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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草案及提案如无上项请求,则交常设委员会之一审查。国会各院之常设委员会以六个为限 第四十四条国会议员及政府有提出修正案之权。 辩论开始后,政府对修正案未经提交委员会审查者,政府得反对其提交审议。 基于政府要求,有关议院得将辩论中草案之全部或一部涉及政府所提出或所接受之修正案部份,以一次 投票表决之。 第四十五条所有法律草案或提案由国会两院先后审议,期能通过内容一致法案。 如因国会两院竟见不同,致法律草案或提案经各院二读后仍不能通过,或由政府宣告为紧急法案,经各 院一读后亦不能通过时,总理有权召集两院对等联席委员会,就争议条款提出对案 联席委员会所提对案,得由政府送请国会两院认可。非经由政府同竟,不得提出修正 如联席委员会无法就共同草案达成协议,或此草案不能依前项规定通过时, 政府得于国民议会及参议院各再一读后,要求国民议会作最后决定。在此情形下,国民议会得就联席委 员会所提之议案,或就国民议会最后通过而经参议院提出一次或多次修正之草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宪法所称各组织法,其通过与修改依下列条件为之 组织法草案提出后,必须届满十五日,始得提交最先受理该法案之议院进行审议及表决 组织法之审议适用本宪法第四十五条所规定之程序。如国会两院不能获得协议,该草案需在国民议会之 有关参议院之组织法,须由国会两院以同样方式表决通过。 组织法须经宪法委员会宣告未抵触宪法者,始得公布。 第四十七条国会表决财政法草案之程序,依照组织法规定 如国民议会在草案提出后四十日内,尚未从事一读审议,政府得将该法案提请参议院于十五日内议决。 然后依照第四十五条所定程序处理之。 如国会在七十日内仍未议决,政府得就该草案所规定条款以条例付诸实施。 某项会计年度收支之财政法案,在某年度开始前未能及时提出送请公布,政府得紧急要求国会授权,征 收税捐,并以命令拨发经费,俾支应有关业务费用。 本条文所定期限,如逢国会休会,则不予计算 审计院协助国会及政府监督财政法案之执行。 第四十八条国会两院之议程,优先审议政府所提草案及为其接受之提案。上述审议依照政府所定次序 每周应优先保留一次会议,以供国会议员质询及政府答询之用 第四十九条总理得就其施政计划,或于必要时,就一般政策之宣告,经部长会议审议后,向国民议会 提出对政府信任案。 国民议会得依不信任案之表决以决定政府之去留。此项不信任案须经国民议会至少十分之一议员之连署 始得提出。动议提出四十八小时之后,始得举行表决。不信任案仅就赞成票核计,并须获全体议员绝 对多数始能通过。不信任案如被否决,原提案人,在同一会期中,不得再提不信任案,但本条第三款所 规定之情形不在此限。 总理得就通过某项法案为由,经部长会议讨论审议后,向国民议会提出信任案以决定政府之去留。在此 情形下,除非在二十四小时内,有不信任案之动议提出,并依本条前款之规定进行表决,否则政府所提 总理有权要求参议院就其一般政策之宣告予以正式认可 第五十条国民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或对政府所提施政计划,或一般政策之直告不予同意时,总理应向法律草案及提案如无上项请求,则交常设委员会之一审查。国会各院之常设委员会以六个为限。 第四十四条 国会议员及政府有提出修正案之权。 辩论开始后,政府对修正案未经提交委员会审查者,政府得反对其提交审议。 基于政府要求,有关议院得将辩论中草案之全部或一部涉及政府所提出或所接受之修正案部份,以一次 投票表决之。 第四十五条 所有法律草案或提案由国会两院先后审议,期能通过内容一致法案。 如因国会两院竟见不同,致法律草案或提案经各院二读后仍不能通过,或由政府宣告为紧急法案,经各 院一读后亦不能通过时,总理有权召集两院对等联席委员会,就争议条款提出对案。 联席委员会所提对案,得由政府送请国会两院认可。非经由政府同竟,不得提出修正。 如联席委员会无法就共同草案达成协议,或此草案不能依前项规定通过时, 政府得于国民议会及参议院各再一读后,要求国民议会作最后决定。在此情形下,国民议会得就联席委 员会所提之议案,或就国民议会最后通过而经参议院提出一次或多次修正之草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宪法所称各组织法,其通过与修改依下列条件为之: 组织法草案提出后,必须届满十五日,始得提交最先受理该法案之议院进行审议及表决。 组织法之审议适用本宪法第四十五条所规定之程序。如国会两院不能获得协议,该草案需在国民议会之 最后读会时,并经议员绝对多数之赞成,始得通过。 有关参议院之组织法,须由国会两院以同样方式表决通过。 组织法须经宪法委员会宣告未抵触宪法者,始得公布。 第四十七条 国会表决财政法草案之程序,依照组织法规定。 如国民议会在草案提出后四十日内,尚未从事一读审议,政府得将该法案提请参议院于十五日内议决。 然后依照第四十五条所定程序处理之。 如国会在七十日内仍未议决,政府得就该草案所规定条款以条例付诸实施。 某项会计年度收支之财政法案,在某年度开始前未能及时提出送请公布,政府得紧急要求国会授权,征 收税捐,并以命令拨发经费,俾支应有关业务费用。 本条文所定期限,如逢国会休会,则不予计算。 审计院协助国会及政府监督财政法案之执行。 第四十八条 国会两院之议程,优先审议政府所提草案及为其接受之提案。上述审议依照政府所定次序 。 每周应优先保留一次会议,以供国会议员质询及政府答询之用。 第四十九条 总理得就其施政计划,或于必要时,就一般政策之宣告,经部长会议审议后,向国民议会 提出对政府信任案。 国民议会得依不信任案之表决以决定政府之去留。此项不信任案须经国民议会至少十分之一议员之连署 ,始得提出。动议提出四十八小时之后,始得举行表决。不信任案仅就赞成票核计,并须获全体议员绝 对多数始能通过。不信任案如被否决,原提案人,在同一会期中,不得再提不信任案,但本条第三款所 规定之情形不在此限。 总理得就通过某项法案为由,经部长会议讨论审议后,向国民议会提出信任案以决定政府之去留。在此 情形下,除非在二十四小时内,有不信任案之动议提出,并依本条前款之规定进行表决,否则政府所提 法案即视同通过。 总理有权要求参议院就其一般政策之宣告予以正式认可。 第五十条 国民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或对政府所提施政计划,或一般政策之宣告不予同意时,总理应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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