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①因公务员履行职务时的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国民可根据法律规定向国家或公共团体要求正当补偿。此时,并不免除公务员本身 的责任 ②军人、军务员 务员及其他法律规定者因战争、训练等同履行职务相关的活动而受到损害时,除法律规定的补偿外,不得 向国家或公共团体要 员履行职务时的不法行为而导致的赔偿。 第三十条 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受到生命、身体侵害的国民,可根据法律规定从国家获得救助。 ①所有国民享有按能力受教育的权利 ②所有国民对其所保护的子女负有至少使其受到初等及法律规定教育的义 ③义务教育为无偿。 ④教育的自主性、专门性、政治中立性及大学的自律性根据法律规定收到保障。  国家要振兴终身教育 ⑥包括学校教育及终身教育的教育制度及其运营、有关教育财政及教师地位的基本事项以法律来规定 第三十二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国家应运用社会、经济方法,为保障劳动者雇佣的增加和适当工资而努力,并要按法律规定施行最低 工资制 ②所有国民负有劳动的义务。国家将劳动义务的内容及条件按民主主义原则用法律来规定 ③劳动条件的标准,在保障人尊严的前提下用法律来规定。 ④女性的劳动收到特殊保护,就雇佣、工资及劳动条件方面不受不当差别。 & nbsp ⑤青少年的劳动收到特殊保护。 ⑥国家有功者、残废军警及战死军警的遗属根据法律规定优先取得劳动机会 ①劳动者为了劳动条件的提高,享有自主的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及团体行动权 ②身为公务员的劳动者,限于法律规定者享有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及团体行动权 ③从事法律规定的主要防卫产业的劳动者的团体行动权,可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或不予认可 第三十四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享受人类生活的权利 ②国家负有为加强社会保障、社会福利而努力的义务。 ③国家应为提高女性的福利和权益而努力 ④国家有义务实施旨在提高老人和青少年福利的政策。  ⑤身体残疾人和因疾病、老龄及其他事由而无生活能力的国民,按法律规定收到国家的保护。 ⑥国家要为预防灾害并从该危险中保护国民而努力 第三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①因公务员履行职务时的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国民可根据法律规定向国家或公共团体要求正当补偿。此时,并不免除公务员本身 的责任。 ②军人、军务员、警察公务员及其他法律规定者因战争、训练等同履行职务相关的活动而受到损害时,除法律规定的补偿外,不得 向国家或公共团体要求因公务员履行职务时的不法行为而导致的赔偿。 第三十条 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受到生命、身体侵害的国民,可根据法律规定从国家获得救助。 第三十一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按能力受教育的权利。 ②所有国民对其所保护的子女负有至少使其受到初等及法律规定教育的义务。 ③义务教育为无偿。 ④教育的自主性、专门性、政治中立性及大学的自律性根据法律规定收到保障。 ; ⑤国家要振兴终身教育。 ⑥包括学校教育及终身教育的教育制度及其运营、有关教育财政及教师地位的基本事项以法律来规定。 第三十二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国家应运用社会、经济方法,为保障劳动者雇佣的增加和适当工资而努力,并要按法律规定施行最低 工资制。 ②所有国民负有劳动的义务。国家将劳动义务的内容及条件按民主主义原则用法律来规定。 ③劳动条件的标准,在保障人尊严的前提下用法律来规定。 ④女性的劳动收到特殊保护,就雇佣、工资及劳动条件方面不受不当差别。 ; ; ⑤青少年的劳动收到特殊保护。 ⑥国家有功者、残废军警及战死军警的遗属根据法律规定优先取得劳动机会。 第三十三条 ①劳动者为了劳动条件的提高,享有自主的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及团体行动权。 ②身为公务员的劳动者,限于法律规定者享有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及团体行动权。 ③从事法律规定的主要防卫产业的劳动者的团体行动权,可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或不予认可。 第三十四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享受人类生活的权利。 ②国家负有为加强社会保障、社会福利而努力的义务。 ③国家应为提高女性的福利和权益而努力。 ④国家有义务实施旨在提高老人和青少年福利的政策。 ; ⑤身体残疾人和因疾病、老龄及其他事由而无生活能力的国民,按法律规定收到国家的保护。 ⑥国家要为预防灾害并从该危险中保护国民而努力。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