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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以前的估计有很大的不同,就应该调整当期和以后期间的折旧费 53.在一项资产的使用年限内,对使用年限估计的不恰当可能越来越明显。例如,为改 善资产的状态使其超过原定的业绩标准而花费在该资产上的后续支出可能会延长该 资产的使用年限。相反的,技术上的变化或市场对产品需求的转变可能会缩短该资 产的使用年限。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年限,从而当期和以后期间的折旧率,都要加 以调整。 54.企业的修理和维护政策也可能影响一项资产的使用年限。这种政策可能会导致该资 产使用年限的延长,或是它的残值的提高。但是,采用这样的政策并不否定提取折 旧费用 折旧方法的复审 55.用于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折旧方法应定期地复审。并且,如果那些资产的经济利 益的预期模式有很大变化,折旧方法应有所改变以反映这种模式的变化。这种变化 应作为会计估计的变化予以核算,并且对当期和以后期间的折旧费加以调整 帐面金额的收回 损耗 56.一项成一组相同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的帐面金额应定期地加以复审,以便确 定可收回金额是否已降低到帐面金额以下。当发生这样的下降现象时,帐面金额应 减少到可收回金额。所减少的金额应立即确认为一项费用,除非它与以前的价值重 估结果相反,在这种情况下它应按第40段的要求从权益中冲销 57.一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成本或重估价值一般是按系统的基础在该资产的使用年 限中加以回收的。如果一项或一组相同的资产的有用性减少了,例如由于损毁或技 术陈旧或其他的经济因素,可收回金额可能会低于该资产的帐面金额。在这种情况 下,有必要对资产进行冲减。当一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在其 使用年限中闲置了很长一段时间,那么,资产的冲减可能也是必要的。 58.单项资产或一组相同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以单独地予以确定,并且可以单项资产或 组相同的资产为基础将帐面金额减少至可收回金额。但是,有可能存在不能用这 种基础来估计可收回金额的情况,例如,当一家工厂中的所有厂房和设备都用于同 目的时,每一项相关资产的帐面金额,应按最小一组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的总减少 金额作按比例的减少。这组最小的资产小组是指有可能确定可收回金额的小组。在 确定可收回金额时,本号准则并不要求或排除现金流量的贴现。 可收回金额的随后增值 基准处理方法 59.一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的随后增值,如果已根据第29段的基准处理方法作了处理。 那么,当导致冲减或冲销的情况和事件不再存在并且有足够证据表明新的情况和事 件将会持续很长的一段时间时,它们应该被转回。转回的金额应减去如果冲减或冲 销设有发生本应确认为折旧的金额与以前的估计有很大的不同,就应该调整当期和以后期间的折旧费。 53.在一项资产的使用年限内,对使用年限估计的不恰当可能越来越明显。例如,为改 善资产的状态使其超过原定的业绩标准而花费在该资产上的后续支出可能会延长该 资产的使用年限。相反的,技术上的变化或市场对产品需求的转变可能会缩短该资 产的使用年限。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年限,从而当期和以后期间的折旧率,都要加 以调整。 54.企业的修理和维护政策也可能影响一项资产的使用年限。这种政策可能会导致该资 产使用年限的延长,或是它的残值的提高。但是,采用这样的政策并不否定提取折 旧费用。 折旧方法的复审 55.用于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折旧方法应定期地复审。并且,如果那些资产的经济利 益的预期模式有很大变化,折旧方法应有所改变以反映这种模式的变化。这种变化 应作为会计估计的变化予以核算,并且对当期和以后期间的折旧费加以调整。 帐面金额的收回 损耗 56.一项成一组相同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的帐面金额应定期地加以复审,以便确 定可收回金额是否已降低到帐面金额以下。当发生这样的下降现象时,帐面金额应 减少到可收回金额。所减少的金额应立即确认为一项费用,除非它与以前的价值重 估结果相反,在这种情况下它应按第 40 段的要求从权益中冲销。 57.一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成本或重估价值一般是按系统的基础在该资产的使用年 限中加以回收的。如果一项或一组相同的资产的有用性减少了,例如由于损毁或技 术陈旧或其他的经济因素,可收回金额可能会低于该资产的帐面金额。在这种情况 下,有必要对资产进行冲减。当一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在其 使用年限中闲置了很长一段时间,那么,资产的冲减可能也是必要的。 58.单项资产或一组相同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以单独地予以确定,并且可以单项资产或 一组相同的资产为基础将帐面金额减少至可收回金额。但是,有可能存在不能用这 种基础来估计可收回金额的情况,例如,当一家工厂中的所有厂房和设备都用于同 一目的时,每一项相关资产的帐面金额,应按最小一组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的总减少 金额作按比例的减少。这组最小的资产小组是指有可能确定可收回金额的小组。在 确定可收回金额时,本号准则并不要求或排除现金流量的贴现。 可收回金额的随后增值 基准处理方法 59.一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的随后增值,如果已根据第 29 段的基准处理方法作了处理。 那么,当导致冲减或冲销的情况和事件不再存在并且有足够证据表明新的情况和事 件将会持续很长的一段时间时,它们应该被转回。转回的金额应减去如果冲减或冲 销设有发生本应确认为折旧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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