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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保护权 1967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条第1款第乙项所承认的 他们仍然在本国的保护之外。一个国家有保护其在国外的国民的权利 它可以要求其他国家履行某些法律规则和原则,对在其领土内的外国人 给予相应待遇的义务演变到最激烈的情况下,该国就会代表其国民向其 他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要求被请求国对其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承担相 应的国家责任。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外交保护权行使的限制 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利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包括立法、司法和 行政措施的各方面损害(非法侵害要求); 2.受害人连续具有保护国的国籍,一般认为从受害之日起至求偿结束 均保持保护国的实际国籍(国籍连续要求); 3.用尽当地救济,即受害人用尽了所在国规定的所有救济办法,且从 最低用到最终办法(用尽当地救济要求)。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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