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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性规则具有一定程度的效力而指导性规则没有任何约束力。 3.中国目前的利益衡量实践所产生的裁判规则,既有解释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也有立法性规则。 然而,鉴于防止利益衡量的恣意及中国的司法传统,我们应当避免法官造法,也就是限制产生立法性规则。 当然,也不宜仅仅将其定位于指导性规则,而主要应当发挥其作为解释性规则的功能。 五、推动司法社会化的机制突破-一一个案审理的突破(案例指导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1.概念的审慎选用。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典型案例的作用毋庸置疑,只是其谦抑程度有所 差别。基于比较“安全”和易为决策者接受的考虑,中国避开敏感的“先例”、“判例”称谓,使用较为大 众化的“指导性隶例”概念,具有一定的伸缩性,这在制度创建之初尤为必要。 2.中国的策例历史。从建国后最高法院以案件批复形式发布的文件,及至80年代初最高法院正式发 布的刑事案例,再到最高法院公报20余年来发布的数百个典型案例,加上最高法院或下属单位编辑的各 类案例,都起过不同程度的作用。 ()从建国后最高法院以橐件批复形式发布的文件。建国后较有影响的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文件有: 《1955年以来奸淫幼女策件检查总结》及之后基于5500个典型案例作出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总 结》(初稿): (2)80年代初最高法院正式发布的刑事案例。1985年前最高法院通过内部文件下发的刑事案例主要 有:20世纪70年代末着手纠正文革形成的冤假错案选编的“刘殿清案”等9个已纠正的“反革命”策件, 1983年指导“严打”分三批进编了75个刑事秉例,1985年又进编徐旭清破坏军人婚烟罪等4个橐例: (3)最高法院公报20余年来发布的数百个典型橐例。1985年起创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公报》,标志着新中国的案例制度步入比较规范的轨道,迄今公布了500多个策例,其中从1998年后, 公报案例不再以往那样须经最高法院审委会讨论确认后发布,权威性有所下降: (4)最高法院或下属单位编辑的各类秉例。最高法院下属单位编辑的各类案例主要有:1992年起中 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国家法官学院前身)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编写的《中国审判橐例要览》(分 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四类),1992年起最高法院应用法学所编写的《人民法院隶例选》(分刑事、民事、 经济、海事、行政五类),1999年起最高法院各审判庭相继编写的各种审判参考、审判指导(包括《刑事 审判参考》、《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05年8月起“两 高”联合编写的《中国审判指导丛书》(分刑事行政卷、民事卷),实际上是最高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 个五年改革纲要》首次正式规定有关案例指导制度的改革意见后试验性的第一步。 3.新近年来的做法。近年来,地方法院案例指导也走向前台,先后有20多个高级法院须布文件试行 案例指导运作,甚至不少中级、基层法院也尝试建立了这一制度。作为一种经验方法,现有的策例不具有 普遍意义上的“规范拘束力”,但表达了各级法院对某些法律问题的倾向性态度和意见,并可能成为其制 定规范性文件的参考资料,故而产生不同程度的“事实枸束力”。 4.策例指导的理论研究的四条进路 (1)制度本体论研究,从起初的合理性论证到近年来关注制度构造及操作规程,比如法律定位、适 用效力、创制条件、发布主体等,代表人物有沈宗灵、武树臣、刘作翔、龚稼立、张志铭、张骐、蒋惠岭、 S10 解释性规则具有一定程度的效力而指导性规则没有任何约束力。 3. 中国目前的利益衡量实践所产生的裁判规则,既有解释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也有立法性规则。 然而,鉴于防止利益衡量的恣意及中国的司法传统,我们应当避免法官造法,也就是限制产生立法性规则。 当然,也不宜仅仅将其定位于指导性规则,而主要应当发挥其作为解释性规则的功能。 五、推动司法社会化的机制突破----个案审理的突破(案例指导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1. 概念的审慎选用。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典型案例的作用毋庸置疑,只是其谦抑程度有所 差别。基于比较“安全”和易为决策者接受的考虑,中国避开敏感的“先例”、“判例”称谓,使用较为大 众化的“指导性案例”概念,具有一定的伸缩性,这在制度创建之初尤为必要。 2. 中国的案例历史。从建国后最高法院以案件批复形式发布的文件,及至 80 年代初最高法院正式发 布的刑事案例,再到最高法院公报 20 余年来发布的数百个典型案例,加上最高法院或下属单位编辑的各 类案例,都起过不同程度的作用。 (1)从建国后最高法院以案件批复形式发布的文件。建国后较有影响的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文件有: 《1955 年以来奸淫幼女案件检查总结》及之后基于 5500 个典型案例作出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总 结》(初稿); (2)80 年代初最高法院正式发布的刑事案例。1985 年前最高法院通过内部文件下发的刑事案例主要 有:20 世纪 70 年代末着手纠正文革形成的冤假错案选编的“刘殿清案”等 9 个已纠正的“反革命”案件, 1983 年指导“严打”分三批选编了 75 个刑事案例,1985 年又选编徐旭清破坏军人婚姻罪等 4 个案例; (3)最高法院公报 20 余年来发布的数百个典型案例。1985 年起创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公报》,标志着新中国的案例制度步入比较规范的轨道,迄今公布了 500 多个案例,其中从 1998 年后, 公报案例不再以往那样须经最高法院审委会讨论确认后发布,权威性有所下降; (4)最高法院或下属单位编辑的各类案例。最高法院下属单位编辑的各类案例主要有:1992 年起中 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国家法官学院前身)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编写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分 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四类),1992 年起最高法院应用法学所编写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分刑事、民事、 经济、海事、行政五类),1999 年起最高法院各审判庭相继编写的各种审判参考、审判指导(包括《刑事 审判参考》、《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05 年 8 月起“两 高”联合编写的《中国审判指导丛书》(分刑事行政卷、民事卷),实际上是最高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 个五年改革纲要》首次正式规定有关案例指导制度的改革意见后试验性的第一步。 3. 新近年来的做法。近年来,地方法院案例指导也走向前台,先后有 20 多个高级法院颁布文件试行 案例指导运作,甚至不少中级、基层法院也尝试建立了这一制度。作为一种经验方法,现有的案例不具有 普遍意义上的“规范拘束力”,但表达了各级法院对某些法律问题的倾向性态度和意见,并可能成为其制 定规范性文件的参考资料,故而产生不同程度的“事实拘束力”。 4. 案例指导的理论研究的四条进路 (1)制度本体论研究,从起初的合理性论证到近年来关注制度构造及操作规程,比如法律定位、适 用效力、创制条件、发布主体等,代表人物有沈宗灵、武树臣、刘作翔、龚稼立、张志铭、张骐、蒋惠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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