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八条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 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 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 第九条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 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 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 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本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十一条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 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 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审批机关裁决。 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或者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 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不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该授权品种应当使用其注 册登记的名称。 第三章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 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第十四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 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八条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 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 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 第九条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 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 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 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本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十一条 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 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 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审批机关裁决。 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或者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 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不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该授权品种应当使用其注 册登记的名称。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 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第十四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