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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一)立法宗旨 一是保护被宣告人 是保护与其进行交易的第三人。 (二)宣告的条件 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须人民法院宣告。 (三)宣告的撤销 当智力或者精神障碍排除,具有辨认事物的能力时,可以根据其健康状态,竞本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做出新的判决或者撤销原判决。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宣告的效力 1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影响(主要有两种立法例) 一是对精神病而被宣告的,宣告只对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事实的 确认,并非是从宣告时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行为能力;而对因浪费、酗酒或者吸 毒而被宣告的,则宣告后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德国采用此立法例。 二是在法院判决登记后被宣告人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在法院判决 登记前其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因患有精神病等而受到影响,只不过可以以行为时不具有辨认能 力或意思表示能力或错误为由主张撤销其行为或主张其所作的意思表示无效 2.监护的设立(见第三节) 五、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及其效力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同 意。但纯获益(单纯取得权利或者免除义务)的行为有效。《意见》第6条和《合同法》第 47条。 第三节监护制度 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利益 进行监督和保护。担任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 然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作为监护对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 监护人 民法上设置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维护 正常的社会秩序 监护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被监护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 十八周岁以下少女生育子女? (3)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必须具有其属关系或者朋友关系,或者管理关系; (4)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依法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擅自改变。监护不得设立热核 条件,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一)立法宗旨 一是保护被宣告人; 二是保护与其进行交易的第三人。 (二)宣告的条件 1. 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 2. 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 须人民法院宣告。 (三)宣告的撤销 当智力或者精神障碍排除,具有辨认事物的能力时,可以根据其健康状态,竟本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做出新的判决或者撤销原判决。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宣告的效力 1.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影响(主要有两种立法例) 一是对精神病而被宣告的,宣告只对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事实的 确认,并非是从宣告时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行为能力;而对因浪费、酗酒或者吸 毒而被宣告的,则宣告后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德国采用此立法例。 二是在法院判决登记后被宣告人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在法院判决 登记前其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因患有精神病等而受到影响,只不过可以以行为时不具有辨认能 力或意思表示能力或错误为由主张撤销其行为或主张其所作的意思表示无效。 2. 监护的设立(见第三节 ) 五、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及其效力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同 意。但纯获益(单纯取得权利或者免除义务)的行为有效。《意见》第 6 条和《合同法》第 47 条。 第三节 监护制度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利益 进行监督和保护。担任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 然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作为监护对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 监护人。 民法上设置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维护 正常的社会秩序。 监护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被监护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 十八周岁以下少女生育子女? (3)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必须具有其属关系或者朋友关系,或者管理关系; (4)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依法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擅自改变。监护不得设立热核 条件,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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