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伪造证据,指行为人为掩盖事实本来 面目而故意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制造根本就不存在的证据。毁灭重要证据,指行为人将现有的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销毁。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证。这里 包括两方面的行为:一是以武力、殴打、拘禁、恐吓、金钱引诱方式阻止本案证人向法庭提 供证言:二是以强迫、逼使、金钱引诱、要挟方式使不是本案证人的人作证,或让本案证人 作虚假证明。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 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这种行为是针对已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 行强制措施的财产所为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 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这些行为直接指向正在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 员及有关人员,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和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干扰和破坏了诉 讼秩序,使审判和执行活动无法进行。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审判 人员、执行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这种行为是直接施加于司法工作人员的,是在司法 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采取的。 4.诉讼欺诈行为 (1)【民诉修法】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 式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诉修法】第112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 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是在执行程序中发生的妨害民 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应当履行。有能力履行而 有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就是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 其他妨害执行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 条还作了如下规定: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2)案 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4) 伪造、隐藏、毁灭有关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能力问题作伪证的:6)妨碍人 民法院搜查的: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 击报复的: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 件的。 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其主要表现为【民诉修法】第114条规定的情形: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1)有关单位(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伪造证据,指行为人为掩盖事实本来 面目而故意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制造根本就不存在的证据。毁灭重要证据,指行为人将现有的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销毁。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证。这里 包括两方面的行为:一是以武力、殴打、拘禁、恐吓、金钱引诱方式阻止本案证人向法庭提 供证言;二是以强迫、逼使、金钱引诱、要挟方式使不是本案证人的人作证,或让本案证人 作虚假证明。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 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这种行为是针对已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 行强制措施的财产所为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 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这些行为直接指向正在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 员及有关人员,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和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干扰和破坏了诉 讼秩序,使审判和执行活动无法进行。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审判 人员、执行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这种行为是直接施加于司法工作人员的,是在司法 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采取的。 4.诉讼欺诈行为 (1)【民诉修法】第 111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 式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诉修法】第 112 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 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是在执行程序中发生的妨害民 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应当履行。有能力履行而 有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就是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 其他妨害执行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00 条还作了如下规定: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2)案 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4) 伪造、隐藏、毁灭有关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能力问题作伪证的;6)妨碍人 民法院搜查的;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 击报复的;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 件的。 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其主要表现为【民诉修法】第 114 条规定的情形: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1)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