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这里特别强调法律的概念中的“义务”这一关键词,并不是说讨论法律的概念或思维时,可以 忽视权利的存在和作用。其实,有关权利的分配与保护向来是现代法律制度的主题,只不过因为日前对于 义务的讨论远不如对权利的研究那样广泛和深入,加之有待区分哈特的指令与奥斯丁的命令之间的差别, 所以,特别突出了有关义务的分析。作为义务的相对方,权利意味着主体在法律上有一项正当理由去做某 事或拒绝做某事的资格,当这种要求或拒绝得不到回应时,主体还可以根据此种正当理由请求国家以强制 力来迫使对方服从。在这个意义上,义务人就是处于一种与权利人相对的被动法律地位,处于这一地位, 就需要被权利人的权利所约束和支配。 第二节 指向多元规则的本我法律 一、指令、威胁和法律的关系 无论如何,奥斯丁发现了命令、义务、制裁等关键词与法律定义的紧密关联性,并引以为豪地认为发 现了法律科学的真谛。他认为,那种试图让他人从事或不从事某行为,否则便会让他人面临不利后果的愿 望,应被称为命令:一旦未能从事所表达愿望之事,就可能遭到对方施加的不利后果,也就是受到发布命 令者的强迫或约束,可称之为义务负担:而当命令未被遵循,或义务未被履行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谓之 制裁。①对此,哈特在《法律的概念》第二章中凭借强盗情境的假设,以奥斯丁的法律命令学说为范本, 通过添加新的要素而丰富了法律命令理论的内涵,构建出一个法律指令理论。哈特认为,法律就是主权者 发布的以威胁为后盾的普遍性指令:同时,发布指令的主权者或其僚属对内至上及对外独立。②区别于奥 斯丁的法律“命令”用语,哈特改而使用了法律“指令”这一术语,其关键词包括指令、威胁、法律和主 权者。 紧接着,哈特在随后的第三章引论里指出了上述法律指令理论构建的软肋,继而在该章中从法律的内 容、 法律适用的范围和法律起源的方式三个方面,对应于指令、威胁和法律三个关键词展开铺陈叙事:此 外,基于认为对主权者概念批评系更为根本的任务,因而又单列第四章继续加以述评。 二、法律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这四个顺次相接的阶段 实现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主线所表达的行为要求:法律经公布进入社会后,当出现法 律设定的法律事实时,法律规范所表达的行为要求就转化为对具体主体的行为要求,形成了具体主体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据此,哈特对于法律指令理论的第一层驳斥,就是从法律调整的内容开始的。 法律指令理论是以虚拟的强盗情境为依托,该情境的关键之处以强制性威胁为后盾。那么,如果反过 来能够证明客观上存在没有制裁的法律,则这一理论将不再成立。对此,哈特提出以威胁为后盾的指令颇 似现代法律中的刑法和侵权法,刑法规则的要求被称为义务,而依法对违反该义务行为的制裁,就是服从 刑法规则的动因:侵权法则是为由于他人行为而遭受的损害设定赔偿,从事该行为被认为是违反义务,应 得到以赔偿等方式加以制裁的法律补救。可是,法律体系中确实存在一些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强制命令无干 的法律,哈特例举了授权规则加以说明。 See Austin,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 or the 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 John Murray,Vol.1.1885.p.89. ④[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27页。 44 另外,这里特别强调法律的概念中的“义务”这一关键词,并不是说讨论法律的概念或思维时,可以 忽视权利的存在和作用。其实,有关权利的分配与保护向来是现代法律制度的主题,只不过因为目前对于 义务的讨论远不如对权利的研究那样广泛和深入,加之有待区分哈特的指令与奥斯丁的命令之间的差别, 所以,特别突出了有关义务的分析。作为义务的相对方,权利意味着主体在法律上有一项正当理由去做某 事或拒绝做某事的资格,当这种要求或拒绝得不到回应时,主体还可以根据此种正当理由请求国家以强制 力来迫使对方服从。在这个意义上,义务人就是处于一种与权利人相对的被动法律地位,处于这一地位, 就需要被权利人的权利所约束和支配。 第二节 指向多元规则的本我法律 一、指令、威胁和法律的关系 无论如何,奥斯丁发现了命令、义务、制裁等关键词与法律定义的紧密关联性,并引以为豪地认为发 现了法律科学的真谛。他认为,那种试图让他人从事或不从事某行为,否则便会让他人面临不利后果的愿 望,应被称为命令;一旦未能从事所表达愿望之事,就可能遭到对方施加的不利后果,也就是受到发布命 令者的强迫或约束,可称之为义务负担;而当命令未被遵循,或义务未被履行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谓之 制裁。①对此,哈特在《法律的概念》第二章中凭借强盗情境的假设,以奥斯丁的法律命令学说为范本, 通过添加新的要素而丰富了法律命令理论的内涵,构建出一个法律指令理论。哈特认为,法律就是主权者 发布的以威胁为后盾的普遍性指令;同时,发布指令的主权者或其僚属对内至上及对外独立。②区别于奥 斯丁的法律“命令”用语,哈特改而使用了法律“指令”这一术语,其关键词包括指令、威胁、法律和主 权者。 紧接着,哈特在随后的第三章引论里指出了上述法律指令理论构建的软肋,继而在该章中从法律的内 容、法律适用的范围和法律起源的方式三个方面,对应于指令、威胁和法律三个关键词展开铺陈叙事;此 外,基于认为对主权者概念批评系更为根本的任务,因而又单列第四章继续加以述评。 二、法律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这四个顺次相接的阶段 实现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主线所表达的行为要求;法律经公布进入社会后,当出现法 律设定的法律事实时,法律规范所表达的行为要求就转化为对具体主体的行为要求,形成了具体主体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据此,哈特对于法律指令理论的第一层驳斥,就是从法律调整的内容开始的。 法律指令理论是以虚拟的强盗情境为依托,该情境的关键之处以强制性威胁为后盾。那么,如果反过 来能够证明客观上存在没有制裁的法律,则这一理论将不再成立。对此,哈特提出以威胁为后盾的指令颇 似现代法律中的刑法和侵权法,刑法规则的要求被称为义务,而依法对违反该义务行为的制裁,就是服从 刑法规则的动因;侵权法则是为由于他人行为而遭受的损害设定赔偿,从事该行为被认为是违反义务,应 得到以赔偿等方式加以制裁的法律补救。可是,法律体系中确实存在一些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强制命令无干 的法律,哈特例举了授权规则加以说明。 ① See Austin, 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 or the 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 5 th , John Murray, Vol. 1, 1885, p.89. ②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 2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