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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填报代码为142。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填报代码为143。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填报代码为149 (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 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填报代码为151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填报代码为159。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 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填报代码为160。 (⑦)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 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 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填报代码为171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 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填报代码为173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 的股份有限公司,填报代码为174。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 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偾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填报 代码为172。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 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填报代码为171 ⑧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填报代码为190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 业,填报代码为210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 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填报代码为2208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填报代码为 142。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填报代码为 143。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填报代码为 149。 (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 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填报代码为 151。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填报代码为 159。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 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填报代码为 160。 (7)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 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 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填报代码为 171。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 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填报代码为 173。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 的股份有限公司,填报代码为 174。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 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填报 代码为 172。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 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填报代码为 171。 (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填报代码为 190。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 业,填报代码为 210。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 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填报代码为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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