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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刘秉义夫妇要求择定吉日聘娶珠姨,孙寡妇同意。及至喜庆,刘璞却因冒风得了重病,谈氏决意娶过珠姨“冲喜”, 且免得“人财两失”。但是,隔壁李荣素与刘家有隙,便将刘璞有病的实情转告孙赛妇,孙赛妇为免女儿嫁到刘家之后有不 测,便设计将儿子男扮女装顶替姐姐珠姨“嫁”到刘家。成亲之夜,谈氏因儿子刘璞尚病,又怕“儿媳”冷清,便让女儿慧 娘陪伴“嫂嫂”(孙润)睡觉,结果两人如鱼得水,做成“夫妻”。后来,刘璞病愈,而孙润与慧娘之事也被撞破。此事又 被李荣得知,转告裴九。裴九遂告官府,诉刘家“纵女卖奸,恋着孙润,暗招在家,要图赖亲事”;随后,刘秉义也告官府, 诉孙裹妇“欺心,裁过女儿,却将儿子孙润假装过来,倒强奸了小人女儿。”面对这起婚姻关系引发的纠纷,乔太守决定升 堂问案。 审判过程《宋刑统》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答三十。”换言之,亦即要求法官须严守 指向“自我”的律条。但是,该案中涉及对诸如孙润与慧娘的“本我”权衡,以及中国传统礼常的“超我”考量,于是,乔 大守沿循法意与应合人情,展开了酌情度理的便宜栽夺。 1.孙润行为的处置。乔大守先是言明:“孙润,你以男假女,已是不该,却又奸骗处女,当得何罪?”衡诸律条,意 娘已受聘裴家而为裴政之妻,孙润和慧娘构成有夫和奸,依《宋刑统》应处“徒二年”(自我)。可是,乔大守话锋一转, 接而对此“犯奸罪”并未依法责罚,而是说:“姑念孙润年纪幼小,又系两家父母酿成,权且饶恕。”(超我) 2.孙润与慈娘的关系处置。依南宋《庆元条法事类》规定:“诸先奸后娶为妻者,离之。”即依法禁止先奸后娶(自 我)。同时,案中裴九也说,如果将慧娘判归孙润,则“反周全了奸夫淫妇”。但是,乔太守却说:“慧娘本该断归你家, 但已失身孙润,节行已亏,你若娶回去,反伤门风,被人耻笑。他又蒙二夫之名,各不相安。今判与孙润为妻,全其体面, 令孙润还你昔年聘礼,你儿子另自聘妇罢。”(本我与超我皆有) 3。乱点裴政(原葱娘之夫)与文哥(原孙润之妻)为配。随后,乔大守摆出“父母官”身份乱点起鸳鸯谱,对裴九道: “孙润原有妻未娶,如今他既得了你媳妇,我将他妻子断偿你的儿子,消你之忿。”其实,这种“乱点”在古人看来,就 是乔大守与人“行方便”(超我)。对此,裴九回言:“老爷明断,小人怎敢违逆?但恐徐雅不肯。”乔大守遂对徐雅道: “孙润因诱了刘秉义女儿,今已判为夫妇,我今作主,将你女儿配与裴九儿子裴政,限即日三家俱便婚配回报。如有不伏者, 定行重治!”徐雅因见大守作主,怎敢不依,俱各甘伏。(本我)当然,乔大守以父母的婆婆心肠及官长的权威,擅作婚配, 虽极富人情味,也颇具喜剧色彩,但所采取的是“如有不伏者,定行重治”的压服方法,当事人的权利丝毫也不被尊重,尤 其是真正的婚姻当事人(裴政与文哥)根本没被问及,因为他们的人格早为双方家长(裴九与徐雅)吸收,完全没有独立的 权利可言。 4.乔大守的判词。乔大守如此断狱,完全是出于人情上的考虑,从而把礼法、律条放在一边。其判词如下:“弟代姊 嫁,姑伴嫂眠。爱女爱子,情在理中:一雌一雄,变出意外。移干柴近烈火,无怪其燃;以美玉配明珠,适获其偶。孙氏子 因姊而得妇,楼处子不用逾墙,刘氏女因嫂而得夫,怀吉士初非炫玉。相悦为婚,礼以义起。所厚者薄,事可权宜。使徐雅 别婿裴九之儿,许裴政改娶孙朗之配。夺人妇人亦夺其妇,两家恩怨,总息风波:独乐乐不若与人乐,三对夫妻,各谐鱼水。 人虽兑换,十六两原只一斤;亲是交门,五百年决非错配。以爱及爱,伊父母自作冰人;非亲是亲,我官府权为月老,已经 明断,各赴良期。”(本我、自我与超我的融合 案例来源:冯梦龙:《醒世恒言》第八卷,李田意搜集缩校,台湾世界书局出版社1983年版。 从上面的这起中国传统的案例可以看出,反映人性本能及带有道德意味的以义务为主线的法律概念, 将会涉及相应的本我、超我因素,它们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会适时地融入进来。事实上,哈特也在随后的第 三、四章中通过例举许多事实提示我们,上面所述的仅仅作为自我的法律初步特征,诸如习惯性服从的普 遍命令、可能付诸实施的威胁以及作为命令发布者的主权者等,确实不能完整地展现法律概念的蕴涵。 33 某日,刘秉义夫妇要求择定吉日聘娶珠姨,孙寡妇同意。及至喜庆,刘璞却因冒风得了重病,谈氏决意娶过珠姨“冲喜”, 且免得“人财两失”。但是,隔壁李荣素与刘家有隙,便将刘璞有病的实情转告孙寡妇,孙寡妇为免女儿嫁到刘家之后有不 测,便设计将儿子男扮女装顶替姐姐珠姨“嫁”到刘家。成亲之夜,谈氏因儿子刘璞尚病,又怕“儿媳”冷清,便让女儿慧 娘陪伴“嫂嫂”(孙润)睡觉,结果两人如鱼得水,做成“夫妻”。后来,刘璞病愈,而孙润与慧娘之事也被撞破。此事又 被李荣得知,转告裴九。裴九遂告官府,诉刘家“纵女卖奸,恋着孙润,暗招在家,要图赖亲事”;随后,刘秉义也告官府, 诉孙寡妇“欺心,藏过女儿,却将儿子孙润假装过来,倒强奸了小人女儿。”面对这起婚姻关系引发的纠纷,乔太守决定升 堂问案。 审判过程 《宋刑统》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换言之,亦即要求法官须严守 指向“自我”的律条。但是,该案中涉及对诸如孙润与慧娘的“本我”权衡,以及中国传统礼常的“超我”考量,于是,乔 太守沿循法意与应合人情,展开了酌情度理的便宜裁夺。 1. 孙润行为的处置。乔太守先是言明:“孙润,你以男假女,已是不该,却又奸骗处女,当得何罪?” 衡诸律条,慧 娘已受聘裴家而为裴政之妻,孙润和慧娘构成有夫和奸,依《宋刑统》应处“徒二年”(自我)。可是,乔太守话锋一转, 接而对此“犯奸罪”并未依法责罚,而是说:“姑念孙润年纪幼小,又系两家父母酿成,权且饶恕。”(超我) 2. 孙润与慧娘的关系处置。 依南宋《庆元条法事类》规定:“诸先奸后娶为妻者,离之。”即依法禁止先奸后娶(自 我)。同时,案中裴九也说,如果将慧娘判归孙润,则“反周全了奸夫淫妇”。但是,乔太守却说:“慧娘本该断归你家, 但已失身孙润,节行已亏,你若娶回去,反伤门风,被人耻笑。他又蒙二夫之名,各不相安。今判与孙润为妻,全其体面, 令孙润还你昔年聘礼,你儿子另自聘妇罢。”(本我与超我皆有) 3. 乱点裴政(原慧娘之夫)与文哥(原孙润之妻)为配。随后,乔太守摆出“父母官”身份乱点起鸳鸯谱,对裴九道: “孙润原有妻未娶,如今他既得了你媳妇,我将他妻子断偿你的儿子,消你之忿。” 其实,这种“乱点”在古人看来,就 是乔太守与人“行方便”(超我)。对此,裴九回言:“老爷明断,小人怎敢违逆?但恐徐雅不肯。”乔太守遂对徐雅道: “孙润因诱了刘秉义女儿,今已判为夫妇,我今作主,将你女儿配与裴九儿子裴政,限即日三家俱便婚配回报。如有不伏者, 定行重治!”徐雅因见太守作主,怎敢不依,俱各甘伏。(本我)当然,乔太守以父母的婆婆心肠及官长的权威,擅作婚配, 虽极富人情味,也颇具喜剧色彩,但所采取的是“如有不伏者,定行重治”的压服方法,当事人的权利丝毫也不被尊重,尤 其是真正的婚姻当事人(裴政与文哥)根本没被问及,因为他们的人格早为双方家长(裴九与徐雅)吸收,完全没有独立的 权利可言。 4. 乔太守的判词。乔太守如此断狱,完全是出于人情上的考虑,从而把礼法、律条放在一边。其判词如下:“弟代姊 嫁,姑伴嫂眠。爱女爱子,情在理中;一雌一雄,变出意外。移干柴近烈火,无怪其燃;以美玉配明珠,适获其偶。孙氏子 因姊而得妇,搂处子不用逾墙,刘氏女因嫂而得夫,怀吉士初非炫玉。相悦为婚,礼以义起。所厚者薄,事可权宜。使徐雅 别婿裴九之儿,许裴政改娶孙朗之配。夺人妇人亦夺其妇,两家恩怨,总息风波;独乐乐不若与人乐,三对夫妻,各谐鱼水。 人虽兑换,十六两原只一斤;亲是交门,五百年决非错配。以爱及爱,伊父母自作冰人;非亲是亲,我官府权为月老,已经 明断,各赴良期。”(本我、自我与超我的融合) 案例来源:冯梦龙:《醒世恒言》第八卷,李田意搜集编校,台湾世界书局出版社 1983 年版。 从上面的这起中国传统的案例可以看出,反映人性本能及带有道德意味的以义务为主线的法律概念, 将会涉及相应的本我、超我因素,它们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会适时地融入进来。事实上,哈特也在随后的第 三、四章中通过例举许多事实提示我们,上面所述的仅仅作为自我的法律初步特征,诸如习惯性服从的普 遍命令、可能付诸实施的威胁以及作为命令发布者的主权者等,确实不能完整地展现法律概念的蕴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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