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总统提出政府总辞 第五十一条国会常会或临时会议会期结束时,如有必要得自行延会,以便适用本宪法第四十九条所规 定事项 第六章国际条约与协议 第五十二条共和国总统谈判并批准条约。 无需批准之国际协议有关谈判过程,须招请总统察悉。 第五十三条媾和条约、商务条约、有关国际组织之条约或协议、涉及国家财政之条约或协议、涉及修 改具有法律性规定之条约或协议、有关个人身份之条约或协议,以及有关领土之让与、交换、归井之条 约及协议,须经立法程序批准及认可。上述条约及协议非经批准或认可,不生效力 领土之让与、交换及归并,非得当地人民之同意,不生效力 第五十四条国际条约条款经宪法委员会徇共和国总统、总理、或国会任何一院议长之咨请而宣告与宪 法抵触时,在宪法末修改前,不得予以批准或认可。 第五十五条国际条约或协议经正式批准或认可并经签约国对方付诸实施者,自公布日起具有优于法律 之效力。 第七章宪法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宪法委员会设委员九,任期九年,不得连任。宪法委员会委员,每三年改任三分之一。宪 法委员中,三人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三人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三人由参议院议长任命 除上述九名委员外,历任共和国总统为宪法委员会之当然终身委员。 宪法委员会主席,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之,在赞成与否定同数时,主席有决定权。 第五十七条宪法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政府阁员或国会议员。宪法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之其它务,以 组织法定之。 第五十八条宪法委员会监视共和国总统选举,务使依法进行。 宪法委员会审理选举纠纷,并宣布选举结果 第五十九条国民议会议员及参议院议员选举发生争议时,由宪法委员会予以裁决。 第六十条宪法委员会监督公民复决运作过程,务使依法进行,并宣布其结果。 第六十一条各组织法在公布前,以及国会两院规程在实施前,均须送请宪法委员会审让,并将各该条 款之合宪性予以宣告。 基于同一目的,法律在未公布前,得由共和国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六十名国民议 会议员或六十名参议院议员,提请宪法委员会审议。 (依据一九七四年十月廿九日之宪政法修改)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原文:(基于同一目的,法律在未公布前,得由共和国总统、总理、国会两院议长, 提请宪法委员会审议。) 总理、国会两院议长,提请宪法委员会审议 有关前两款所述情形,宪法委员会应于一个月内裁决之。但如有急需,经政府请求者,此期限缩短为八 依据上列诸款规定,法律案提宪法委员会审议时,公布法律之期限,不受原定期限之限制 第六十二条经宣告为违宪之法规,不得公布,或付诸实施。 之裁决,不得上诉,并对公权机关及一切行政、司法机关具有拘束力。 第六十三条宪法委员会之组织与运作规程、提付审议之程序,以及有关提出争议问题之期限等,以组共和国总统提出政府总辞。 第五十一条 国会常会或临时会议会期结束时,如有必要得自行延会,以便适用本宪法第四十九条所规 定事项。 第六章 国际条约与协议 第五十二条 共和国总统谈判并批准条约。 无需批准之国际协议有关谈判过程,须招请总统察悉。 第五十三条 媾和条约、商务条约、有关国际组织之条约或协议、涉及国家财政之条约或协议、涉及修 改具有法律性规定之条约或协议、有关个人身份之条约或协议,以及有关领土之让与、交换、归并之条 约及协议,须经立法程序批准及认可。上述条约及协议非经批准或认可,不生效力。 领土之让与、交换及归并,非得当地人民之同意,不生效力。 第五十四条 国际条约条款经宪法委员会徇共和国总统、总理、或国会任何一院议长之咨请而宣告与宪 法抵触时,在宪法未修改前,不得予以批准或认可。 第五十五条 国际条约或协议经正式批准或认可并经签约国对方付诸实施者,自公布日起具有优于法律 之效力。 第七章 宪法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宪法委员会设委员九,任期九年,不得连任。宪法委员会委员,每三年改任三分之一。宪 法委员中,三人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三人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三人由参议院议长任命。 除上述九名委员外,历任共和国总统为宪法委员会之当然终身委员。 宪法委员会主席,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之,在赞成与否定同数时,主席有决定权。 第五十七条 宪法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政府阁员或国会议员。宪法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之其它职务,以 组织法定之。 第五十八条 宪法委员会监视共和国总统选举,务使依法进行。 宪法委员会审理选举纠纷,并宣布选举结果。 第五十九条 国民议会议员及参议院议员选举发生争议时,由宪法委员会予以裁决。 第六十条 宪法委员会监督公民复决运作过程,务使依法进行,并宣布其结果。 第六十一条 各组织法在公布前,以及国会两院规程在实施前,均须送请宪法委员会审让,并将各该条 款之合宪性予以宣告。 基于同一目的,法律在未公布前,得由共和国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六十名国民议 会议员或六十名参议院议员,提请宪法委员会审议。 (依据一九七四年十月廿九日之宪政法修改)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原文:(基于同一目的,法律在未公布前,得由共和国总统、总理、国会两院议长, 提请宪法委员会审议。) 总理、国会两院议长,提请宪法委员会审议。 有关前两款所述情形,宪法委员会应于一个月内裁决之。但如有急需,经政府请求者,此期限缩短为八 日。 依据上列诸款规定,法律案提宪法委员会审议时,公布法律之期限,不受原定期限之限制。 第六十二条 经宣告为违宪之法规,不得公布,或付诸实施。 宪法委员会之裁决,不得上诉,并对公权机关及一切行政、司法机关具有拘束力。 第六十三条 宪法委员会之组织与运作规程、提付审议之程序,以及有关提出争议问题之期限等,以组 织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