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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第六十四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 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第六十五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 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第六十六条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 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 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 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担。 第六十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 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 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 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第六十九条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 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 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第七十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 供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第七十一条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 权 第七十二条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 押权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第六十四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 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第六十五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 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第六十六条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 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 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 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担。 第六十七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 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 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 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第六十九条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 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 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第七十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 供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第七十一条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 权。 第七十二条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 押权。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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