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匹苏瓦系统灌溉的区域尽管有很多有效的农民管理的灌溉系统,但该区域仍然依 赖于依靠降雨的农业,而且在水渠建造之前并未组织起来。在工程起用之初,水 资源的分配是基于“强权即权利”的原则,并且像卡马拉工程至今仍然存在的那 样充满着冲突和不和。匹苏瓦目前农民参与的程度较髙,其起源是很有趣的。它 从系统下游的一个支流的组织演变为整个系统的组织 Latitos et al.1986 126-127)。“……一位杰出的农民发起组织第14支渠的其他农民成立了一个委 员会,为第14支渠沿线的水资源分配制定规则。随着农民参与委员会的活动, 支渠沿线水资源分配而引发的冲突迅速减少。其他支渠开始效仿第14支渠的做 法。最终,所有支渠的农民都为水资源的分配设立了支渠委员会。……一旦支渠 委员会能够有效地工作,把支渠委员会联合起来就创建了一个农民大会和一个主 渠委员会。”从最初的组织发展到现在的两级体制,该体制覆盖了整个系统并管 理整个系统运作的各个方面,以及对16个支渠中的每一个分别制定规则以进行 管理。主渠委员会负责在16个支渠中间分配水资源。当季风雨季水资源充足时, 所有支渠都有水。在作物轮作的情况下,一半的农民种水稻,而另一半种蔬菜、 种子和纺织原料。这种作物的轮作与水资源的轮换相一致,使得灌溉面积成倍增 加。然而,当水资源稀缺的时候,“委员会安排一个轮换制度。他们首先把水资 源分配几天给下游河渠,接着再分配几天给上游河渠”( Laitos et al.,1986 130)。每隔支渠委员会决定他们自己的分配规则,这些规则各支渠各不一样。“在 支渠1和支渠2,每比格( bigha,相当于0.66公顷)分配4小时水,而在支渠3 和支渠16,每比格分配2小时水。分配的时间是按照土壤的性质、田地的大小、 所能得到的水量以及作物所需的灌溉次数来分配的。在一些支渠,白天的水是用 于输送的,而晚上的水是把这些输送的水分配到田间。每个委员会在他们的支渠 都制定适合他们的土壤、作物和可获得水量的规则。”此外,为确保每个支渠的 上游和下游有充分的代表性,确定一个规则就是如果支渠委员会的主席是来自某 个支渠的上游区域,那么秘书就必须来自下游区域,反之亦然( Giri and Aryal, 1989:15) 考虑到支渠委员会和系统委员会的能力,灌溉局逐渐把系统的维护和运作转交给 农民。每年春季季风雨季来临之前对进水设施的修理是一项繁重的任务,是由政 府出动推土机帮助实施,并且政府为这些推土机的用油制定预算。清理支渠的任 务被分配给每个支渠委员会,由它们使用几种办法去清理。一些支渠按照竞价规 则把清理河渠的工作用契约包出去。那些最低报价的人赢得为期一年的合同。支 付这一维护的资金是由农民委员会按照估价,根据每个农民财产的规模而从农民 中收取的。在另一些支渠,农民自己清理水渠,动用劳动的规则也是由支渠决定。 该系统的农业实践是机构管理的灌溉系统中最好的。系统下游的平均种植密度 (228%)略高于上游(221%),其原因是大农庄位于系统的下游,而且下游靠近全 天候的公路,这也提供了极大的动力。土壤和其他因素在整个系统中是近似的 尽管这个系统开始是一个机构管理的系统,但该系统的农民享有与农民管理灌溉 系统相似的权力。 在农民管理灌溉系统中,所采用的占用和供应规则多种多样,这与所需维护系统 运行的劳动类型紧密相关。例如,杨帕芬特灌溉系统这样一个非常古老的灌溉 40公顷土地的山区灌溉系统,其经营者在春季不需要动员大规模的资源就可以 建造和修理渠首工程,因为它们和邻近的一个系统已经建造了一个永久性的储藏10 匹苏瓦系统灌溉的区域尽管有很多有效的农民管理的灌溉系统,但该区域仍然依 赖于依靠降雨的农业,而且在水渠建造之前并未组织起来。在工程起用之初,水 资源的分配是基于“强权即权利”的原则,并且像卡马拉工程至今仍然存在的那 样充满着冲突和不和。匹苏瓦目前农民参与的程度较高,其起源是很有趣的。它 从系统下游的一个支流的组织演变为整个系统的组织(Latitos et al. 1986: 126-127)。“……一位杰出的农民发起组织第 14 支渠的其他农民成立了一个委 员会,为第 14 支渠沿线的水资源分配制定规则。随着农民参与委员会的活动, 支渠沿线水资源分配而引发的冲突迅速减少。其他支渠开始效仿第 14 支渠的做 法。最终,所有支渠的农民都为水资源的分配设立了支渠委员会。……一旦支渠 委员会能够有效地工作,把支渠委员会联合起来就创建了一个农民大会和一个主 渠委员会。”从最初的组织发展到现在的两级体制,该体制覆盖了整个系统并管 理整个系统运作的各个方面,以及对 16 个支渠中的每一个分别制定规则以进行 管理。主渠委员会负责在 16 个支渠中间分配水资源。当季风雨季水资源充足时, 所有支渠都有水。在作物轮作的情况下,一半的农民种水稻,而另一半种蔬菜、 种子和纺织原料。这种作物的轮作与水资源的轮换相一致,使得灌溉面积成倍增 加。然而,当水资源稀缺的时候,“委员会安排一个轮换制度。他们首先把水资 源分配几天给下游河渠,接着再分配几天给上游河渠”(Laitos et al., 1986: 130)。每隔支渠委员会决定他们自己的分配规则,这些规则各支渠各不一样。“在 支渠 1 和支渠 2,每比格(bigha,相当于 0.66 公顷)分配 4 小时水,而在支渠 3 和支渠 16,每比格分配 2 小时水。分配的时间是按照土壤的性质、田地的大小、 所能得到的水量以及作物所需的灌溉次数来分配的。在一些支渠,白天的水是用 于输送的,而晚上的水是把这些输送的水分配到田间。每个委员会在他们的支渠 都制定适合他们的土壤、作物和可获得水量的规则。”此外,为确保每个支渠的 上游和下游有充分的代表性,确定一个规则就是如果支渠委员会的主席是来自某 个支渠的上游区域,那么秘书就必须来自下游区域,反之亦然(Giri and Aryal, 1989: 15)。 考虑到支渠委员会和系统委员会的能力,灌溉局逐渐把系统的维护和运作转交给 农民。每年春季季风雨季来临之前对进水设施的修理是一项繁重的任务,是由政 府出动推土机帮助实施,并且政府为这些推土机的用油制定预算。清理支渠的任 务被分配给每个支渠委员会,由它们使用几种办法去清理。一些支渠按照竞价规 则把清理河渠的工作用契约包出去。那些最低报价的人赢得为期一年的合同。支 付这一维护的资金是由农民委员会按照估价,根据每个农民财产的规模而从农民 中收取的。在另一些支渠,农民自己清理水渠,动用劳动的规则也是由支渠决定。 该系统的农业实践是机构管理的灌溉系统中最好的。系统下游的平均种植密度 (228%)略高于上游(221%),其原因是大农庄位于系统的下游,而且下游靠近全 天候的公路,这也提供了极大的动力。土壤和其他因素在整个系统中是近似的。 尽管这个系统开始是一个机构管理的系统,但该系统的农民享有与农民管理灌溉 系统相似的权力。 在农民管理灌溉系统中,所采用的占用和供应规则多种多样,这与所需维护系统 运行的劳动类型紧密相关。例如,杨帕芬特灌溉系统这样一个非常古老的灌溉 40 公顷土地的山区灌溉系统,其经营者在春季不需要动员大规模的资源就可以 建造和修理渠首工程,因为它们和邻近的一个系统已经建造了一个永久性的储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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