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 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 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 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 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 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 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第十九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 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 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 其现在居所地法律。3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 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 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 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 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 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 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 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 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 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 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条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 其现在居所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