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冰山图 弗洛伊德冰山图 弗洛伊德的人格理论弗洛伊德认为,人格应被划分为三部分:“本我”、“自我”和“超我”。所谓“本我”,就是 原始生命本能,它无条件地依照“快乐原则”而行为,没有道德是非和时空限制,无所顾忌地寻求本能需要的最大限度的满 足和心理刺激的彻底消除。所谓“自我”,就是使本能现实化和理性化,它已从非理性的本我中分化出来,代表了人格中理 智和意识的部分,其行为准则是“现实原则”,是根据现实条件和客观环境来调整本我与外部世界的关系,在不造成更大的 痛苦的前提下满足本我的需要。“超我”则是道德化的自我,它是用自我理想来确立行为目标,用良心来监督行为过程,使 自我摆脱本我的纠缠,按照社会规范和要求活动。这三部分在人格构成中,各自代表了不同的心理需要和遵循不同的运作原 则,因而往往相互矛盾、冲突,而自我作为中介,便不得不处在本我的驱使、超我的谴责、现实的限制的夹缝之中陷入“一 仆三主”的人格困境。① 《法律的概念》第二章从详尽阐述祈使命令的特质入手,指出法律绝不是类似强盗劫持银行那样,只 是简单以威胁为后盾的强制“命令”(command),而是具有“指令”(order)的特征。®于是,具有特定 内涵的义务概念被引出来。正如前一章所述,义务虽然也有与强制命令那样的非任意性,可是它所带有的 反映人性本能和道德意味,决定了它与强制命令存在很大区别。而体现为义务的法律具有以下特征:(1) 法律是作为被习惯性服从的普遍指令,也就是具有持续性的特征:(2)法律应当能够让人建立一种普遍 的确信,即如果拒不服从,这些威胁可能被付诸施行:(3)法律的实施必定存在对内至上、对外独立的 主权者以及服从主权者的僚属。 然而,形式上体现为义务而只是具备上述指令特征的法律,仍然是法律“自我”层面的冰山一角,因 为它最多只是回答了“法律是什么”这一合法性思维的问题,还不能涵盖法律所应具有的“本我”和“超 我”。而法律中的本我和超我却是“法律应当是什么”的竞争性思维,也就是涉及对义务的价值判断所不 可或缺的。事实上,法律的自我作为本我与超我的中介力量,发挥了中枢的调节功能。也就是说,法律的 制订需要考虑自我所要求的理性要素和现实可行性:同时,必须让获得社会持续性认可的“超我”要求得 到满足,亦即权衡符合社会接受的程度:此外,还要考虑作为调控对象的社会主体的本我意愿。可以说, “本我”和“超我”构成了法律概念具备上述特征的背景原因,从某种角度上,甚至有时还会成为法律之 所以能够存在的主要理由。 二、乔太守乱点鸳鸯谱案 Famous Leading case 乔太守乱点鸳誊谱的自我与超我、本我北宋年间,杭州医家出身的刘秉义、谈氏夫妇生有一对儿女:其子刘璞已聘 孙赛妇之女珠姨为妻;其女慧娘已受聘许嫁药铺裴九之子裴政。另,孙寡妇之子孙润从小聘定徐雅之女文哥为妇。 ①参见[奥]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引论新编》,高觉敷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61页。 甲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24页。 22 真实冰山图 弗洛伊德冰山图 弗洛伊德的人格理论 弗洛伊德认为,人格应被划分为三部分:“本我”、“自我”和“超我”。所谓“本我”,就是 原始生命本能,它无条件地依照“快乐原则”而行为,没有道德是非和时空限制,无所顾忌地寻求本能需要的最大限度的满 足和心理刺激的彻底消除。所谓“自我”,就是使本能现实化和理性化,它已从非理性的本我中分化出来,代表了人格中理 智和意识的部分,其行为准则是“现实原则”,是根据现实条件和客观环境来调整本我与外部世界的关系,在不造成更大的 痛苦的前提下满足本我的需要。“超我”则是道德化的自我,它是用自我理想来确立行为目标,用良心来监督行为过程,使 自我摆脱本我的纠缠,按照社会规范和要求活动。这三部分在人格构成中,各自代表了不同的心理需要和遵循不同的运作原 则,因而往往相互矛盾、冲突,而自我作为中介,便不得不处在本我的驱使、超我的谴责、现实的限制的夹缝之中陷入“一 仆三主”的人格困境。 ① 《法律的概念》第二章从详尽阐述祈使命令的特质入手,指出法律绝不是类似强盗劫持银行那样,只 是简单以威胁为后盾的强制“命令”(command),而是具有“指令”(order)的特征。 ②于是,具有特定 内涵的义务概念被引出来。正如前一章所述,义务虽然也有与强制命令那样的非任意性,可是它所带有的 反映人性本能和道德意味,决定了它与强制命令存在很大区别。而体现为义务的法律具有以下特征:(1) 法律是作为被习惯性服从的普遍指令,也就是具有持续性的特征;(2)法律应当能够让人建立一种普遍 的确信,即如果拒不服从,这些威胁可能被付诸施行;(3)法律的实施必定存在对内至上、对外独立的 主权者以及服从主权者的僚属。 然而,形式上体现为义务而只是具备上述指令特征的法律,仍然是法律“自我”层面的冰山一角,因 为它最多只是回答了“法律是什么”这一合法性思维的问题,还不能涵盖法律所应具有的“本我”和“超 我”。而法律中的本我和超我却是“法律应当是什么”的竞争性思维,也就是涉及对义务的价值判断所不 可或缺的。事实上,法律的自我作为本我与超我的中介力量,发挥了中枢的调节功能。也就是说,法律的 制订需要考虑自我所要求的理性要素和现实可行性;同时,必须让获得社会持续性认可的“超我”要求得 到满足,亦即权衡符合社会接受的程度;此外,还要考虑作为调控对象的社会主体的本我意愿。可以说, “本我”和“超我”构成了法律概念具备上述特征的背景原因,从某种角度上,甚至有时还会成为法律之 所以能够存在的主要理由。 二、乔太守乱点鸳鸯谱案 Famous Leading case 乔太守乱点鸳鸯谱的自我与超我、本我 北宋年间,杭州医家出身的刘秉义、谈氏夫妇生有一对儿女:其子刘璞已聘 孙寡妇之女珠姨为妻;其女慧娘已受聘许嫁药铺裴九之子裴政。另,孙寡妇之子孙润从小聘定徐雅之女文哥为妇。 ① 参见[奥]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引论新编》,高觉敷译,商务印书馆 1987 年版,第 61 页。 ② 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 2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