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保全(程序)制度 口(二)诉前保全 ■第101条规定: 口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 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口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 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二、 保全(程序)制度 (二)诉前保全 第101条规定: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 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 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