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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例分析3: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员能成为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吗? 案情介绍:被告人白某,原系某大学培训中心七楼管理员;被告人 孙某原系某大学培训中心七楼服务员。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对白某, 以职务侵占罪对孙某提出公诉,指控白某于199年4月至2000年5月, 利用担任某大学培训中心七楼管理员,负责收取学员住宿费、培训费 的职务之便,将其自己收取以及孙某等人代为收取后交给他的住宿费、 培训费共计143785元私自截留,拒不上缴财务部门,犯贪污罪。1998 年11月至199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受白某委托,在代收学员培训 费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截留公款人民币21975元,用于个 人挥霍,并不辞而别,离开单位,将上述公款据为己有。白某辫称, 自己只是某大学的工人,不是国家干部,不属于犯罪的主体具体案例分析3: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员能成为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吗? ◼ 案情介绍:被告人白某,原系某大学培训中心七楼管理员;被告人 孙某原系某大学培训中心七楼服务员。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对白某, 以职务侵占罪对孙某提出公诉,指控白某于1999年4月至2000年5月, 利用担任某大学培训中心七楼管理员,负责收取学员住宿费、培训费 的职务之便,将其自己收取以及孙某等人代为收取后交给他的住宿费、 培训费共计143785元私自截留,拒不上缴财务部门,犯贪污罪。1998 年11月至199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受白某委托,在代收学员培训 费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截留公款人民币21975元,用于个 人挥霍,并不辞而别,离开单位,将上述公款据为己有。白某辩称, 自己只是某大学的工人,不是国家干部,不属于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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