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 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 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 年。 第十五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 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第十六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 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第十七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稳定性,是指申请品 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 者特性保持不变。 第十八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 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 品种的通用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 (一)仅以数字组成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的: (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第四章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九条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 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 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权的,应当 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根 据互惠原则,依照本条例办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 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 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 年。 第十五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 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第十六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 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第十七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稳定性,是指申请品 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 者特性保持不变。 第十八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 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 品种的通用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 (一)仅以数字组成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的; (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九条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 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 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权的,应当 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根 据互惠原则,依照本条例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