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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倾法官还说: 据说,被告房墙的竖立确实干扰了原告屋内居住者的舒适感,而且据说,被告对于侵害需负责任,通 常情况下确实如此,但被告的所作所为并不是将任何烟尘和有害气体送进原告屋内,而是以某种方式阻断 了原告房子烟尘的出路,对此.原告并无法律权利。原告引起了烟尘,影响了自己的舒适.除了他有 权以特定的方式摆脱这种来自被告的干扰之外,他不能起诉被告,因为是他自己引起了烟尘,而对此他 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防范措施,从而造成了烦恼。这好比某人试图通过下水道将自己土地上的污水排放到 邻居土地上一样,在使用者取得权利之前,邻居可以堵塞下水道而不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无疑,对 产生污水的土地的所有者来说,这会引起很大不便。但是,他的邻居的行为是合法的,且他对可能引起的 结果不负任何责任,因为造成污水的人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手段清除污水。 我并不想表明,作为双方当事人讨价还价的结果(以在其他地方堆放木材的成本和提高烟囱高度的 成本等为前提条件),不论法院作出什么判决,该情况的任何改变都会有同样结果,因为在牛的例子和对 前两个案例的讨论中己详细分析了这一点。我所要讨论的是上诉法院法官的论点,即烟尘妨害不是由造墙 者引起,而是由生火者引起的。该情况的新奇之处在于蒙受烟尘妨害的是生火者而不是其他第三者。此问 题并不是微不足道的,因为这是所讨论问题的核心。究竟谁引起了烟尘妨害?答案似乎是不言而喻的,是 由造墙者和生火者共同引起的。在生火的前提下,若没有墙壁,就不会有烟尘妨害,在造墙的前提下,若 不生火,就不会有烟尘妨害。不造墙或不生火,烟尘妨苦就消失了。按照边际原理,显然,双方都有责任, 则双方在决定是否继续会产生烟尘的行为时,都将面临由烟尘带来的损失,这是一种成本。而且在有进行 市场交易的可能时,这正是实际上会发生的。尽管造墙者对妨害不负法律责任,但因为可以推定烟肉所有 者愿支付给他一笔钱以消除烟尘,这笔钱就成了继续拥有高墙和在房顶堆放木材的成本。 法官认为是生火者自己引起烟尘的观点,只有在我们假定墙壁是既定的条件下才是正确的。法官的 判决意味着建造高墙的人有权这样做。如果烟肉里冒出的烟对木材造成损害,那么此案就更有趣了。那时, 造墙者蒙受了损失,此案就与“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相似,且毫无疑问,生火者要对木柱的损失负责, 尽管在木材所有者建高墙前不存在任何损失。 法官们己判定了法律责任,但这不应使经济学家混淆其中包含的经济问题的性质。在牛群与谷物的 例子中,的确是没有牛群就不会有谷物损失,同样,没有谷物也就没有谷物损失。如果糖果制造商不开动 他的机器,医生的工作就不会受到影响,但如果医生不在该地设立诊所,那么机器并没有影响任何人的工 作。生产硫酸氨产生的气体使草席变黑,但如果草席制造商不在该地晾草席或使用另一种漂白剂,那么也 不会有任何损害。如果我们用因果关系讨论问题,那么当事人都引起了损害。如果我们想达到资源的最 优配置,那么在判定双方当事人的行动时需考忠他们所带来的损害影响(即妨害)·如前所述,对双方 当事人而言,因有害影响而造成的产值下降都是一种成本,这是定价制度无摩擦运行的长处之一。 “巴斯诉格雷戈里”案是最后一个说明问题的很好的例子。原告是乔利·安格勒斯公寓的所有者和 出租者。被告是毗邻乔利·安格勒斯公寓的一些小型别墅和一个庭院的所有者。在公寓下面有个岩洞式地 下室。地下室有个洞或斜井与被告庭院的旧井相联,这座井就此成为地下室的通气管道。地下室“在酿酒 过程中一直被用于特殊日的,那里若不通风,就无法酿酒”。诉讼的原因是被告将橱栏从井口移走,“以 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Pro trial version www.pdffactory.com 科顿法官还说: 据说,被告房墙的竖立确实干扰了原告屋内居住者的舒适感,而且据说,被告对于侵害需负责任,通 常情况下确实如此,但被告的所作所为并不是将任何烟尘和有害气体送进原告屋内,而是以某种方式阻断 了原告房子烟尘的出路,对此.原告并无法律权利。原告引起了烟尘,影响了自己的舒适。除了他有. 权以特定的方式摆脱这种来自被告的干扰之外, 他不能起诉被告,因为是他自己引起了烟尘,而对此他 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防范措施,从而造成了烦恼。这好比某人试图通过下水道将自己土地上的污水排放到 邻居土地上一样,在使用者取得权利之前,邻居可以堵塞下水道而不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无疑,对 产生污水的土地的所有者来说,这会引起很大不便。但是,他的邻居的行为是合法的,且他对可能引起的 结果不负任何责任,因为造成污水的人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手段清除污水。 我并不想表明,作为双方当事人讨价还价的结果(以在其他地方堆放木材的成本和提高烟囱高度的 成本等为前提条件),不论法院作出什么判决,该情况的任何改变都会有同样结果,因为在牛的例子和对 前两个案例的讨论中己详细分析了这一点。我所要讨论的是上诉法院法官的论点,即烟尘妨害不是由造墙 者引起,而是由生火者引起的。该情况的新奇之处在于蒙受烟尘妨害的是生火者而不是其他第三者。此问 题并不是微不足道的,因为这是所讨论问题的核心。究竟谁引起了烟尘妨害?答案似乎是不言而喻的,是 由造墙者和生火者共同引起的。在生火的前提下,若没有墙壁,就不会有烟尘妨害,在造墙的前提下,若 不生火,就不会有烟尘妨害。不造墙或不生火,烟尘妨害就消失了。按照边际原理,显然,双方都有责任, 则双方在决定是否继续会产生烟尘的行为时,都将面临由烟尘带来的损失,这是一种成本。而且在有进行 市场交易的可能时,这正是实际上会发生的。尽管造墙者对妨害不负法律责任,但因为可以推定烟囱所有 者愿支付给他一笔钱以消除烟尘,这笔钱就成了继续拥有高墙和在房顶堆放木材的成本。 法官认为是生火者自己引起烟尘的观点,只有在我们假定墙壁是既定的条件下才是正确的。法官的 判决意味着建造高墙的人有权这样做。如果烟囱里冒出的烟对木材造成损害,那么此案就更有趣了。那时, 造墙者蒙受了损失,此案就与“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相似,且毫无疑问,生火者要对木柱的损失负责, 尽管在木材所有者建高墙前不存在任何损失。 法官们己判定了法律责任,但这不应使经济学家混淆其中包含的经济问题的性质。在牛群与谷物的 例子中,的确是没有牛群就不会有谷物损失,同样,没有谷物也就没有谷物损失。如果糖果制造商不开动 他的机器,医生的工作就不会受到影响,但如果医生不在该地设立诊所,那么机器并没有影响任何人的工 作。生产硫酸氨产生的气体使草席变黑,但如果草席制造商不在该地晾草席或使用另一种漂白剂,那么也 不会有任何损害。如果我们用因果关系讨论问题,那么当事人都引起了损害。 如果我们想达到资源的最 优配置, 那么在判定双方当事人的行动时需考虑他们所带来的损害影响(即妨害)。如前所述,对双方 当事人而言,因有害影响而造成的产值下降都是一种成本,这是定价制度无摩擦运行的长处之一。 “巴斯诉格雷戈里”案是最后一个说明问题的很好的例子。原告是乔利·安格勒斯公寓的所有者和 出租者。被告是毗邻乔利·安格勒斯公寓的一些小型别墅和一个庭院的所有者。在公寓下面有个岩洞式地 下室。地下室有个洞或斜井与被告庭院的旧井相联,这座井就此成为地下室的通气管道。地下室“在酿酒 过程中一直被用于特殊目的,那里若不通风,就无法酿酒”。诉讼的原因是被告将栅栏从井口移走,“以 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Pro trial version www.pdffactor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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