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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企业的投资自由,是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发挥资源配置基础性作 用的基本前提。因此,放松对非公有经济投资领域的限制,使其能够自由进入和退出特定行 业,是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进入新世纪,国务院出台了许多重要的拓宽非公有制经济投资领域的政策性文件。2005 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俗 称非公经济“旧36条”。该文件把放宽市场准入作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政策措施, 提出“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 并具体指明了非公有制经济可以进入的领域,包括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等能源 交通、通讯领域;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 领域;教育、科硏、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国 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以及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 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地区崛起 为了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发展,拓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空间,2010年5月国务院 又颁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非公经济“新36条”。“新 36条”与“旧36条”相比,对非公有制经济开放的领域更广泛、更明确和更具体。该文 件对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提出了以下原则:一是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 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 件;二是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 可以实现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 入;三是国有资本的重点领域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性竞争领 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四是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的重要补 充,加快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国务院的非公经济“旧36条”和非公经济“新36条”对民营经济几乎放开了可以放开 所有领域,不仅包括一般性的竞争领域,而且包括垄断领域的竞争性环节,基础设施领域和 社会事业领域可以放开的部分,甚至开放了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不可谓不彻底。2012 年,为了具体落实对非公经济的开放政策,国务院要求相关部委制订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 实施细则,截止2012年7月底,42项民间投资实施细则已按国务院要求全部出齐。 各级政府对非公经济的开放政策取得了实效,民营资本的投资空间扩大了,并开始迈向 基础设施领域、现代服务业领域和社会服务领域。但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仍然很困难,许 多在政策上已经对非公有制经济开放、甚至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的领域,仍然挡着一道 玻璃门”或“弹簧门”,可望而不可及。 从私人控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行业分布完全可以看出私人资本进入某些重要领域仍 比较困难。2008-2011年,私人控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分布在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传统的一般竞争性 领域,而分布于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金融业、水利、环 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等产业的比例较低,详细情况见 表1 表1 分行业私人控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单位:%) 行业 2007年 2008年 2009 2010年2011年 制造业 604 71.8 批发和零售业 673 71.5 70.8 住宿和餐饮业 64.3 71. 70.8 56.3 5294 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企业的投资自由,是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发挥资源配置基础性作 用的基本前提。因此,放松对非公有经济投资领域的限制,使其能够自由进入和退出特定行 业,是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进入新世纪,国务院出台了许多重要的拓宽非公有制经济投资领域的政策性文件。2005 年 2 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俗 称非公经济“旧 36 条”。该文件把放宽市场准入作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政策措施, 提出“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 并具体指明了非公有制经济可以进入的领域,包括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等能源、 交通、通讯领域;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 领域;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国 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以及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 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地区崛起。 为了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发展,拓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空间,2010 年 5 月国务院 又颁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非公经济“新 36 条”。“新 36 条”与 “旧 36 条”相比,对非公有制经济开放的领域更广泛、更明确和更具体。该文 件对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提出了以下原则:一是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 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 件;二是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 可以实现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 入;三是国有资本的重点领域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性竞争领 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四是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的重要补 充,加快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国务院的非公经济“旧 36 条”和非公经济“新 36 条”对民营经济几乎放开了可以放开 所有领域,不仅包括一般性的竞争领域,而且包括垄断领域的竞争性环节,基础设施领域和 社会事业领域可以放开的部分,甚至开放了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不可谓不彻底。2012 年,为了具体落实对非公经济的开放政策,国务院要求相关部委制订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 实施细则,截止 2012 年 7 月底,42 项民间投资实施细则已按国务院要求全部出齐。 各级政府对非公经济的开放政策取得了实效,民营资本的投资空间扩大了,并开始迈向 基础设施领域、现代服务业领域和社会服务领域。但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仍然很困难,许 多在政策上已经对非公有制经济开放、甚至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的领域,仍然挡着一道 “玻璃门”或“弹簧门”,可望而不可及。 从私人控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行业分布完全可以看出私人资本进入某些重要领域仍 比较困难。2008-2011 年,私人控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分布在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传统的一般竞争性 领域,而分布于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金融业、水利、环 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等产业的比例较低,详细情况见 表 1。 表 1 分行业私人控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单位:%) 行业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制造业 57.3 60.4 67.0 69.0 71.8 批发和零售业 65.6 67.3 71.5 71.4 70.8 住宿和餐饮业 64.3 66.6 71.8 70.8 70.0 房地产业 61.7 56.3 54.8 55.6 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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