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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剂含有氯化锡,当它受到硫化氢的影响时,就会发黑。原告要求发布禁令,使工厂停止排放硫酸氨气体。 被告律师抗辩说,“如果原告不使用.某种特定的漂白剂,他们的草席纤维就不会受到影响,他们的生 产工序是不正常的,是与商业惯例不相符的,甚至会对他们自己的纤维造成损害。”法官指出:“一对 我来说十分清楚的是,一个人有权在自己财产上采用某道生产工序,在这种工序中他使用了氯化锡或其他 金属染料。但其邻人无权随意排放气体,以干扰他的生产。如果可以追究邻人的话,那么他显然有权来此 要求消除这种损害。”但事实上,损害属于意外的或偶发的,若采取谨慎的防范措施。就毫无预期的风险, 禁令就会遭到拒绝,原告只能提出他希望的赔偿。尽管我不清楚这以后的发展结果,但很显然,这种情况 本质上与“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件一样,只不过可可果纤维草席制造商不一定能得到禁令,但他必须 要求硫酸氨制造商支付赔偿金。对这种情况的经济分析与牛损害谷物的情况完全相同.。为了避免损害他人, 硫酸氨制造商可以加强预防措施或搬至他处,但是这两种方法都会增加他的成本。他可能会选择支付赔偿 费。如果赔偿费少于为避免损害他人而导致的成本的增加,他就会这样做。于是,他所支付的赔偿费就成 了硫酸氨生产的成本。当然,如同在法律程序中提出的,倘若通过改变漂白剂(假定这将增加草席制造 商的生产成本)可以消除这种损害,并且其成本的增加少于在其他方面发生的损失,这样,两家厂商可能 达成一项互惠的使用新的漂白剂的交易。假如法院的判出对草席制造商不利,其结果是,他将蒙受损失而 得不到赔偿,但资源的配置不受影响。如果改变源白剂的附加成本少于损失的减少,那么草席制造商就会 这样做。而且,既然草席制造商愿意支付给硫酸氨制造商一笔钱以弥补其收入的减少(成本的增加或遭 受损失的增加),如果硫酸氨制造商会停止其活动的话,这一收入损失将成为他的生产成本。此案例在分 析意义上完全等同于牛的例子。 “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以新的形式提出了烟尘妨害问题。在此案例中,原告和被告的房屋紧挨着, 且高度相同。 在1876年之前,原告可以在其房子内任何一间里生火而室内都没有烟,两幢房子保持这一状况达 三四十年。在1876年,被告拆掉了旧房并盖起新房。他们在原告烟肉旁造了一堵墙,超过了原先的高度 并且在房顶堆放木材,因此,原告生火时,烟肉的烟就会进入室内。 当然,烟囪目烟是造墙和堆放木材影响了空气流通所致。在陪审团的审理中,原告得到40英镑的 损害赔偿费。然而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初审判决被否决。布拉姆韦尔法官指出: .据说,而且陪审团已发现,被告的所作所为引起了对原告房屋的侵害。我们认为,没有任何证据 能证明这一点。无疑,侵害是存在的,但这不是被告引起的,他们没有做出任何引起侵害的事,他们的房 子和木材并没有什么害处。恰恰是原告自己引起了侵害,因为他在离被告的墙过近的地方的烟肉里生火, 烟无法消散而进了室内。一旦原告不生火,一旦他将烟肉挪个地方,一旦他将烟肉造得再高些,侵害就 不复存在了。那么,是谁引起了侵害呢?如果原告在被告堆放木材后建房,毫无疑问这是原告引起的:而 原告在被告堆放木材之前建房,实际上亦如此。但是(同样的回答实际上意味着),如果被告引起侵害, 他们将有权这样做。如果原告除了此邻被告的房屋建房和在房上堆木材的权利之外,没有任何通气的权利, 那么他的权利就隶属于被告的了,而且虽然被告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造成了对原告的侵害,但他们对此并 没有责任。 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Pro trial version www.pdffactory.com白剂含有氯化锡,当它受到硫化氢的影响时,就会发黑。原告要求发布禁令,使工厂停止排放硫酸氨气体。 被告律师抗辩说,“如果原告不使用.某种特定的漂白剂,他们的草席纤维就不会受到影响,他们的生 产工序是不正常的,是与商业惯例不相符的,甚至会对他们自己的纤维造成损害。”法官指出:“.对 我来说十分清楚的是,一个人有权在自己财产上采用某道生产工序,在这种工序中他使用了氯化锡或其他 金属染料。但其邻人无权随意排放气体,以干扰他的生产。如果可以追究邻人的话,那么他显然有权来此 要求消除这种损害。”但事实上,损害属于意外的或偶发的,若采取谨慎的防范措施。就毫无预期的风险, 禁令就会遭到拒绝,原告只能提出他希望的赔偿。尽管我不清楚这以后的发展结果,但很显然,这种情况 本质上与“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件一样,只不过可可果纤维草席制造商不一定能得到禁令,但他必须 要求硫酸氨制造商支付赔偿金。对这种情况的经济分析与牛损害谷物的情况完全相同。为了避免损害他人, 硫酸氨制造商可以加强预防措施或搬至他处,但是这两种方法都会增加他的成本。他可能会选择支付赔偿 费。如果赔偿费少于为避免损害他人而导致的成本的增加,他就会这样做。于是,他所支付的赔偿费就成 了硫酸氨生产的成本。 当然,如同在法律程序中提出的,倘若通过改变漂白剂(假定这将增加草席制造 商的生产成本)可以消除这种损害,并且其成本的增加少于在其他方面发生的损失,这样,两家厂商可能 达成一项互惠的使用新的漂白剂的交易。假如法院的判出对草席制造商不利,其结果是,他将蒙受损失而 得不到赔偿,但资源的配置不受影响。如果改变漂白剂的附加成本少于损失的减少,那么草席制造商就会 这样做。 而且, 既然草席制造商愿意支付给硫酸氨制造商一笔钱以弥补其收入的减少(成本的增加或遭 受损失的增加),如果硫酸氨制造商会停止其活动的话,这一收入损失将成为他的生产成本。此案例在分 析意义上完全等同于牛的例子。 “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以新的形式提出了烟尘妨害问题。在此案例中,原告和被告的房屋紧挨着, 且高度相同。 在 1876 年之前,原告可以在其房子内任何一间里生火而室内都没有烟,两幢房子保持这一状况达 三四十年。在 1876 年,被告拆掉了旧房并盖起新房。他们在原告烟囱旁造了一堵墙,超过了原先的高度, 并且在房顶堆放木材,因此,原告生火时,烟囱的烟就会进入室内。 当然,烟囱冒烟是造墙和堆放木材影响了空气流通所致。在陪审团的审理中,原告得到 40 英镑的 损害赔偿费。然而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初审判决被否决。布拉姆韦尔法官指出: .据说,而且陪审团已发现,被告的所作所为引起了对原告房屋的侵害。我们认为,没有任何证据 能证明这一点。无疑,侵害是存在的,但这不是被告引起的,他们没有做出任何引起侵害的事,他们的房 子和木材并没有什么害处。恰恰是原告自己引起了侵害,因为他在离被告的墙过近的地方的烟囱里生火, 烟无法消散而进了室内。 一旦原告不生火,一旦他将烟囱挪个地方,一旦他将烟囱造得再高些, 侵害就 不复存在了。那么,是谁引起了侵害呢?如果原告在被告堆放木材后建房,毫无疑问这是原告引起的;而 原告在被告堆放木材之前建房,实际上亦如此。但是(同样的回答实际上意味着),如果被告引起侵害, 他们将有权这样做。如果原告除了毗邻被告的房屋建房和在房上堆木材的权利之外,没有任何通气的权利, 那么他的权利就隶属于被告的了,而且虽然被告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造成了对原告的侵害,但他们对此并 没有责任。 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Pro trial version www.pdffactor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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