是遵守交通规则。所以,这就是一个激励机制。交通规则很类似我们在企业理论 当中研究的侵权规则,比如一些当工人的拿工资,你只要没犯什么错误,你就旱涝保收,如 果你犯了错误,就扣你工资,这就是过失责任规则。但是老板不是这样,老板承担的是严格 责任。法律当中也是这样,当两个人的行为没有办法监控的时候,谁的行为最难以监控,谁 就应该承担严格责任,谁的行为容易被监控,谁就应当承担过失责任。这就是双方存在道德 风险情况下的一个激励问题。在侵权法当中,其实也有和合同法相类似的问题,就象我刚才 讲的所有人的能力问题,为什么我们有些地方是禁止的,你不能进去开车,但又有些地方是 允许你出事以后你自己负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你在前一种情况下,我知道出了这个事之后, 你没有能力去承担,所以我就禁止你这种行动。最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我们汽车保险有第三 者保险,是强制性的,不是选择性的,作为一般你自己保自己险,这是选择型的。比如说我 的车撞坏了,我不让你赔,我就可以不买保险。但是有一项你必须买保险的,就是你损害了 第三者,第三者险是强制性,为什么?因为我不相信你。我不买保险,撞了人以后我自己赔, 你赔的起吗?你赔不起,所以法律就规定要你强制的加入保险。另外,有些在我们合同中也 有体现,如果这个社会没有交易成本,只需要一个法就是合同法。如果这个合同是一个完备 的合同,我在合同中把所有的事都写清楚,比如我今天来这上课,我们签一个合同,站的同 学收多少钱,坐着的同学收多少钱,如果我来晚了扣我多少钱等等,这是一个很完备的合同。 如果都是这样的合同,法院的工作就很简单。实际上不可能有这样的合同,现在的合同大多 是不完备的合同。不完备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不能很好的预测未来,我们在法律上经常谈 到的合同,似乎是完备合同,实际上都从来不存完备的合同。如果有完备的合同就不需要律 师,只需要法官就可以了,律师就是因为合同不完备,他有很多工作要做,在不完备合同的 情况下,我们怎么使大家有积极性签订一个帕累托最优的合同,就有三个问题要解决:第一, 执行的角度来讲,哪些合同是可执行的,哪些合同是不可执行的,就是法律上不能承认的,个对应,这个我就叫它惩罚的内部先容。刑法和民法的分工就意味着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刑法 和民法的边界一定有不同的变化,依赖于社会促进激励的有效性如何。再看侵权法当中的激 励机制。为什么要有侵权法?很简单的一个道理就是合同法没有办法解决问题,比如刚才讲 的例子,我没有办法和路上的每一个行人都签订合同,所以,事后需要侵权法来补救。侵权 法里面有几类规则都是事后赔偿规则,第一种是无过失责任规则,第二种是严格责任规则, 第三种过失责任规则;这些规则在不同的情况下,它的激励机制是不一样的。我给大家举一 个例子,就以交通事故为例,去年沈阳正式颁布新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社会当中引 起很多争论,叫“撞了白撞”,这个在法学界了引起了很多讨论。从老百姓朴素的感情方面 也感到这太不公平了,开车的人富有,撞了行人就不管了,这太不公平了。如果从激励机制 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就不是这样了,我刚才讲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与双方的行为有关, 所以我们不能只调动司机的积极性,我们还要调动行人的积极性,如果双方都谨慎了,事故 发生的概率就小了。我们最优的激励不是说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因为发生的概率 降到最低很容易做到——禁止所有的车上路;这里面我们还有一个社会成本的比较,社会总 的财富最大或者成本最低。如果我们实行司机的严格责任,就是说司机撞了人之后,不管你 有没有过错,一定要赔偿,司机就有了预防的积极性。因为司机撞了人以后,要承担全部的 后果,这样司机开车一定会非常谨慎。但是这时候行人没有积极性来预防事故:反正司机撞 了我以后他要承担全部后果,他肯定比我谨慎,我干吗还要谨慎?这时候让司机承担严格责 任不是一个最优的激励机制。如果说司机撞了人之后,不需要负任何责任,这时候司机又没 有积极性了,行人这时候积极性肯定很大,走路会非常的小心。我们不能只调动一方的积极 性,要同时调动双方的积极性。如果实行一种责任规则,这可能就会调动双方的积极性。如 果这时候行人走路,司机把人撞了,司机没有违反交通规则,司机就不承担任何责任,司机 只要违反了交通规则,他就要承担责任,这时候司机最优的选择就是遵守交通规则,行人最 优的选择也是遵守交通规则。所以,这就是一个激励机制。交通规则很类似我们在企业理论 当中研究的侵权规则,比如一些当工人的拿工资,你只要没犯什么错误,你就旱涝保收,如 果你犯了错误,就扣你工资,这就是过失责任规则。但是老板不是这样,老板承担的是严格 责任。法律当中也是这样,当两个人的行为没有办法监控的时候,谁的行为最难以监控,谁 就应该承担严格责任,谁的行为容易被监控,谁就应当承担过失责任。这就是双方存在道德 风险情况下的一个激励问题。在侵权法当中,其实也有和合同法相类似的问题,就象我刚才 讲的所有人的能力问题,为什么我们有些地方是禁止的,你不能进去开车,但又有些地方是 允许你出事以后你自己负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你在前一种情况下,我知道出了这个事之后, 你没有能力去承担,所以我就禁止你这种行动。最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我们汽车保险有第三 者保险,是强制性的,不是选择性的,作为一般你自己保自己险,这是选择型的。比如说我 的车撞坏了,我不让你赔,我就可以不买保险。但是有一项你必须买保险的,就是你损害了 第三者,第三者险是强制性,为什么?因为我不相信你。我不买保险,撞了人以后我自己赔, 你赔的起吗?你赔不起,所以法律就规定要你强制的加入保险。另外,有些在我们合同中也 有体现,如果这个社会没有交易成本,只需要一个法就是合同法。如果这个合同是一个完备 的合同,我在合同中把所有的事都写清楚,比如我今天来这上课,我们签一个合同,站的同 学收多少钱,坐着的同学收多少钱,如果我来晚了扣我多少钱等等,这是一个很完备的合同。 如果都是这样的合同,法院的工作就很简单。实际上不可能有这样的合同,现在的合同大多 是不完备的合同。不完备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不能很好的预测未来,我们在法律上经常谈 到的合同,似乎是完备合同,实际上都从来不存完备的合同。如果有完备的合同就不需要律 师,只需要法官就可以了,律师就是因为合同不完备,他有很多工作要做,在不完备合同的 情况下,我们怎么使大家有积极性签订一个帕累托最优的合同,就有三个问题要解决:第一, 执行的角度来讲,哪些合同是可执行的,哪些合同是不可执行的,就是法律上不能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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