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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 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举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记录参加人和审理情 况,经核对无误后,由案件承办人员和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对侵权案件应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写明以下 内容:(一)请求人、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贵人的姓名、职务,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 和理由:(三)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四)处理决定:认定侵权 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写明处罚内容:认定侵权行 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五)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处理决定书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署名,并加盖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的公章。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作出处理决 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一)侵权人生产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或者直接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生 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销毁生产中的植物材料:已获 得繁殖材料的,责令其不得销售: (二)侵权人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或者销售直接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 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 侵权品种繁殖材料: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五)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 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根据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 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举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记录参加人和审理情 况,经核对无误后,由案件承办人员和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 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对侵权案件应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写明以下 内容:(一)请求人、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的姓名、职务,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 和理由;(三)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四)处理决定:认定侵权 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写明处罚内容;认定侵权行 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五)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处理决定书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署名,并加盖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的公章。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作出处理决 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一) 侵权人生产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或者直接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生 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销毁生产中的植物材料;已获 得繁殖材料的,责令其不得销售; (二) 侵权人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或者销售直接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 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 侵权品种繁殖材料;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处以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五)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 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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