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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 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致(中华人民共和 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 第三章品种选有、审定与登记 第四章新品种保护 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 第六章种子监督管理 第七章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八章扶持措施 第九章法律贵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 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 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 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苦农民权 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0 年 7 月 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 2015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 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 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 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 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条 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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