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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出版者加工著作稿(或译稿),若改书名、增加插图、标题、前言后 记或对稿件内容作实质性修改,应事先征得著者(或译者)同意并在发稿前退著者 (或译者)审定签字,著者(或译者)应按双方议定日期退回原稿 第八条本著作稿(或译稿)的校样,由出版者负责根据著者(或译者)审定 签字的原稿校对:著者(或译者)若看校样,只在校样上作个别不影响版面的修改, 并在天内签字后退还出版者。如校样不按期退还或因修改过多(不是由于排版 错误或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增加排版费用,著者(或译者)应承担%(不超过 稿酬总额的30%)。 第九条本著作(或译作)首次出版前,出版者若将稿件损坏或丢失,应赔偿 著者(或译者)不低于基本稿酬50%的经济损失。 本著作(或译作)首次出版后,其原稿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1) 天内退还著者(或译者); (2)由出版者保留年后再退还著者(或译者)。 第十条本著作(或译作)首次出版后,出版者应赠著者(或译者)样书册 以后每重印一次赠送样书册第七条 出版者加工著作稿(或译稿),若改书名、增加插图、标题、前言后 记或对稿件内容作实质性修改,应事先征得著者(或译者)同意并在发稿前退著者 (或译者)审定签字,著者(或译者)应按双方议定日期退回原稿。 第八条 本著作稿(或译稿)的校样,由出版者负责根据著者(或译者)审定 签字的原稿校对;著者(或译者)若看校样,只在校样上作个别不影响版面的修改, 并在 天内签字后退还出版者。如校样不按期退还或因修改过多(不是由于排版 错误或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增加排版费用,著者(或译者)应承担 %(不超过 稿酬总额的30%)。 第九条 本著作(或译作)首次出版前,出版者若将稿件损坏或丢失,应赔偿 著者(或译者)不低于基本稿酬50%的经济损失。 本著作(或译作)首次出版后,其原稿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1) 天内退还著者(或译者); (2)由出版者保留 年后再退还著者(或译者)。 第十条 本著作(或译作)首次出版后,出版者应赠著者(或译者)样书 册。 以后每重印一次赠送样书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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