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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 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参考答案∶1.对王某应该撤销假释。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 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 定数罪并罚。王某被判20年有期徒刑,执行13年被假释,其假释考验期为7 年,王某在假释后第6年犯新罪,符合《刑法》第86条规定的在假释考验期内又 犯新罪的情形王某盗窃汽车,数额巨大,虽然其盗窃行为在犯罪后第5年才被 发现,也显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所以对王某应当按照《刑法》第86条的规定撤 销假释,数罪并罚。 2.对王某的盗窃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第86条、第71条和第69条的规 定,对盗窃罪作出判决,然后把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按 《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但王某的盗窃行为是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 情况下自己交代的,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应以自首论,在对其盗窃行为 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王某在假释考验期满后第4年犯抢劫罪,应当 按累犯从重处罚。 4.对王某最后确定刑罚的时候,应当先将盗窃行为所处刑罚和前罪未执行完毕的 刑罚,按《刑法》第6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应该执行的刑罚。然后对其 抢劫罪作岀判决,将抢劫罪所处刑罚与前述数罪并罚后确定执行的刑罚,按《刑 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8、试析纪某行为的性质 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 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 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 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6 问:1.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参考答案:1.对王某应该撤销假释。根据《刑法》第 86 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 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 71 条的规 定数罪并罚。王某被判 20 年有期徒刑,执行 13 年被假释,其假释考验期为 7 年,王某在假释后第 6 年犯新罪,符合《刑法》第 86 条规定的在假释考验期内又 犯新罪的情形:王某盗窃汽车,数额巨大,虽然其盗窃行为在犯罪后第 5 年才被 发现,也显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所以对王某应当按照《刑法》第 86 条的规定撤 销假释,数罪并罚。 2.对王某的盗窃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第 86 条、第 71 条和第 69 条的规 定,对盗窃罪作出判决,然后把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按 《刑法》第 69 条的规定,数罪并罚。但王某的盗窃行为是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 情况下自己交代的,根据《刑法》第 67 条的规定,应以自首论,在对其盗窃行为 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根据《刑法》第 65 条规定,王某在假释考验期满后第 4 年犯抢劫罪,应当 按累犯从重处罚。 4.对王某最后确定刑罚的时候,应当先将盗窃行为所处刑罚和前罪未执行完毕的 刑罚,按《刑法》第 69 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应该执行的刑罚。然后对其 抢劫罪作出判决,将抢劫罪所处刑罚与前述数罪并罚后确定执行的刑罚,按《刑 法》第 69 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8、试析纪某行为的性质 纪某在 14 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 7000 余元。14 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 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 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 5000 余元。第二 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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