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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所有国民享有良心的自由 第二十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宗教自由 ②国教不被认可,宗教和政治相分离 第二十一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和集会·结社的自由 ②不允许对言论、出版的许可或审查及对集会·结社的许可 ③通信、广播的设施基准和为保障新闻的机能而所需事项以法律来规定 ④言论、出版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利或公共道德、社会伦理。言论、出版侵犯他人的名誉或权利的,被害者可就此提出损害赔 偿请求 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学问和艺术自由 ②著作者、发明家、科学技术者和艺术家的权利以法律来保护 ①所有国民的财产权得到保障。其内容及限度以法律来规定。 ②财产权的行使要适合公共福利 ③根据公共需要的财产权征用、使用或限制及补偿以法律来规定,应支付适当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所有国民按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 第二十五条 所有国民按法律规定享有公务担任权 第二十六条 ①所有国民按法律规定享有以书面形式向国家机关提出请求的权利。 ②对于申请,国家有审查的义务 ①所有国民享有得到宪法及法律所定法官根据法律进行裁判的权利。 ②不是军人或军务员的国民,在大韩民国领域内,除关于军事机密、哨兵、提供有毒饮食物、俘虏、军用品的罪中法律规定的情况 及宣布非常戒严的情况外,不受军事法院的裁判 ③所有国民享有得到迅速裁判的权利。刑事被告人除有相当理由外,享有不迟延地得到公开裁判的权利。 ④刑事被告人至有罪判决确定之前,被推定为无罪。 &nbsp 刑事被害人根据法律规定可在该事件的裁判过程中进行陈述 第二十八条 刑事嫌疑人或作为刑事被告人曾被拘禁者得到法律规定的不起诉处分或无罪判决的,可按法律规定向国家要求正当补偿第十九条 所有国民享有良心的自由。 第二十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宗教自由。 ②国教不被认可,宗教和政治相分离。 第二十一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和集会·结社的自由。 ②不允许对言论、出版的许可或审查及对集会·结社的许可。 ③通信、广播的设施基准和为保障新闻的机能而所需事项以法律来规定。 ④言论、出版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利或公共道德、社会伦理。言论、出版侵犯他人的名誉或权利的,被害者可就此提出损害赔 偿请求。 第二十二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学问和艺术自由。 ②著作者、发明家、科学技术者和艺术家的权利以法律来保护。 第二十三条 ①所有国民的财产权得到保障。其内容及限度以法律来规定。 ②财产权的行使要适合公共福利。 ③根据公共需要的财产权征用、使用或限制及补偿以法律来规定,应支付适当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所有国民按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 第二十五条 所有国民按法律规定享有公务担任权。 第二十六条 ①所有国民按法律规定享有以书面形式向国家机关提出请求的权利。 ②对于申请,国家有审查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得到宪法及法律所定法官根据法律进行裁判的权利。 ②不是军人或军务员的国民,在大韩民国领域内,除关于军事机密、哨兵、提供有毒饮食物、俘虏、军用品的罪中法律规定的情况 及宣布非常戒严的情况外,不受军事法院的裁判。 ③所有国民享有得到迅速裁判的权利。刑事被告人除有相当理由外,享有不迟延地得到公开裁判的权利。 ④刑事被告人至有罪判决确定之前,被推定为无罪。   ⑤刑事被害人根据法律规定可在该事件的裁判过程中进行陈述。 第二十八条 刑事嫌疑人或作为刑事被告人曾被拘禁者得到法律规定的不起诉处分或无罪判决的,可按法律规定向国家要求正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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