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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 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 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烟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烟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 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 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 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 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 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 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 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 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八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 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九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 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第三十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 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4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 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 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 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 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 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 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 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 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 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 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八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 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九条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 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第三十条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 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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