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著者(或译者)不将本著作稿(或译稿)的全部 或一部分、或将其内容稍加修改以原名称或更换名称授予第三者另行出版。著者(或 译者)若违反本规定,将适当赔偿出版者经济损失。出版者并可废除本合同。 第四条出版者将按照国家规定的稿酬办法向著者(或译者)支付稿酬。基本 稿酬定为每千字 元。书稿发排后预付稿酬支付稿酬 元,在见到 样书后30天内结清全部稿酬 第五条出版者将在 季度出版本著作稿(或译稿)。如出现 出版者本身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需推迟出版日期,出版者应与著者(或译者)另议 出版日期。如更改后的出版日期到期著作稿(或译稿)因印刷原因仍未出版,出版 者照付基本稿酬,全部稿酬在出书后结算付清。 第六条本合同签订后,(1)著作稿(或译稿)由于出版者的原因不能出版 出版者向著者(或译者)支付基本稿酬%,并将稿件归还著者(或译者) (2)著作稿(或译稿)由于客观形势变化不能出版,出版者向著者(或译者)支 付基本稿酬%,并将稿件退还著者(或译者),但可保留复制本。上述稿件以后 如有可能出版,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出版者可保留专有出版权,亦可允许第三者使用 此项出版权。第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著者(或译者)不将本著作稿(或译稿)的全部 或一部分、或将其内容稍加修改以原名称或更换名称授予第三者另行出版。著者(或 译者)若违反本规定,将适当赔偿出版者经济损失。出版者并可废除本合同。 第四条 出版者将按照国家规定的稿酬办法向著者(或译者)支付稿酬。基本 稿酬定为每千字 元。书稿发排后预付稿酬支付稿酬 元,在见到 样书后30天内结清全部稿酬。 第五条 出版者将在 年 季度出版本著作稿(或译稿)。如出现 出版者本身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需推迟出版日期,出版者应与著者(或译者)另议 出版日期。如更改后的出版日期到期著作稿(或译稿)因印刷原因仍未出版,出版 者照付基本稿酬,全部稿酬在出书后结算付清。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1)著作稿(或译稿)由于出版者的原因不能出版, 出版者向著者(或译者)支付基本稿酬 %,并将稿件归还著者(或译者); (2)著作稿(或译稿)由于客观形势变化不能出版,出版者向著者(或译者)支 付基本稿酬 %,并将稿件退还著者(或译者),但可保留复制本。上述稿件以后 如有可能出版,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出版者可保留专有出版权,亦可允许第三者使用 此项出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