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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如系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 则该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有的没有规定行 政许可的条件。为了实施有关行政许可,规章对行政许可的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根据《国 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有关规定, 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4款规定的“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1有数量限制的行 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外,行政主体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主体审查、决定许可申请以及颁发许可证件,都应遵守时间期限的规定。第一,除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主体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 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主体负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二,行政许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 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三,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主体 审查后报上级行政主体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主体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内审查完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行政主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 验、检测、检疫印章。但是,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 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并由行政主体将所需 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节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运 用行政权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申诫罚 申诚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训 戒、谴责,使其在精神上产生某种压力,不致重犯的行政处罚。申诚罚的罚则有通报批评、 责令具结悔过和警告等。其中,通报批评一般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贵令具结悔过和 警告既可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适用于公民。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可以规定申诫 罚的罚则、应受申诚罚制裁的违法行为和实施申诚罚的行政主体。但是,在上位法对申诚罚 己作规定时,除有授权外,下位法只能就此作出执行性规定,而不能加以扩大、缩小或改变 为其他处罚。 (二)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剥夺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的某种物质利益的行政处罚。财产罚 1参见国务院法制办解释国法函2004-293号]。 99 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如系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 则该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有的没有规定行 政许可的条件。为了实施有关行政许可,规章对行政许可的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根据 《国 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 412 号令)的有关规定, 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 16 条第 4 款规定的“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1有数量限制的行 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外,行政主体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主体审查、决定许可申请以及颁发许可证件,都应遵守时间期限的规定。第一,除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主体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 日起 2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主体负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二,行政许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 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 45 日;45 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 15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三,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主体 审查后报上级行政主体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主体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内审查完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行政主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 验、检测、检疫印章。但是,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 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并由行政主体将所需 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节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运 用行政权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申诫罚 申诫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训 戒、谴责,使其在精神上产生某种压力,不致重犯的行政处罚。申诫罚的罚则有通报批评、 责令具结悔过和警告等。其中,通报批评一般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责令具结悔过和 警告既可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适用于公民。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可以规定申诫 罚的罚则、应受申诫罚制裁的违法行为和实施申诫罚的行政主体。但是,在上位法对申诫罚 已作规定时,除有授权外,下位法只能就此作出执行性规定,而不能加以扩大、缩小或改变 为其他处罚。 (二)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剥夺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的某种物质利益的行政处罚。财产罚 1 参见国务院法制办解释[国法函 2004-29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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